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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认为,履行职责是有效落实独立董事职责的关键。独立董事发挥作用的关键是他们的外部独立身份,但这种身份特征导致独立董事在公司缺乏起点,没有组织的支持,往往陷入“独自战斗”的困境。由于独立董事缺乏有效的预检查手段,独立董事即使有异议,也无法控制独立董事不占多数董事会结构的最终决策结果,不利于提前防范资本市场关键领域的风险。
为此,《意见》增加了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不同的履职手段,促进了独立董事个人履职向依托组织履职的转变。一方面,建立独立董事有效履行职责的平台,完善独立董事审计、提名、薪酬等专项委员会机制,建立独立董事全部参加的专项会议机制;另一方面,前进监督、财务会计报告、披露等重大事项由审计委员会审议,关联交易等潜在重大利益冲突由独立董事专项会议事先认可,加强对关键领域的监督。
此外,负责人还提出,严格的监督和合理的责任配置不仅是督促独立董事勤勉负责的重要手段,也是严格的市场纪律和保持风险底线的保证。过轻或过重的责任可能会导致过度惩罚、“坏钱驱逐好钱”等问题。该意见还提出了具体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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