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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绩效保障方面,本办法从两个方面进行了细化:一是明确上市公司及相关人员应从人员组织、知情权、资金等方面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条件,鼓励上市公司促进独立董事提前参与重大复杂事项的研究和论证;二是加强对相关主体的监督管理,阻碍独立董事的绩效,畅通监管机构与独立董事的沟通渠道。
本办法还明确了中国证监会、交易所、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的职责,规定上市公司和独立董事应当配合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的日常监督。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及有关主体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监管措施或者给予行政处罚。
此外,《办法》还明确了实施日期及相关新旧制度衔接的安排。自本办法生效之日起,对上市公司董事会和专门委员会的设立、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机制、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就业条件、就业期限和兼职情况设定一年的过渡期。在过渡期内,有关事项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过渡期满后,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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