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起人名称:华泰联合证券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名称:汕头东风印刷有限公司
发起人代表姓名:孟超:
联系电话:021-20426486
保荐人代表姓名:李伟:
联系电话:021-20426486
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督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或“保荐人”)作为汕头东风印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风股份”、“公司”或“发行人”)2020年非公开发行a股的保荐人,对东风股份进行持续监管。2022年持续监督工作总结如下:
一、持续监督工作情况
序号
工作内容
完成持续监督
1
建立健全有效的持续监督制度,制定具体的持续监督工作相应的工作计划。
发起人已建立健全有效地实施了持续监督制度,并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划。
2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在持续监督开始前,应与上市公司或有关当事人签订持续监督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监督期间的权利和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发起人与公司签订了持续监督协议,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监督期间的权利和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3
持续监督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进行 。
2022年持续监管期间,保荐机构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等方式对公司进行了持续监管。
4
在持续监督期间,上市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公开发表声明的,应当在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查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布。
经核实,在2022年持续监管期间,公司未发生违法违规或违反承诺的事项,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公开发表声明。
5
在持续监督期间,上市公司或有关当事人违反法律、承诺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包括上市公司或有关当事人违反法律、承诺的具体情况、发起人采取的监督措施等。
6
监督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等规范性文件,认真履行承诺。
经核实,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2022年持续监督期间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履行承诺。
7
监督上市公司建立健全有效的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
经核实,在2022年持续监管期间,公司正在执行《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符合相关规章制度的要求。
8
监督上市公司建立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关联交易、外部担保、外部投资、衍生品交易、子公司控制等重大业务决策的程序和规则。
经核实,发起人对公司内部控制系统的设计、实施和有效性进行了核实。这些内部控制系统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得到了有效的实施,以确保公司的标准化运行。
9
监督公司建立健全有效的信息披露制度,审查信息披露文件等相关文件,充分确保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赞助商检查了公司的信息披露系统,审查了信息披露文件等相关文件。公司的信息披露系统完整,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无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0
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和其他文件提前提交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查,有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纠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纠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在2022年持续监督期间,赞助商提前审查了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和其他文件提交给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在收到公司通知后第一次安排审查,并敦促公司尽快安排更正或补充。公司积极配合,并根据持续监督机构的建议适当调整信息披露文件。
11
未提前审核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应当督促上市公司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5个交易日内对有关文件进行更正或者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者补充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12
关注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纪律处分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监管关注函,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经核实,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2022年持续监督期间未发生这种情况。
13
继续关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经核实,在2022年持续监管期间,公司和实际控制人不得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未履行承诺的事项。
14
关注公共媒体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核实市场谣言。上市公司发现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信息不符的,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澄清;上市公司不披露或者澄清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经核实,公司在2022年持续监管期间未发生此类情况。
15
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荐机构应督促上市公司限期解释和纠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1)上市公司涉嫌违反《股票上市规则》等业务规则;(2)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其他不当行为;(3)《发起人办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规定的上市公司;(4)上市公司不配合发起人的持续监督;(5)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发起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况。
经核实,公司在2022年持续监管期间未发生此类情况。
16
制定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发起人在检查前制定了现场检查工作计划,并提前与公司沟通,确保工作的有效发展。
17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1)涉嫌重大财务欺诈;(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涉嫌占用资金;(3)可能存在重大违规担保;(4)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侵犯上市公司利益;(5)资本交易或现金流出现重大异常;(6)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赞助商认为应进行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经核实,公司在2022年持续监管期间未发生此类情况。
二、信息披露审查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的有关规定,华泰联合证券对东风股份持续监管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查或事后审查,并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和格式及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审查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和格式,确保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格式符合有关规定;审查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确保其合法性和合规性;审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资格、提案和投票程序,确保其符合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
经核实,华泰联合证券认为,东风股份严格按照证券监管部门信息披露活动的有关规定,依法公开发布各种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确保重大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无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公司是否有《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发起人核实,发行人未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证券发行上市发起人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
保荐人代表:
孟超 李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公司
2023年4月13日
