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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中金丰众45号是一项混合资产管理计划,其募集资金的80%(即3、799.9656万元)用于参与战略配售
注2:总数与各部分数之间的差异是由四舍五入引起的
注3:2023年4月18日,最终认购股数(T-2天)确定发行价格后确认
经保荐人(主承销商)和聘请的北京海问律师事务所核实,经发行人确认,中金丰众42号、中金丰众43号、中金丰众44号、中金丰众45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股东均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上述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属于“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参与战略配售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四)配售条件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已与发行人、发起人(主承销商)签订战略配售协议,不参与在线发行和离线发行,并承诺根据发行人和发起人(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承诺认购的股票数量,并在规定时间内全额支付认购资金。
根据本次发行中超配售选择权的安排,战略配售协议已包含延期交付条款。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和最终涉及延期交付的股票数量将于2023年4月24日(T+2日)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发出的《配售结果通知书》明确规定。
2023年4月17日(T-3日前,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将向发起人(主承销商)全额支付认购资金。发起人(主承销商)确定发行价格后,根据发行价格确定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最终配售金额和数量。如果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配置金额低于预付款金额,发起人(主承销商)将及时退还差额。
2023年4月19日(T-1日)发布的《发行公告》将披露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名称、战略配售回拨、承诺认购的股票数量和限售期安排。2023年4月24日(T+2)合肥晶合集成电路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科技创新委员会上市线下初步配售结果和在线成功结果公告(以下简称“线下初步配售结果和在线成功结果公告”)将披露最终参与战略配售投资者名称、股票数量和限制期安排。
(五)限售期限
保荐人相关子公司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24个月。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之日起12个月,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获得配股的限制期限。
限售期届满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股份的有关规定。
(六)核实情况
发起人(主承销商)及其聘请的北京海问律师事务所对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择标准、配售资格和《业务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情况进行了核实,并要求发行人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就核实事项发出承诺书。2023年4月19日将发布相关验证文件和法律意见(T-1日)披露。
(七)认购款的缴纳和验资安排
2023年4月17日(T-3日前,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应全额缴纳新股认购资金。
荣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将于2023年4月26日举行(T+4日前,对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缴纳的认购资金的到达情况进行审核,并出具验资报告。
(八)相关承诺
根据《业务实施细则》和《承销业务规则》,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签署了《关于参与合肥晶合集成电路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科技创新板上市的战略配售承诺书》,承诺了《业务实施细则》和《承销业务规则》规定的相关事项。
保荐人相关子公司(中金财富)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经理(中金公司)已签署承诺书,承诺不利用股东获得的股东地位影响发行人的正常生产经营,不在股份销售期限内寻求发行人的控制权。
三、线下初步询价安排
(1)线下投资者的参与条件和报价要求
1、线下发行对象为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金融公司、合格的海外投资者、符合一定条件的私募股权基金经理等专业机构投资者。其他法人、组织和个人投资者不得参与线下初步查询和线下发行。
2、参与线下发行的投资者应符合《管理办法》、《业务实施细则》、《线下发行实施细则》、《承销业务规则》、《线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线下投资者分类评价管理指南》规定的线下投资者标准。
3、本次发行的初步查询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互联网交易平台进行。线下投资者应在参与本次发行前完成互联网交易平台CA证书(互联网交易平台线下投资者CA证书为原线下IPO认购平台CA证书)。
4、2023年4月13日,本次发行初步询价日开始前两个交易日(T-5日)为基准日。除参与本次发行初步查询的科技创新创业等主题封闭运营基金和封闭运营战略配售基金在本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含基准日)持有的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和非限售存托凭证日均市值应超过1000万元(含)外,参与本次发行的其他初步查询的线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在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含基准日)持有的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和非限售存托凭证的日均市值应在6万元(含)以上。按照《线下发行实施细则》执行市值计算规则。
5、所有拟参与本次线下发行的线下投资者,应于2023年4月12日进行(T-6日至2023年4月14日(T-4日)中午12:00前通过中金公司注册制IPO线下投资者验证系统(网站:https://zczipo.cicc.com.cn/)提交验证材料和资产证明材料。上述文件应经保荐人(主承销商)核实认证。2023年4月14日,如果系统出现故障,无法正常运行,线下投资者可以(T-4日)12:使用应急通道在00前提交材料。上述文件应经保荐人(主承销商)核实认证。如有问题,请致电010-89620567咨询电话。
