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803 证券简称:新奥股份 公告号:临2023-017
新奥天然气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司董事会和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决议案:没有决议案:
1.会议的召开和出席
(一)股东大会召开时间:2023年4月11日
(二)股东大会地点:河北省廊坊市开发区华翔路118号新奥科技园B座公司会议室
(三)普通股股东出席会议并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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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主持会议等。
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开,公司副董事长余建超先生主持。会议以现场会议和在线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举行。北京国丰律师事务所张英律师、钟如雪律师见证了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5)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
1、公司在任董事11人,出席6人。董事长王玉锁先生、董事韩继深先生、郑洪涛先生、蒋承宏先生、张瑾女士因其他工作安排未能出席会议;
2、公司监事3人,出席2人,公司监事李岚女士因其他工作安排未能出席会议;
3、董事会秘书梁宏宇女士出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法案
1、议案名称:《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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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议案名称:变更注册资本和修订注册资本〈新奥天然气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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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东表决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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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议案表决的相关说明
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1为普通决议,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一半以上通过;
2、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2为特别决议,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 持有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国丰律师事务所
律师:张颖律师、钟茹雪律师
2、律师见证结论:
律师认为,贵公司召开会议、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召集人和会议人员资格、会议投票程序和投票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新奥天然气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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