发起人名称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公司
发起人编号
Z26774000
一、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承诺
1、无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其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保荐总结报告相关事项进行了任何质询和调查。
3、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机构及其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发起人名称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桂湾五路128号前海深港基金镇B7号楼401号
主要办公地址
上海浦东新区东方路18号保利广场E栋20层
法定代表人
江禹
联系人
孟超
联系电话
021-20426486
三、发行人的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发行人名称
汕头东风印刷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601515.SH
注册资本
184万元,291.7069万元
注册地址
汕头市潮汕路金园工业城北郊工业区(二围工业区)、A-F座4A2-2区,2M4区,13-02区
主要办公地址
汕头市潮汕路金园工业城北郊工业区(二围工业区)、A-F座4A2-2区,2M4区,13-02区
法定代表人
黄晓佳
实际控制人
黄炳文、黄晓佳、黄晓鹏
联系人
秋天
联系电话
0754-88118555
证券发行类型
A股非公开发行
证券发行时间
2021年11月3日
证券上市时间
2022年5月5日
证券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2022年4月15日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
2022年4月11日年度报告披露
四、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
工作内容
1、尽职推荐工作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查,组织发行人和其他中介机构回复中国证监会的意见,尽职调查或核实证券发行上市的具体事项,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在持续监督期间
(1)公司信息披露审查
经我公司保荐代表认真审核后,将持续监督期的信息披露文件报交易所公告。
(2)现场检查
在持续监管期内,发起人代表于2021年5月6日至2021年5月7日、2022年12月2日至2022年12月3日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主要检查内容包括发行人募集资金的储存和使用、募集项目建设进度、生产经营、公司治理、内部决策和控制、投资者关系管理等。
(3)监督公司建立健全有效的规章制度(包括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等)
发行人非公开发行a股后,继续完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制度、内部审计制度、相关交易、外部担保、外商投资等重大业务决策的程序和规则。
(4)监督公司建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查询募集资金专户
发行人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相关规定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建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存储系统,并与发起人、相关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发起人代表根据商业银行定期发送的对账单,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到发行人现场检查募集资金专户的存储和使用情况。
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募集资金净额为1、200、138、342.55元,投资“东风股份收购重庆首键药品包装材料有限公司75%股权项目”、“东风股份收购常州华建药品包装材料有限公司70%股权项目”、“东风股份研发中心及信息化建设项目”、“湖南福瑞高端包装印刷智能工厂技术改造搬迁建设项目”和“补充营运资金项目”共5个项目。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已投入591、873、673.09元,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余额为623、168、250.44元(含已结算利息)。
(5)参加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
在持续监督期间,赞助商代表出席了大多数股东大会、董事会和发行人现场监事会,了解发行人“三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发行人重大事项的决策。对于赞助商代表未能出席的会议,赞助商代表人均应提前审查会议通知和主题,并通过电子邮件和电话号码监督发行人按规定召开。
(6)保荐机构发表独立意见
2022年10月30日,保荐机构对发行人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发表独立核查意见:经核实,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决策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的监管要求、有关规定,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一号规范运作》。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改变募集资金的使用,是在确保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确保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运行,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资本收入,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保荐机构对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无异议。
2022年12月8日,发起人对发行人2022年持续监督现场检查发表独立意见:经现场检查,发起人华泰联合证券认为:在本持续监督期间,东风股份在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公司独立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本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外部担保、重大外商投资和经营状况等重大方面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督指南11号持续监督等相关要求。
(7)跟踪承诺履行情况
在持续监督期间,发起人代表继续关注并督促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认真履行本次发行的相关承诺,发行人和其他相关人员认真履行承诺。
(8)发起人配合交易所工作(包括回答询问、安排约会、提交文件等)。)
在持续监督期间,发起人应按时向交易所提交持续监督文件,没有其他发起人需要与交易所合作。
(9)其他
无。
五、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事项
说明
1、保荐代表人的变更及其原因
在持续监督期间,发起人代表没有变更。
2、其它重大事项
无。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的说明和评价
1、尽职调查推荐阶段:发行人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向发起人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发行所需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确保提供的文件、资料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积极配合发起人的尽职调查,为推荐股票发行和上市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2、持续监督阶段:发行人可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规范操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地披露外部信息;重要事项可以及时通知发起人,并与发起人代表沟通,并根据发起人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确保发起人及其发起人代表及时对重大事项提出建议和专业意见。
七、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的说明和评价
(1)尽职调查推荐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可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表专业意见,积极配合发起人的协调和验证。
(2)持续监督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发表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查的结论性意见
发起人认为,发行人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一致,披露内容完整,无应披露但未披露的事项。
九、审查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结论性意见
发起人认为,发行人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使用募集资金,有效执行三方监管协议,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不得非法使用募集资金。
十、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截至2022年12月31日,汕头东风印刷有限公司2020年非公开发行a股项目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华泰联合证券作为汕头东风印刷有限公司发行的赞助商,将继续履行汕头东风印刷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的储存和使用的持续监督责任,直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
保荐人代表:
孟超 李威
法定代表人:
江禹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公司
2023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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