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董事会和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提示重要内容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确保季度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无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人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会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负责人)确保季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一季度财务报表是否经审计
□是 √否
一、主要财务数据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元 货币:人民币
■
(二)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及金额
单位:元 货币:人民币
■
将《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列出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定义为经常性损益项目的描述
□适用 √不适用
(三)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发生变化的原因
√适用 □不适用
■
二、股东信息
(一)恢复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三、其他提醒事项
其他关于公司报告期经营的重要信息需要提醒投资者注意
□适用 √不适用
四、季度财务报表
(一)审计意见类型
□适用 √不适用
(二)财务报表
合并资产负债表
2023年3月31日
编制单位:上海贝岭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货币: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
■
公司负责人:秦毅 会计工作负责人童小丽: 会计机构负责人吴晓洁:
合并利润表
2023年1一3月
编制单位:上海贝岭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货币: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
企业在同一控制下合并的,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净利润为0.00元,上一期被合并方实现的净利润为0.00元 元。
公司负责人:秦毅 会计工作负责人童小丽: 会计机构负责人吴晓洁:
合并现金流量表
2023年1一3月
编制单位:上海贝岭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货币: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
公司负责人:秦毅 会计工作负责人童小丽: 会计机构负责人吴晓洁:
(三)自2023年起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或准则解释,涉及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的财务报表
□适用 √不适用
特此公告
上海贝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0日
证券代码:600171 证券简称:上海贝岭 公告号:临2023-019
上海贝岭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公司监事会和全体监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2023年4月10日,上海贝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通知及会议文件通过电子邮件发布,会议于2023年4月20日结合现场通讯举行。监事人数为3人,监事人数为3人(监事会主席徐海东先生通过沟通参与)。会议的召开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上海贝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全体监事认真审阅,以书面记名的形式对议案进行表决,通过以下议案:
(一)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
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关于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解除限售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解除条件成果的议案》
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关于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部解除限售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成果的议案》
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上海贝岭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4月22日
证券代码:600171 证券简称:上海贝岭 公告号:2023-020
上海贝岭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限售条件成果的公告
公司董事会和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上海贝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海贝岭”)首次解除限售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解除限售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共有187名激励对象符合解除限售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其中187名激励对象符合解除限售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公司将在相关部门办理解除限售手续和上市流通前发布相关提示公告。请注意。
公司于2023年4月20日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解除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条件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董事会认为,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经取得了成就。具体情况如下:
1.激励计划的批准和实施
(一)2020年12月29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总结的议案及其他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同意的验证意见。
(二)2021年3月27日,公司披露了《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批准公告》(临2021-008):公司收到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实施上海贝岭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中电人[2021]118号)。原则上,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同意上海贝岭实施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3)2021年3月30日至2021年4月9日,公司在公司内部公布了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名单。在宣传期间,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异议。2021年4月14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临2021-023)。
(4)2021年4月22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的自查报告》(临2021-025)。
(5)2021年4月22日,公司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总结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6)2021年4月28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有关事项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同意的验证意见。
(7)2022年3月25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一期和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同意的验证意见。
(8)2022年8月19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解除限售期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业绩考核条件的议案》等议案。
(9)2023年3月1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一期和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
(十)2023年4月20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分别通过了《关于解除限售期限售条件成果的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项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同意核实意见。
二、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解除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成就
(一)限售期届满的说明
根据本激励计划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激励计划的第一个终止期为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021年5月26日)起24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满足终止限制条件后,可申请终止限制性股票总额的33%。拟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1年4月28日,登记日为2021年5月26日,限售期为2021年5月26日至2023年5月25日,限售期即将到期。
(二)解除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条件的成果说明
■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根据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已经取得了本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一个终止限售期的条件,同意公司在限售期届满后按照本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办理终止限售相关事宜。
三、本次限售限制性股票情况可解除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本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激励对象为187人,解除限售期的限售股数为279059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39%。本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激励对象和股票数量如下:
■
注:表中列出的人员为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原副总经理陆宁先生、王强女士不再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根据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可继续持有公司实际任职期间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上述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终止限制后,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份及其变更管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四、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以下独立意见:
1、公司具有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要资格,未发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限制;
2、本次可终止销售限制的激励对象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终止销售限制条件(包括公司级绩效条件和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条件等),作为本次可终止销售限制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3、激励计划按照《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激励计划和《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限售安排和解除限售等事项,不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董事根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上海贝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范性文件和有关规定对本激励计划第一个终止限售期的事项进行表决;
5、终止销售限制有利于加强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的密切联系,加强共同可持续发展的理念,鼓励创造长期价值,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在限售期届满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本激励计划第一个终止限售期的相关事宜。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审计意见:
根据《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监事会审核了符合终止限制资格的激励对象名单和拟终止限制性股票的数量,认为187名获得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首次终止限制性股票,同意公司董事会为后续激励对象办理终止限制性股票的手续。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激励计划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和激励对象不得终止销售,第一个终止销售条件,公司可以终止销售,有关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试行办法》和《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七、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认为,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发布之日,上海贝岭和本次终止限售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终止限售必须满足的条件。本激励计划第一次终止限售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八、备查文件
1、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公司监事会对第九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有关事项的核实意见;
5、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上海贝岭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6、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贝岭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上海贝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2日
证券代码:600171 证券简称:上海贝岭 公告号:2023-021
