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0290 股票简称:ST华仪 编号:临2023-019
华谊电气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公司董事会和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人和连带责任。
2023年4月10日,华谊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谊电气”或“公司”)收到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2023)浙0382民初1847号之一至之四的民事判决。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23年2月28日,公司收到乐清市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公司因银行贷款逾期被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分行起诉乐清市人民法院。详见2023年3月1日发布的《关于诉讼的公告》(公告号:2023-011)。
二、本次收到的民事判决书的主要内容
1、(2023)浙0382民初18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华谊电气应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分行贷款本金6.4万元及逾期利息(截至2023年3月8日为23726.67元,以6.4万元为基础,按年利率9.6%计算至2023年3月9日实际履行之日止)。
2)如果被告华谊电气未能按时偿还上述第一项债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乐清分行将向被告华谊电气提供6.4万元质押保证金(账号:192701627万1879、1927016250001875)享有优先受偿权。
3)被告华谊风能有限公司、陈道荣、浙江华谊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有权在承担担保责任后向被告华谊电气追偿。
4)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未按照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支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受理费58105元,由被告华仪电气、华仪风能有限公司、陈道荣、浙江华仪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如果你不接受这个判决,你可以在判决送达之日起15天内向法院提交上诉,并根据对方的数量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副本。
2、(2023)浙0382民初1847号二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华谊电气应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分行贷款本金4.5万元、逾期利息(截至2023年3月8日为1701360元,以4.5万元为基础,年利率9.6%自2023年3月9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2)如果被告华谊电气未能按时偿还上述第一项债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有限公司乐清分行有权拍卖或出售被告华谊电气所有位于乐清经济开发区中央大道228号的华谊电气办公楼[房权证号:乐清市第212035号;土地证号:乐政国用(2015)第00185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在7476万元的最高抵押限额内优先赔偿所得价款。
3)被告华谊风能有限公司、陈道荣各自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并有权在承担担保责任后向被告华谊电气追偿。
4)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未按照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支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受理费279011元,由被告华仪电气、华仪风能有限公司、陈道荣承担。
如果你不接受这个判决,你可以在判决送达之日起15天内向法院提交上诉,并根据对方的数量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副本。
3、(2023)浙0382民初1847号三项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华谊电气应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分行贷款本金2.4万元及逾期利息(截至2023年3月8日为889600元,以2.4万元为基础,年利率9.6%自2023年3月9日至实际履行之日起计算)。
2)如果被告华谊电气未能按时偿还上述第一项债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有限公司乐清分行有权拍卖或出售被告华谊电气所有位于乐清经济开发区中央大道228号的华谊电气办公楼[房权证号:乐清市第212035号;土地证号:乐政国用(2015)第00185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在7476万元的最高抵押限额内优先赔偿所得价款。
3)被告浙江伊赛科技有限公司、华谊风能有限公司、陈道荣分别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有权在承担担保责任后向被告华谊电气追偿。
4)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未按照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支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受理费165832元,由被告华谊电气、浙江伊赛科技有限公司、华谊风能有限公司、陈道荣承担。
如果你不接受这个判决,你可以在判决送达之日起15天内向法院提交上诉,并根据对方的数量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副本。
4、(2023)浙0382民初18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华谊电气应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分行贷款本金523.3万元及逾期利息(截至2023年3月8日为1939698.67元,以523.3万元为基础,年利率9.6%自2023年3月9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2)如果被告华谊电气未能按时偿还上述第一项债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有限公司乐清分行有权拍卖或出售被告华谊电气所有位于乐清经济开发区中央大道228号的华谊电气办公楼[房权证号:乐清市第212035号;土地证号:乐政国用(2015)第00185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在7476万元的最高抵押限额内优先赔偿所得价款。
3)被告华谊风能有限公司、陈道荣、浙江华谊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有权在承担担保责任后向被告华谊电气追偿。
4)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未按照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付款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受理费312241元,由被告华仪电气、华仪风能有限公司、陈道荣、浙江华仪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如果你不接受这个判决,你可以在判决送达之日起15天内向法院提交上诉,并根据对方的数量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副本。
三、案件进展情况
上述一审判决尚未生效,公司将决定是否在上诉期限内提出上诉。
四、诉讼对公司损益的影响
本诉讼对应的贷款本金及相应的利息公司已在债务中相应列出。本诉讼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较小,主要是诉讼费用的影响。
5.公司披露了诉讼和仲裁的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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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已披露案件的进展情况,除上述进展外,已披露案件没有新进展。
六、其他说明
公司将及时履行披露诉讼进展的义务。请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华谊电气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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