2023年4月14日满足上述条件(T-4日)12:00前在证券业协会注册并开通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交易平台CA证书的线下投资者和配售对象,方可参与本次发行的初步查询。
6、配售对象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注册为科技创新委员会首次公开发行的线下投资者,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符合《线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第五条规定的基本条件;
(二)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并继续符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条件;
(3)具有一定的资产管理实力,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产品总规模在过去两个季度应超过10亿元(含),近三年管理的产品中至少有一种存续两年(含)以上;
(四)其他符合监管部门和中国证券业协会要求的条件;
(5)2023年4月14日(T-4日)中午12:00前提交监管机构完成私募股权基金经理登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产品成立备案程序等相关验证材料。期货资产管理子公司由私募股权基金经理管理。
7、禁止参与线下查询和线下发行投资者的范围
线下投资者属于下列情形之一,不得参与本次线下发行:
(1)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2)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超过5%的股东、主承销商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超过5%的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可以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或产生重大影响的公司;
(三)承销商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
(4)上述第(1)、(2)、(3)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与主承销商有保荐、承销业务关系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与主承销商签订保荐、承销业务合同或达成相关意向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6)其他自然人、法人和组织可能导致不当行为或不正当利益;
(7)投资者或配售对象被列入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的首次线下公开发行股票的异常名单和限制名单;
(8)信托资产管理产品或配售对象参与首发证券线下查询配售业务,以赢得一、二级市场价差为主要投资目的;
(9)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投资者;
上述第(2)、(3)除禁止配售对象管理的公共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外,但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和国务院其他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上述第(9)项中未参与战略配售的公共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除外。
8、线下发行每个配售对象的认购股数上限为6000万股,约占线下发行初始股数的21.36%。线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应严格遵守行业监管要求,加强风险控制和合规管理,认真合理确定拟认购价格和数量。参与初步询价时,请特别注意拟认购价格与拟认购数量对应的拟认购金额是否超过保荐人(主承销商)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交易平台填写的最后一个月末(招股说明书发表日上个月的最后一个自然日,即2023年3月31日)的总资产和询价前的总资产;配售对象成立不足一个月的,请特别注意拟认购金额是否超过初步询价前的第五个交易日(2023年4月10日)。T-8日)查询前的总资产和总资产价值较低。发起人(主承销商)发现配售对象不符合行业监管要求,超过向发起人(主承销商)提交相应资产规模认购资产证明材料的,有权拒绝或删除配售对象的报价。
9、每个配售对象只能通过线下发行或在线发行进行认购。所有参与初步询价的配售对象,无论报价是否有效,都不能再参与在线发行。
10、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不得参与公开发行股票的在线发行和离线发行,但上述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未参与战略配售的公开发行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养老金和年金基金除外。
11、发起人(主承销商)将在初步调查配售前检查线下投资者是否禁止,投资者应按发起人(主承销商)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公司章程等工商登记材料,安排实际控制人访谈,如实提供相关自然人主要社会关系名单,配合其他相关关系调查等),如果线下投资者拒绝配合验证或提供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禁止,或验证后不符合配售资格,发起人(主承销商)有权拒绝接受其初步询价或配售。
(二)线下投资者核实材料的提交方式
线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应于2023年4月12日进行(T-6日至2023年4月14日(T-4日)中午12:00前通过中金公司注册制IPO线下投资者验证系统(网站:https://zczipo.cicc.com.cn/)按提示填写并提交相关验证材料。不按要求提交的,保荐人(主承销商)有权认定配售对象认购无效。
线下机构投资者及其配售对象的信息以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并具有科技创新委员会权限的数据为准。配售对象是指参与线下配售的投资者或其管理的产品。未在上述规定时间点前完成登记备案的,不得参与线下发行。因配售对象信息填写与备案信息不一致而造成的后果,由线下机构投资者和配售对象自行承担。
1、需要提交的信息:线下投资者承诺书(机构投资者);网投资者关联方信息表(机构投资者);配售对象的资产证明材料。此外,除公开发行基金、养老金、社会保障基金、年金基金、保险基金、合格的海外投资者基金、机构自营投资账户外的其他配售对象外,还应提供配售对象投资者的基本信息表;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或需要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行业协会登记备案的私募基金,应当提供产品备案证明。
根据《线下投资者承诺书》,线下投资者一旦报价,将被视为接受本次发行的线下限售期安排。具体限售期安排见本公告“7、(5)线下限售”。
2、系统提交方式
(1)注册及信息报告
登录中金公司注册制IPO线下投资者验证系统(网站:https://zczipo.cicc.com.cn/)2023年4月14日,点击“正在发行的项目”,根据网页右上角“操作指南下载”的操作说明(如果不能下载,请更新或更换浏览器)(T-4日)中午12:00前完成用户动态密码登录和信息报告。用户登录时需要提供有效的手机号码,一个手机号码只能注册一个用户。由于发起人(主承销商)将在投资者材料验证过程中第一次通过短信或电话反馈进展,请务必在发行过程中保持手机畅通。