上海贝岭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第三条解除限售期限售条件成果的公告
公司董事会和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上海贝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海贝岭”)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共有76个激励对象符合限制性股票激励条件,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079、353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0.15%。
● 公司将在相关部门办理解除限售手续和上市流通前发布相关提示公告。请注意。
公司于2023年4月20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解除限售期限售条件成果的部分法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董事会认为,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具体情况如下:
1.激励计划的批准和实施
(1)2018年12月24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提案及其他有关提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有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同意的验证意见。
(2)2019年3月26日,公司披露实际控制人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收到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海贝岭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准(国有资产考试成绩[2019]99号),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原则上同意上海贝岭实施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3)2019年5月6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提案及其他有关提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有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同意的核实意见。
(4)2019年5月22日,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关于的议案〈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措施〉关于的议案〈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处理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的议案》。
(5)2019年5月22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首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价格的议案》和《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有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同意的验证意见。
(6)2019年6月27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登记。
(7)2020年2月27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
(8)2020年3月23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部分激励对象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9)2020年4月23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登记。
(十)2020年6月23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解除限售期公司绩效考核条件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11)2021年3月18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同意的验证意见。
(十二)2021年6月22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分别通过了《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解除限售期限制的部分解除法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同意核实意见。
(十三)2021年8月26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分别通过了《关于第一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次授予解除限售期限制公司业绩评估条件的部分第二次法案》,公司独立董事就相关法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十四)2022年3月25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一期和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有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
(十五)2022年6月14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分别通过了《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解除限售期限制的第二项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同意核实意见。
(16)2022年8月19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预留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和《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业绩考核条件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有关提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十七)2023年3月1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一期和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同意的验证意见。
(十八)2023年3月24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分别通过了《关于解除限售期限售条件成果的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法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法案发表了同意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同意核实意见。
(十九)2023年4月20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解除限售期限售条件成果的一些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同意核实意见。
二、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解除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解除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成就
(一)限售期届满的说明
根据本激励计划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第三个终止期为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符合终止限制条件后,可申请终止限制总额的三分之一。拟终止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9年5月22日,登记日为2019年6月27日,限制性股票的限制期为2019年6月27日至2023年6月26日,限制性股票的限制期即将到期。
(二)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的成果说明
■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根据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在激励计划届满后,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办理销售限制。
三、本次限售限制性股票情况可解除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76个激励对象,1079、353只限制性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0.15%。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激励对象和股票数量如下:
■
注:表中列出的人员为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原副总经理陆宁先生、王强女士不再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根据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可继续持有公司实际任职期间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上述现任、离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终止限制后,依照《公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份及其变更管理规则》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以下独立意见:
1、公司具有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要资格,未发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限制;
2、本次可终止销售限制的激励对象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终止销售限制条件(包括公司级绩效条件和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条件等),作为本次可终止销售限制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3、激励计划按照《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激励计划和《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限售安排和终止限售,不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根据《公司法》,公司董事、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贝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三个终止期限的事项进行表决;
5、终止销售限制有利于加强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的密切联系,加强共同可持续发展的理念,鼓励创造长期价值,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在限售期届满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本激励计划第一次授予部分第三个终止限售期的相关事宜。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审计意见:
根据《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监事会审查了符合终止限制资格的激励对象名单和拟终止限制性股票数量,认为76个激励对象第三个终止限制性股票,同意公司董事会为激励对象办理终止限制性手续。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认为,上海贝岭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部分解除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解除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次授予第三部分解除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经完成,公司可以在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到期后解除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试行办法》和《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七、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认为,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发布之日,上海贝岭和本次终止限售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终止限售必须满足的条件。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次终止限售事项,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不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八、备查文件
1、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公司监事会对第九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有关事项的核实意见;
5、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关于上海贝岭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6、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贝岭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上海贝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2日
证券代码:600171 证券简称:上海贝岭 公告号:临2023-018
上海贝岭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公司董事会和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2023年4月10日,上海贝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通知及会议文件通过电子邮件发布,会议于2023年4月20日结合现场通讯举行。董事人数为7人,董事人数为7人(董事康剑先生、胡仁玉先生通过沟通出席会议)。公司董事长秦毅先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上海贝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主持会议。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全体董事认真审阅,以书面记名形式对议案进行表决,通过以下议案:
(一)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
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关于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解除限售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解除条件成果的议案》
关联董事秦毅先生、杨坤先生回避表决。
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关于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部解除限售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成果的议案》
关联董事秦毅先生回避表决。
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上海贝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2日
证券代码:600171 证券简称:上海贝岭
上海贝岭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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