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506 证券简称:百利天恒 公告编号:2023-031
四川百利天恒药业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司董事会和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筹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四川百利天恒药业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登记的批准》(证监会许可证〔2022〕2969号),公司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4010.00万股,每股面值1.00元,每股发行价24.70元,总募集资金990元。扣除发行费用106、072、569.72元(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884、397、430.28元。募集资金已于2022年12月30日到位。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对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查,并出具了验资报告(立信会计师报告)〔2022〕ZA16266号)。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项账户存储管理,并与发起人、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监管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项账户存储管理,并与发起人、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监管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详情请参见公司于2023年1月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的信息(www.sse.com.cn)四川百利天恒药业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技创新板上市公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督协议的签署
2023年3月22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部分募集项目子项目变更的议案》,同意公司调整了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抗体药物临床研究项目”中的部分临床试验子项目,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就此事发表了明确同意。发起人出具了明确的验证意见。详见公司2023年3月23日披露的《四川百利天恒药业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部分募集项目子项目变更的公告》(公告号:2023-022),已经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储存、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有效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技创新委员会上市公司自律监督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成都百利多特生物制药有限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和赞助商安信证券有限公司最近与存储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本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无重大区别。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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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
甲方1:四川百利天恒药业有限公司(发行人)
甲方2:成都百利多特生物药业有限公司
(甲方1、甲方2以下合称“甲方”
乙方:募集资金监管银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安信证券有限公司(发起人)(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甲、乙、丙经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项账户”),本专户仅用于甲方肿瘤治疗领域抗体药物创新研发项目(BL-B01D1(EGFR×HER3-ADC)、BL-B01D1(EGFR×HER3-ADC)±SI-B003(PD-1×双特异性抗体注射液CTLA4±化疗、BL-M07D1(HER2)-ADC)、BL-TROP2D1-ADC));(SI-B001(EGFR×HER3)双特异性抗体注射液 SI-B001(EGFR×双特异性抗体注射液HER3+SI-B003(PD-1×双特异性抗体注射液CTLA4);GNC-0354特异性抗体注射液GNC-特异性抗体注射液038,GNC-储存和使用039四特异性抗体注射液募集资金,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万元(如有),开户日期为/年/月/日,期限/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发起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指定发起人代表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监督甲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丙方承诺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技创新委员会上市公司自律监督指引》第一号和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的监督职责。
丙方有权通过现场调查、书面询问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乙双方应配合丙方的调查和查询。丙方应同时检查甲方现场调查中专用账户的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发起人代表濮宋涛、柴柯辰等指定人员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信息;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乙方提供所需的专户信息。
发起人代表应向乙方出具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应向乙方出具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每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专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确保对账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6、如果甲方在一次或12个月内从专户提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乙方应及时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通知丙方,并提供专户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按照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发起人代表。丙方更换发起人代表的,应当书面通知乙方相关证明文件,并按照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甲乙双方更换发起人代表的联系方式。更换发起人代表不影响本协议的有效性。
八、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丙方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丙方专户大额提款,甲方有权主动或在丙方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在接受监管机构检查或调查时,甲乙双方应积极协助甲乙双方提供相关材料或作出相关说明。
十、丙方发现甲乙双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了解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1、本协议自甲、乙、丙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自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成并依法取消账户并在丙方监管期结束之日起生效。
12、本协议一式收集,甲方、乙方、丙方各持有一份,并在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四川证监局报告一份,其余留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四川百利天恒药业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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