2023年4月14日,用户提供有效的手机号码,接收手机验证码并成功登录后,请遵循以下步骤(T-4日)中午12:00前报告投资者信息;
第一步:点击“项目列表一一发行,项目一一集成,一一进入查询”链接进入投资者信息填写页面;
第二步:提交投资者的基本信息,包括输入和选择正确的投资者全称,输入正确的营业执照号码和正确的协会代码,以及联系人姓名、电子邮件和办公电话号码。单击“保存和下一步”;
第三步:选择拟参与询价的配售对象,点击“保存及下一步”;
第四步:阅读离线投资者承诺书,点击“确认”进入下一步。一旦点击确认,视为同意并承诺离线投资者承诺书的全文;
第五步:根据不同配售对象的具体要求,提交相应的材料(页面右侧的“模板下载”处需要提交的材料模板)。
(2)提交投资者报告材料
①拟参与本次初步询价并符合本次发行线下投资者标准的投资者,应提交《线下投资者承诺书》。提交方式是点击确认自动生成的电子版本的离线投资者承诺,一旦点击确认,视为同意并承诺离线投资者承诺的全文内容,并承诺如实提供离线发行所需的所有文件,确保所有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确认无遗漏或误导。
②所有投资者必须向保荐人(主承销商)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③所有投资者必须向发起人(主承销商)提交关联方的基本信息表。投资者应在“模板下载”中下载模板,填写并上传。提交关联方基本信息表时,应上传EXCEL版本和印章版本的PDF。
④如果配售对象属于公开发行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基金、合格的海外投资者基金和机构自营投资账户,则无需提交配售对象投资者的基本信息表。
此外,其他配售对象应在“模板下载”中下载《配售对象投资者基本信息表》,填写并上传。提交配售对象投资者基本信息表时,应上传EXCEL版和印章版PDF。
⑤提供产品备案证明(包括但不限于备案函和备案系统截屏)。所有拟参与本次发行的私募股权基金线下投资者均应提交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备案验证材料。本款所称私募股权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筹集资金的投资基金,包括基金经理或普通合伙人管理的投资活动设立的公司或合伙企业。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的配售对象中,由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设立的私募股权基金产品也应提供上述备案验证材料,上述私募股权基金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公司及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一对多专户金融产品或一对一专户金融产品、证券公司及其资产管理子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限额特定资产管理计划、保险机构资产管理产品、期货公司及其资产管理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等,需要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行业协会登记备案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经理或私募股权基金,应当提供中国证券投资基金行业协会发布的有效备案确认函的印章扫描件或备案系统截图等证明材料。
⑥总资产规模证明文件:投资者应向保荐人(主承销商)提供资产规模报告及相关证明文件。投资者需要在“模板下载”中下载相应的模板,填写并上传,请勿擅自更改模板格式。《线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的估值日为《招股说明书》上个月的最后一个自然日(即2023年3月31日)。不同类型的配售对象需要提交总资产规模证明文件的具体要求,请参见以下“3、对总资产规模证明的特殊要求”。
如果投资者拒绝配合验证,未能完全提交相关材料或提交材料不足以排除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禁止参与离线发行,发行人和发起人(主承销商)将拒绝参与离线发行,其报价作为无效报价处理或不配售,并在发行公告中披露。违反规定参与新股线下发行的线下投资者,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⑦完成上述步骤后,点击提交并等待批准的短信提示(请保持手机畅通)。
3、总资产规模证明的特殊要求
(1)公开发行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基金、合格海外投资者资金等配售对象,由线下投资者出具线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并加盖公章,或托管机构出具线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并加盖估值或托管业务专用章。原则上,出具机构应填写2023年3月31日配售对象账户资产估值表中的总资产金额;配售对象账户成立时间不足一个月的,原则上,出具机构应填写询价第一天前的第五个交易日,即2023年4月10日(T-8)配售对象账户资产估值表中的总资产金额。
(2)专业机构投资者自营投资账户的配售对象,由线下投资者自行出具《线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并加盖公章。原则上,出具机构应填写2023年3月31日配售对象证券账户和资本账户的总资产金额。
(3)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股权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私募股权证券投资基金等配售对象,由托管机构出具《线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并加盖估值或托管业务专用章。如果银行和其他托管机构不能出具离线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托管机构应出具基金估值表并加盖估值或托管业务专用章,离线投资者应出具离线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并加盖公章,基金估值表和离线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数据应保持一致。原则上,出具机构应填写2023年3月31日配售对象账户资产估值表中的总资产金额。
线下投资者应严格遵守行业监管要求,如实向发起人(主承销商)提交总资产规模认证材料,确保EXCEL电子版的总资产金额与PDF印章版等认证材料中相应的总资产金额一致,配售对象拟认购的金额不得超过与保荐人(主承销商)提交的离线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中相应的总资产金额。如果配售对象的认购金额超过离线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中相应的总资产金额,发起人(主承销商)有权拒绝或删除配售对象的报价。如果配售对象的认购金额超过离线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中相应的总资产金额,发起人(主承销商)有权拒绝或删除配售对象的报价。上述认证材料应加盖公司公章或外部认证机构公章。
4、2023年4月14日提交时间(T-4日)中午12:2023年4月14日前,投资者可修改已提交IPO项目的申请信息;(T-4日)中午12:00后,投资者将无法修改已提交的信息。
5、投资者注意事项
提交所有电子文件(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汇总表除外)后,应下载打印,并在规定时间内扫描上传。下载签名后上传的文件包括:线下投资者关联方信息表、配售对象投资者基本信息表(如有)。
