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667 证券简称:太极实业 公告号:临2023-011
无锡太极实业有限公司
关于为子公司太极半导体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公司董事会和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人和连带责任。
提示:重要事项:
●担保人名称:太极半导体(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太极半导体”)。
●担保金额和实际提供的担保余额:太极半导体银行提供的担保金额为7000万元。该公司实际上为太极半导体提供了3.28亿元的担保余额。
●本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没有。
●逾期对外担保累计数量:无。
一、担保概述
(一)保证基本情况
为满足业务发展的需要,无锡太极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太极工业”)为子公司太极半导体向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分行(以下简称“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分行”)提供7000万元的信用担保(包括5000万元、2000万元),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近日,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就上述担保事项签订了最高担保合同。
(2)担保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和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期的议案》,同意2022年为子公司太极半导体银行提供不超过4.5亿元的担保。其中,为太极半导体向银行申请新信贷提供不超过2亿元的担保,为太极半导体向银行申请信贷续期提供2.5亿元的担保。自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预计担保金额有效。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发布的公告(公告号:临2022-023、临2022-032)。
本担保不需要召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在公司2022年太极半导体担保预计4.5亿元授权范围内审议。
担保结束后,在上述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金额和有效期内,公司可向银行申请新信用担保金额为1.1亿元,向银行申请信用续期为0.8亿元。
二是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1、太极半导体(苏州)有限公司名称
2、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综合保税区启明路158号厂房1号
3、法定代表人:孙鸿伟
4、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5、注册资本:72万元,210.8475万元
6、9132059406018752494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7、业务范围:半导体产品的研究、开发、包装、测试和生产,并提供售后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一般项目:电子元器件制造;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租赁服务);专用设备维修、电子元器件批发、进出口代理、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依法需要批准的项目除外)
8、股权结构:公司通过全资子公司太极微电子(苏州)有限公司间接持有85.06%的太极半导体股权,间接持有剩余14.94%的太极半导体股权。
9、太极半导体是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具有良好的信用状况,不影响其偿付能力。过去一年和一期的财务指标: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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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2021年太极半导体财务数据已经审计;2022年1-9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债权人(甲方):苏州工业园区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保证人(乙方):无锡太极实业有限公司
鉴于担保人愿意为债权人与太极半导体(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债务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签订的一系列业务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形成的债权提供最高担保,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
1、被担保的主债权和最高金额
担保人自愿为债权人和债务人形成的下列债权提供担保,担保债权的最高余额相当于人民币(资本金额)700万元。外币业务按本条第(1)项约定的中国农业银行销售价格转换。
(1)自2023年4月11日至2024年4月10日起,债权人与债务人处理各类业务形成的债权。这段时间是最高担保债权的确定期。上述业务包括:人民币/外币贷款、减免存款开证、出口包装贷款、商业汇票贴现、进口外汇抵押、银行担保、商业汇票承兑、出口外汇抵押和账户透支。
2、保证担保范围
担保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债务人和担保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承担的债务利息、保全保险费、诉讼(仲裁)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3、担保方式
本合同的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本合同项下有多个担保人的,各担保人应当共同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4、保证期间
(1)担保人的担保期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个主合同项下的担保期分别计算。主合同项下分期履行债务的,主合同的担保期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
(2)商业汇票承兑、信用证、担保期为债权人预付款之日起三年。
(3)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4)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延期协议的,保证人同意继续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保证期自延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
(5)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债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自债权人确定的主合同债权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5、违约责任
本合同生效后,债权人不履行约定义务,给担保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担保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按照本合同担保债权最高余额的20%向债权人支付违约金;债权人损失的,同时给予全额赔偿:(1)未取得本合同担保所需的必要、合法的内外批准或授权:(2)未按本合同约定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财务报表、公司章程或其他相关资料和信息:(3)违反本合同担保人承诺的:(4)违反本合同约定或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其他行为。
主合同终止的,保证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返还、赔偿损失等)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6、适用法律
本合同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本合同的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法律)。本合同所称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法规、司法解释等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定。
7、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中的争议可以由各方协商解决,也可以由债权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在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需履行。
8、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各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的担保是根据子公司太极半导体业务的实际需要进行的。本担保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可持续经营能力,也不会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公司可以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规范担保行为。公司的担保决策程序是合法的,并同意担保事项。
五、对外担保和逾期担保的累计数量
截至公告披露之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105、044.50万元,占公司2021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3.08%;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对下属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总额为102982.00万元,占公司2021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2.82%。公司及其子公司无逾期担保。
六、备查文件
1、《最高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无锡太极实业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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