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829 证券简称:人民同泰 公告号:临2023-012
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哈哈医药集团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事项重审进展的公告
公司董事会和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提示:重要内容:
● 案件诉讼阶段:重审上诉阶段
● 上市公司的地位: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重审被告(反诉原告)、重审二审上诉人(被上诉人)
● 涉及金额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公司与黑龙江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14-2018年建筑合同纠纷案件,经一审、二审判决,裁定公司向“省七建筑”支付工程款及相关费用3255万元以上,已完成。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因发现新证据并认为判决中存在事实错误而申请再审。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诉讼事项作出了重审一审判决。近日,公司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公司收到“省七建”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目前,诉讼正处于重审上诉阶段,最终判决不确定,公司暂时无法判断对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
1.本次诉讼重审进展的基本情况
哈尔滨医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黑龙江省七建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七建”)建设合同纠纷,拒绝接受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省高院”)于2017年9月29日作出(2017)黑民终221号民事判决,并向省高院申请再审。2023年3月30日,公司披露了重审一审判决公告(详见临2023-011号公告)。近日,公司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公司收到“省七建”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二、与本案有关的诉讼情况
1、本案的基本情况
二审被上诉人(上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反诉被告):黑龙江七建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哈平三街。
法定代表人:李子厚,公司董事长。
二审上诉人(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反诉原告):哈尔滨医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有限公司。
住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衡山路76号。
法定代表人:林国人,公司董事长。
由于施工合同纠纷,省七建起诉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司前身为哈尔滨药业集团三精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精制药”),涉及3万元。2008年,省七建公司开始建设三精女子医院综合楼项目(以下简称“项目”)。2009年,双方签署了《三精女子专科医院综合楼项目补充协议》。项目建设之初,公司未能提交董事会审议。2010年,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项目停工。停工后,双方多次协商项目,最终未能达成协议。2014年,省七建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三精制药支付3000万元。公司于2014年11月20日披露了《诉讼公告》(详见公司披露的临2014-018号)。
2、初审一审判决
2017年1月12日,公司披露了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一审判决结果,判决如下:
(1)被告哈尔滨制药集团人民同泰制药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天内,提供相关材料,配合黑龙江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并按照《(哈尔滨处罚字[2012]号。120103008)处罚决定》的要求办理规划手续。
(2)被告哈尔滨制药集团人民同泰制药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5天内,向原告黑龙江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3000万元(人民币)工程款。
受理费191800元,由被告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有限公司承担。
公司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法院立案受理,依法进入二审程序。(详见公司披露的临2017-001号公告)
3、二审原审判决
公司于2017年10月17日披露了《关于重大诉讼终审判决的公告》,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了终审判决([(2017)黑民终221号])。最终判决的主要内容是:人民同泰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当予以驳回;一审判决事实明确,法律适用正确,应当维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哈尔滨制药集团人民同泰制药有限公司承担二审受理费19180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详见公司披露的2017-032号、2017-033号公告)
4、账户被冻结
2018年11月13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重大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司在工业银行哈尔滨哈尔滨药业路支行开立的一般账户被冻结,实际冻结金额为29042402.18元。(详见公司披露的2018-056号公告)
5、扣款情况
2018年12月19日,收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2018)黑01执938号],公司工业银行账户29、015、767.45元,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岗分行账户3、538、637.10元,总计32、554、404.55元。
6、扣除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扣除的资金对公司的经营有一定的影响,但对公司的正常经营没有实质性的影响。根据谨慎原则,诉讼公司承担的项目进度为3000万元,公司于2016年确认为预期负债。
三、诉讼再审申请及再审受理情况
2021年7月21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重大诉讼事项再审受理的公告》
1、要求省高等法院撤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第115号民事判决书、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第221号民事判决书,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2、请求被申请人依法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省高等法院发布了《黑民监2号民事裁定书》(2021),裁定如下:
1)本案由本院再审;
2)在再审期间,原判决的执行将被暂停。
(详见公司披露的临2021-031号公告)
四、诉讼再审民事裁定结果
公司于2021年9月11日披露了《关于重大诉讼事项再审进展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公司收到了省高院(2021)黑民再53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1、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哈尔滨市第一字第115号民事判决撤销本院(2017)黑民终221号民事判决;
2、本案发回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详见公司披露的临2021-032号公告)
五、重审一审判决
2023年3月3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重大诉讼事项重审一审判决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效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判决如下:
1、确认哈尔滨制药集团人民同泰制药有限公司与黑龙江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三精女子医院综合楼工程补充协议》和《三精制药大成街女子医院工程阶段性会计会议纪要》无效;
2.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黑龙江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位于哈尔滨市南岗区大成街246号三精女子医院综合楼及施工现场交付给哈尔滨医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有限公司;
三、驳回黑龙江七建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哈尔滨药业集团人民同泰药业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受理费291800元,由黑龙江省七建工程有限公司承担145900元(已预付755969.03元,退还610069.03元),由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有限公司承担145900元,反诉费54100元,由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有限公司承担27050元(已预付95900元。退还41800元),黑龙江七建工程有限公司2705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黑龙江七建工程有限公司2500元,哈尔滨药业集团人民同泰药业有限公司2500元。
如果您不接受本判决,您可以在判决送达之日起15天内向法院提交上诉,并根据对方的数量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副本。
(详见公司披露的临2023-011号公告)
六、重审上诉进展情况
(一)、公司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如下:
1、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要求维持 2888号民事判决第一至第三判决;撤销第四判决,判断被上诉人返还给上诉人,判断被上诉人将所有技术行业资料和施工图(竣工图)移交给上诉人;
2、请求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二)、省七建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请求如下:
一、撤销(2021)黑01民初2888号民事判决书,改判:
1、哈尔滨药品同泰公司于2009年完成了《三精女子专科医院综合楼工程补充协议》的停工索赔,向省七建公司支付了52、808、806元的委托代理费和工程款,待已完成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后确认;
2、哈药同泰公司支付的停工损失费和赔偿金直至拆除撤离之日(其中2012年10月2日10月1日金额为82、125、000元);
3、哈药同泰公司向省七建公司支付790万元的拆迁安置费;
二、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哈药同泰公司承担。
七、本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诉讼事项,诉讼双方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由于诉讼重审法院最终判决不确定,公司暂时无法判断利润和利润的影响,公司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案件进展,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哈哈医药集团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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