投资者应对所填写信息的准确性和提交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2023年4月14日,投资者未按要求(T-4日)中午12:00前完成材料提交,或者材料提交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不能参与询价配售或者初步报价定义为无效报价。
请仔细阅读报告页面中的注意事项。保荐人(主承销商)将于2023年4月12日安排专人(T-6日)、2023年4月13日(T-5日)的9:00-12:00与13:00-17:00及2023年4月14日(T-4日)的9:00-12:接听010-89620567的咨询电话。
(3)线下投资者资格验证
发行人和发起人(主承销商)与见证律师一起核实投资者资格,并可能要求其进一步提供相关认证材料,投资者应积极配合。投资者不符合条件、投资者或其管理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产品(包括期货公司及其资产管理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者属于《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关联方,投资者拒绝配合验证,未能完全提交相关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足以排除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告禁止参与线下发行的,发行人和发起人(主承销商)将拒绝参与线下发行,将其报价视为无效报价或不配售,并在发行公告中披露。违反规定参与新股线下发行的线下投资者,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线下投资者需要对关联方进行审核和比较,以确保不参与与发行人和发起人(主承销商)的线下新股查询。投资者参与查询的,视为与发行人和发起人(主承销商)没有直接或间接的关系。因投资者原因参与查询或配售的,投资者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4)提交定价依据和建议价格或价格范围
1、2023年4月12日,线下投资者必须出版招股意向书(T-6日))13:00后至初步询价日(2023年4月17日)T-3日)9:30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交易平台提交定价依据和内部研究报告给出的建议价格或价格范围。在提交定价依据之前,线下机构投资者应履行内部审批流程。网下投资者在查询开始前未提交定价依据和建议价格或价格范围的,不得参与查询。
2、定价依据应至少包括线下投资者独立撰写的研究报告和研究报告审批流程证明文件(如有)。研究报告应包括发行人的基本面研究、发行人的盈利能力和财务状况分析、合理的估值定价模型、具体的报价建议或建议的价格范围。如果报价建议在价格范围内,最高价与最低价之间的差额不得超过最低价的20%。线下投资者应根据定价依据提供的建议价格或价格范围进行报价,原则上不得修改建议价格或超过建议价格范围。
(五)初步询价
1、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交易平台进行初步询价,2023年4月14日进行线下投资者(T-4日)中午12:00前,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了科技创新委员会线下投资者配售对象的注册,并开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交易平台CA证书。只有成为互联网交易平台的用户,才能参与初步查询。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交易平台网站https://iitp.uap.sse.com.cn/otcipo/。符合条件的线下投资者可通过上述网站参与本次发行的初步查询和线下认购。
2、初步询价时间为2023年4月17日(T-3日)9:30-15:00.在上述时间内,投资者可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互联网交易平台填写和提交拟认购价格和拟认购数量。
特别提示:为进一步督促线下投资者发挥专业的市场定价能力,遵循独立、客观、诚信的原则,在充分深入研究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申报价格,要求线下投资者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交易平台上承诺资产规模和审慎报价。线下投资者按以下要求操作:
投资者必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交易平台上进行初步询价(https://iitp.uap.sse.com.cn/otcipo/)如实填写上个月末(招股说明书发表日上个月的最后一个自然日,即2023年3月31日)的总资产;如果配售对象成立不到一个月,截至询价首日(2023年4月10日)前第五个交易日如实填写。T-8日)总资产。线下投资者在互联网交易平台上填写的资产规模应与发起人(主承销商)提供的资产规模报告和相关证明文件中规定的资产规模一致;不一致的,后果由线下投资者自行承担。
线下投资者应严格遵守行业监管要求,合理确定认购规模。原则上,拟认购金额不得超过配售对象最近一个月末的总资产和查询前的总资产(招股说明书上个月的最后一个自然日,即2023年3月31日);配售对象成立不满一个月的,原则上不得超过初步查询前的第五个交易日(2023年4月10日,T-8日)查询前的总资产和总资产价值较低。发起人(主承销商)发现配售对象不符合行业监管要求,超过向发起人(主承销商)提交相应资产规模认购资产证明材料的,有权拒绝或删除配售对象的报价。
投资者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交易平台上填写资产规模的具体流程如下:
(1)投资者在提交初步询价报价前,应承诺审慎报价,否则不能进入初步询价录入阶段。承诺内容为“参与新股认购的线下投资者及相关人员遵循独立、客观、诚信的原则,严格执行报价评估和决策程序,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在发行人开始发行后,询价结束前不泄露报价,询问他人报价,不故意降低或提高价格,其他线下投资者及相关工作人员、发行人、承销商不存在合谋报价、协商报价等违法行为。
(2)投资者在提交初步询价报价前,应承诺资产规模,否则不能进入初步询价录入阶段。承诺内容为“参与新股认购的线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已充分了解,初步查询公告要求的基准日对应的资产规模是否超过本次发行可认购金额的上限(拟认购价格)×确认初步查询公告中线下认购数量的上限),与事实一致。上述配售对象拟认购金额(拟认购价格)×拟认购的数量)不得超过其资产规模,资产规模数据已按保荐人(主承销商)的要求提交,真实、准确、有效。上述线下投资者和配售对象自行承担违反上述承诺造成的一切后果”。
(3)投资者应在初步询价报价表中填写“资产规模是否超过本次发行可认购金额上限”和“资产规模(万元)”。
资产规模超过本次发行可申购金额上限(本次发行可申购金额上限=配售对象拟申购价格×6000万股,下同)配售对象应在“资产规模是否超过本次发行可认购金额上限”栏中选择“是”,并选择在“资产规模(万元)”栏填写具体资产规模金额;资产规模不超过本次发行可认购金额上限的配售对象,“否”应在“资产规模是否超过本次发行可认购金额上限”中选择,具体资产规模金额必须在“资产规模(万元)”栏填写。
投资者应对每个配售对象填写具体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以确保没有超过资产规模的认购。
3、初步询价采用拟认购价格与拟认购数量同时申报的方式进行,线下投资者报价应包括每股价格与该价格对应的拟认购数量。参与询价的线下投资者可以填写不同配售对象账户的报价,每个报价应包括配售对象信息、每股价格和价格对应的拟认购股票数量。同一线下投资者报价中的不同拟购价格不超过3个。初步询价时,同一线下投资者填写的拟认购价格中,最高价与最低价之间的差额不得超过最低价的20%。
特别提醒线下投资者,为进一步规范新股发行承销秩序,要求线下投资者严格按照科学、独立、客观、谨慎的原则参与线下查询,具体如下:
(1)对于同一科技创新委员会的IPO发行,互联网交易平台最多记录同一线下投资者提交的两个初步询价报价记录。线下投资者将所有配售对象输入所有报价记录后,应一次性提交。提交两份报价记录的,以第二次提交的报价记录为准。
(2)线下投资者首次提交报价记录后,原则上不得修改。如有必要修改,应重新执行定价决策程序,填写第二次提交页面的价格变更原因、价格变更范围的逻辑计算依据,以及之前的报价是否存在定价依据不足、定价决策程序不完整等情况,并将相关材料存档备查。网下投资者定价决策及相关内控制度的重要依据将作为后续监管机构提交的内容和备查材料进行核查。
线下投资者申报价格的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每个配售对象的最低申购金额为150万股,申购金额超过150万股的部分必须是10万股的整数倍,不得超过6万股。投资者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初步调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网下投资者申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无效:
(1)2023年4月14日,线下投资者未能(T-4日)12:00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科技创新板线下投资者配售对象的注册,或2023年4月14日未完成(T-4日)中午12:00前按相关要求及时向保荐人(主承销商)提交线下投资者核查材料的;
(2)配售对象名称、证券账户、银行收付款账户/账户等申报信息与注册信息不一致的;信息不一致的配售对象的报价部分无效;
(3)单个配售对象拟认购6000万股以上的部分无效申报;
(4)单个配售对象的申请数量不符合150万股的最低要求,或者申请数量不符合10万股的整数倍,配售对象的申请无效;
(5)经审查不符合本公告“三、(一)线下投资者参与条件及报价要求”所列线下投资者条件的;
(6)发起人(主承销商)发现投资者不符合行业监管要求,超过相应资产规模认购的,配售对象认购无效;
(7)网下投资者和配售对象被列入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异常名单和限制名单;
(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私募股权基金(包括期货公司及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产品)未能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行业协会完成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
(9)线下投资者资格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告规定的,报价无效。
5、线下投资者或配售对象线下投资者有下列情形的,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及时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告并公告:
(1)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提交的信息;
(2)使用他人账户和多个账户报价;
(三)经行政许可,委托他人开展首发证券线下查询认购业务的除外;
(4)在询价结束前泄露本机构或本人报价,询问、收集、传播其他线下投资者报价,或协商报价;
(5)与发行人或承销商串通报价;
(6)使用内幕信息和未公开信息报价的;
(7)故意压低、抬高或不慎报价的;
(8)通过嵌套投资虚增资产规模获得不正当利益的;
(9)接受发行人、承销商和其他利益相关者提供的财务补贴、补偿和回扣;
(10)拟认购数量未合理确定的,拟认购数量和(或)被分配后持有的股份数量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的要求;
(11)拟认购数量未合理确定,拟认购金额超过配售对象总资产的;
(12)未履行报价评估和决策程序,(或)无定价依据的;
(13)网上网下同时认购;
(14)未遵守限售期等相关承诺的;
(15)报价评估和决策程序未严格执行,(或)定价依据不足;
(16)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认购或未足额认购的;
(17)未按时足额缴纳认购资金的;
(18)未及时延期导致认购或付款失败的;
(19)向主承销商提交的资产规模报告等数据文件不准确、不完整或不一致;
(20)向协会提交的数据信息不准确、不完整或不一致;
(21)其他影响线下发行秩序的情况,如以任何形式谋取或传递不正当利益或不独立、不客观、不诚实、不诚实等。
四、确定投资者的发行价格和有效报价
(一)投资者确定发行价格和有效报价的原则
1、本次线下初步询价截止日期后,发行人和发起人(主承销商)将对线下投资者的报价资格进行核实,不符合本公告“三、(一)线下投资者的参与条件和报价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投资者的报价将被删除,视为无效;
根据不符合要求的投资者报价后的初步询价结果,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所有符合条件的配售对象的报价从高到低,根据配售对象的数量从小到大,根据申报时间(申报时间以上交易所互联网交易平台记录为准)从后到先,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管理系统平台自动生成的配售对象顺序,排除报价最高部分配售对象的报价,排除部分不低于所有符合条件的线下投资者拟认购总额的1%。当计划删除的最高申报价格部分的最低价格与确定的发行价格相同时,不能再删除该价格的申报。当拟剔除的最高申报价格部分中的最低价格与确定的发行价格相同时,不能再排除该价格的申报。排除部分不得参与线下认购。
排除最高部分报价后,发行人和发起人(主承销商)根据线下发行查询报价,综合评价公司合理投资价值、可比二级市场估值水平、行业二级市场估值水平,充分考虑线下投资者有效认购倍数、市场状况、募集资金需求和承销风险,仔细合理确定发行价格、最终发行数量、有效报价投资者和有效认购数量。发行人和发起人(主承销商)将仔细评估确定的发行价格是否超过“四个数字中的低值”和范围。超出的,超出范围不超过30%。
如果发行价格超过“四个低价值”,或发行价格对应的市盈率超过同一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中国证券指数有限公司最近一个月发布的同一行业静态平均市盈率),发行人和发起人(主承销商)将在认购前发布的《投资风险特别公告》中详细说明定价合理性,提醒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2023年4月19日,发行价格及其确定流程,以及可参与线下认购的配售对象及其有效拟认购数量信息(T-1日发布的发行公告披露。同时,发行人和发起人(主承销商)将确定发行数量和募集资金,并在发行公告中披露以下信息:
(1)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和市盈率;
(2)排除最高报价部分后,所有线下投资者和各类线下投资者剩余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
(3)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基金、年金基金、保险基金、合格境外投资者剩余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不包括最高报价部分;
(4)线下投资者的详细报价包括投资者名称、配售对象信息、认购价格及相应的认购数量、发行价格的主要依据,以及发行价格对应的线下投资者的超额认购倍数。
(二)投资者对有效报价的确定
在初步询价期间提供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必须作为有效报价的投资者参与认购。有效报价投资者按以下方式确定:
(1)申报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不作为最高报价部分删除,不认定为无效的报价为有效报价,有效报价对应的申报数量为有效申报数量。
(2)有效报价的投资者数量不得少于20人;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少于20人的,将暂停发行并予以公告。
五、线下网上认购
(一)线下认购
网下认购时间为2023年4月20日(T日)9:30-15:00。在初步询价阶段提交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必须参与线下认购。线下投资者在参与线下认购时,必须填写并提交网上交易平台管理的有效报价配售对象的认购价格和数量,其中认购价格为本次发行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数量为初步查询阶段提交的有效报价对应的有效申报数量。
线下投资者将参与认购的所有有效报价配售对象输入认购记录后,应一次性提交。在线下认购期间,线下投资者可以多次提交认购记录,但最后一次提交的所有认购记录录为准。
2023年4月24日,在线下认购阶段,线下投资者无需缴纳认购资金。(T+2日)缴纳认购资金。
(二)网上认购
网上发行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上认购时间为2023年4月20日(T日)9:30-11:30、13:00-15:00。网上发行对象为境内自然人、法人等机构(法律法规禁止买方除外),持有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账户卡,开立科技创新板投资账户。根据投资者持有的市值,确定网上认购金额。市值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投资者可以参与新股认购。每5万元的市值可以购买一个认购单位,不足5万元的部分不计入认购金额。每个认购单位为500股,认购数量应为500股或其整数倍,但最高不得超过网上初始发行股数的千分之一,即最高不得超过1.45万股(如超额配售选择)。网上发行的具体数量将在发行公告中披露。
2023年4月18日,投资者持有的市值(T-2日(含T-2日)前20个交易日的日均持有市值计算,可用于2023年4月20日(T日)认购多只新股。投资者持有的市值应符合《网上发行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网上投资者应当独立表达认购意向,不得总结委托证券公司认购新股。
2023年4月20日(T日)网上投资者认购日不需要缴纳认购款,2023年4月24日(T+2日)根据中标结果缴纳认购款。
参与本次初步询价的配售对象不得再参与网上发行。如果配售对象同时参与线下询价和网上认购,则网上认购部分无效。
六、本次发行的回拨机制
2023年4月20日(T日)网上网下认购:00同时结束。认购结束后,发行人和发起人(主承销商)将根据网上和线下认购的总体情况,决定是否在2023年4月20日(T日)启动回拨机制,调整线下和线上发行的规模。回拨机制的启动将根据网上投资者在网上发行超额配售股票后的初步有效认购倍数来确定:
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认购倍数=网上有效认购量/超额配售后(如绿鞋)、回拨前网上发行的数量。
回拨机制的具体安排如下:
1、2023年4月18日,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将是(T-2日)首先回拨线下发行;
2、2023年4月20日(T日)网上、线下全额认购的,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认购倍数不超过50倍的,不启动回拨机制;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认购倍数超过50倍但低于100倍(含)的,应从线下回拨到线上,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5%;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认购倍数超过100倍,回拨率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10%;原则上,回拨后无限期线下发行数量不得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80%;本款所指的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应当按照超额配售前、扣除战略配售股票数量后的线下、线上发行总量进行;
3、如果在线发行(包括超额配售选择部分)未获得全额认购,在线认购的不足部分可以回拨给线下投资者。在线回拨后,如果有效报价投资者仍未能全额认购,则暂停发行;
4、在线下发行未获得全额认购的情况下,不足部分不会在线回拨,暂停发行。
2023年4月21日,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及时启动回拨机制(T+1日)在《网上发行认购及中签率公告》中披露。
七、线下配售原则及方法
2023年4月20日(T日)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完成回拨后,将按以下原则配售线下投资者:
(1)发行人和发起人(主承销商)将检查提供有效报价的线下投资者是否符合发行人和发起人(主承销商)确定的线下投资者标准。不符合配售投资者条件的,将被删除,不能参与线下配售;
(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符合配售投资者条件的线下投资者提供有效报价分为以下两类:
1、A类投资者为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基金、年金基金、保险基金和合格境外投资者,其配售比例为RA;
2、所有其他不属于A类的线下投资者都是B类投资者,B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是RB;
(3)原则上,根据各种配售对象的配售比例确定配售规则和配售比例≥RB。调整原则:
1、优先权不低于回拨后线下发行股票数量的70%,分配给A类投资者。如果A类投资者的有效认购量不足以安排数量,则其有效认购将全额配售,其余部分可以分配给B类投资者;
2、向A类投资者配售后,发起人(主承销商)将向B类投资者配售,并确保A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不低于B类,即RA≥RB;
(4)配售数量计算:配售对象的配股数量=配售对象的有效认购数量×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根据上述标准获得各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和配股数量。在实施配售过程中,每个配售对象的分配数量准确地下降到1股,产生的零股分配给A类投资者中认购数量最多的配售对象;如果配售对象中没有A类投资者,则产生的零股分配给B类投资者中认购数量最多的配售对象。当认购数量相同时,产生的零股分配给最早的配售对象(以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管理系统平台显示的申报时间和申报编号为准)。
如果离线有效认购总额等于离线最终发行数量,发行人和发起人(主承销商)将根据配售对象的实际认购数量直接配售。
若线下有效认购总量小于本次线下发行数量,则暂停发行。
(五)线下限售比例
线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制。例如,发行规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在100亿元以内(含100亿元),线下投资者应承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配售对象最终配置股票数量的10%(向上取整计算)的限制期限为。也就是说,在每个配售对象获得的股票中,90%的股票无限期可以自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流通;10%的股票限制期为6个月。
如果发行规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在100亿元以上,线下投资者应承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配售对象最终获得配股数量的70%(向上取整计算)的限制期限。也就是说,在每个配售对象获得的股票中,30%的股票无限期可以自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流通;70%的股票限制期为6个月。
线下投资者在参与初步询价报价和线下认购时,无需为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填写限售期安排。一旦报价被视为接受本次发行的线下限售期安排。
2023年4月24日,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T+2日)《线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线上中标结果公告》披露了线下配售对象配股数量的限制。上述公告一经发布,视为已向线下配售对象发出相应的安排通知。
八、投资者支付
(一)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的支付
2023年4月17日(T-3日前,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将向保荐人(主承销商)足额缴纳认购资金。荣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将于2023年4月26日(T+4日前,对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缴纳的认购资金的到达情况进行审核,并出具验资报告。
(二)线下投资者支付
2023年4月24日,线下配置投资者(T+2日)披露的《线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标结果公告》应于2023年4月24日及时足额缴纳新股认购资金(T+2日)16:00前到账。
如果线下投资者每天获得多只新股,请务必按每只新股单独支付。如果同一天获得多只新股,如果只汇总金额,合并支付将导致入账失败,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2023年4月26日,保荐人(主承销商)(T+4日)发布的《合肥晶合集成电路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技创新板上市发行结果公告》(以下简称《发行结果公告》)披露了网上和线下投资者未支付的金额以及保荐人(主承销商)的包销比例。
有效报价线下投资者未参与认购或未足额认购,线下有效报价投资者未及时足额支付认购款的,视为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发起人(主承销商)将违约情况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3)网上投资者支付
网上投资者中标后,应按照《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标结果公告》履行资金交付义务,确保其资金账户于2023年4月24日(T+2日)新股认购资金充足,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的资金转移应当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有关规定。
特别提醒,网上投资者连续12个月累计3次未全额支付,自结算参与者最近申报放弃认购之日起6个月(按180个自然日计算,包括第二天)不得参与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网上认购。根据投资者实际放弃认购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次数,计算放弃认购的次数。
九、投资者放弃认购部分股份处理
如果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认购不足,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之间的差额将首先返还线下发行。
当线下和线上投资者认购的股份总数不足以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公开发行数量的70%时,发行人和发起人(主承销商)将暂停发行新股,并披露暂停发行的原因和后续安排。
当线下和线上投资者认购的股份总数不低于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公开发行数量的70%时,因线下和线上投资者未足额缴纳认购款而放弃认购的股份,由保荐人(主承销商)承销。假设最终战略配售数量等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发起人(主承销商)可能承担的最大包销责任是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公开发行数量的30%(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
2023年4月26日,网上投资者获得未付款金额,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比例等具体情况请参阅(T+4日)发布的《发行结果公告》。
十、暂停发行
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在发生下列情况时,将采取暂停发行的措施:
(1)初步询价结束后,报价不足20家线下投资者;
(2)初步询价结束后,投资者有效报价少于20家;
(3)初步查询结束后,如果拟议认购总量不足于初步查询阶段的线下初始发行数量,或者排除最高报价部分后剩余拟议认购总量不足于初步查询阶段的线下初始发行数量;
(4)发行价格未达到发行人预期或发行人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就发行价格未达成协议;
(5)预计发行后总市值不符合选定市值和财务指标的上市标准;(预计发行后总市值是指发行后总股本(不包括超额配售选择发行的股票数量)的总市值);
(六)保荐人相关子公司未按承诺跟进投资的;
(7)线下认购总量小于线下初始发行数量的;
(8)网上认购不足,认购不足部分回拨线下后,线下投资者未能全额认购;
(9)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线下和线上投资者认购的股份总数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
(10)发行人在发行过程中发生重大会后事项影响发行的;
(11)根据《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和《业务实施细则》第七十一条,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以责令发行人和发起人(主承销商)暂停或者暂停发行,并对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如发生上述情况,发行人和发起人(主承销商)将及时宣布暂停发行的原因,并恢复发行安排。暂停发行后,发行人和发起人(主承销商)将在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决定的有效期内,满足会后事项监督要求后,在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后,选择重启发行的机会。
超额选择权/P>
发行人授予中金公司超额配售选择权,中金公司可根据发行价向投资者超额配售不超过初始发行规模15%(不超过75、230、000股)的股票,即向投资者配售不超过初始发行规模115%(不超过576、763、789股)的股票。并在《招股说明书》和《发行安排及初步查询公告》中披露了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股票的数量上限和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实施计划,并在《发行公告》中披露了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拟发行股票的具体数量。
保荐人(主承销商)于2023年4月19日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拟发行股票的具体数量(T-1日)《发行公告》披露,最终超额配售将于2023年4月21日发布(T+1日)在《网上发行认购及中签率公告》中公布。超额配售股票将延期交付给参与战略配售的部分投资者,并全部分配给网上投资者。中金公司是本次发行具体实施绿鞋操作的授权主承销商。超额配售选择权的时间表如下:
■
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技创新委员会上市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发行人股票市场交易价格低于或等于发行价格,授权主承销商有权使用超额配售股票,以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从二级市场购买发行人股票,申报购买价格不得高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授权主承销商以招标交易方式申报购买的,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开盘集合竞价阶段申报的,申报购买价格不得超过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也不得超过即时市场显示的前收盘价;
(2)发行人股票市场交易价格低于或等于发行价格的,可在连续招标阶段申报,买入价格不得超过发行价格;
(3)在收盘集合竞价阶段申报的,申报的购买价格不得超过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或最近的交易价格。
授权主承销商未购买发行人股票或者发行人股票数量未完全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可以要求发行人按照发行价格增发股票。此外,授权主承销商以竞价交易方式购买的股票不得出售。授权主承销商按照上述规定购买的发行人股票和要求发行人增发的股票之和,不得超过发行公告中披露的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拟发行的股票数量。
因行使绿鞋超额发行的股数=超额配售的股票数量在发行时-利用超额配售股票募集的资金从二级市场净买入的股票数量。绿鞋的具体行使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绿鞋没有行使。(1)未进行超额配售;(2)授权主承销商利用超额配售股票筹集的资金从二级市场购买发行人股票,累计购买的股票数量达到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拟发行的股票数量。
2、绿鞋全额行使。超额配售股数为本次发行初始发行规模的15%,授权主承销商未使用超额配售股募集的资金从二级市场购买发行人股票。授权主承销商将要求发行人超额发行本次发行初始发行规模的15%股票。
3、绿鞋部分行使。(1)超额配售股数为本次发行初始发行规模的15%。授权主承销商利用超额配售股票募集的资金从二级市场购买发行人股票,累计购回的股票数量未达到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拟发行的股票数量。授权主承销商将要求发行人按发行价增发证券。以投标交易方式购买的发行人股票与要求发行人增发的股票之和不得超过发行公告中披露的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拟发行的股票数量。因此,要求发行人超额发行的股票数量小于本次发行初始发行规模的15%;(2)超额配售股数小于本次发行初始发行规模的15%,未使用超额配售股票募集资金从二级市场购买发行人股票或授权主承销商使用超额配售股票募集资金从二级市场购买发行人股票,累计股票数量未达到超额配售股票数量,因此授权主承销商将要求发行人超额发行股票数量小于初始发行规模的15%。
发行人和授权主承销商将在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期满或累计购回证券数量达到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证券数量限额的2个工作日内披露以下情况:
(1)超额配售选择权到期或累计购回证券数量达到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证券数量限额的日期;
(2)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实施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符合披露的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实施计划要求,是否达到预期效果;
(3)因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而发行的证券数量;未行使或部分行使的,应当说明购买发行人证券的数量、总金额、平均价格、最高价格和最低价格;
(四)发行人本次筹资总额;
(5)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授权主承销商使用超额配售证券募集资金从二级市场购买股票,在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期满或累计回购股票数量达到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股票数量限额5个工作日内,超额配售选择权专用账户和要求发行人向投资者同意延期股票交付。
授权主承销商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可以在发行人股票上市后30个自然日内从二级市场购买超额配售股票获得的资金,支持股价,但该措施不能保证防止股价下跌。授权主承销商将不再采取上述措施支持股价后30个自然日或绿鞋。
授权主承销商使用超额配售募集的资金从二级市场购买股票的,应当在超额配售选择权到期或者累计购回股票数量达到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股票数量限额的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公司交付剩余资金,纳入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
十二、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
1、发行人:合肥晶合集成电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国智
联系地址:西飞河路88号,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合肥综合保税区
联系人:朱才伟
电话:0551-62637000
传真:0551-62636000
2、保荐人(主承销商):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如军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街1号国际贸易大厦2座27层和28层
联系人:资本市场部
提交验证材料和咨询电话:010-89620567
发行人:合肥晶合集成电路有限公司
保荐人(主承销商):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2023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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