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韩宋辉
为了配合产品定价利率的调整,监管机构还加强了对保险公司成本的监管。《上海证券报》记者从相关渠道获悉,监管机构最近在窗口指导中表示,将加强对保险公司成本真实性的监督,要求保险公司加强产品开发和销售成本管理,加强成本一致性管理体系建设。
一位保险公司总精算师告诉记者,保险产品的精算定价不仅涉及预定利率(挂钩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还涉及附加费率等指标,综合决定了产品的定价水平。定价利率调整是为了降低保险公司的定价成本。监管机构还需要加强对附加费率等定价指标的监督,以避免“按葫芦”,不能降低行业负债成本。
事实上,附加费率是一些保险公司过去用来调整定价水平的指标,相关的违规行为已被监管机构多次通知。去年年底,宏康人寿和中国联合人寿因附加费率明显低于实际销售费用而被要求停止销售。今年1月,监管机构将上述类似的“明显低”情况列为禁止开发个人保险产品。
如何调整产品定价?保险公司总精算师告诉记者,根据保险产品定价公式,附加费率与保费价格呈正相关,降低附加费率可以降低保费价格。几年前,为了提高产品竞争力,个别保险公司将附加费率设定为0,将保费价格设定为“地板价”。这意味着保险公司销售产品不仅不赚钱,而且贴销售成本,造成业务损失,业内称为“费差”。
保险公司表示,根据人寿保险行业的经营规则,一般小公司、新公司的经营管理成本高,渠道成本高,因此保险产品的定价相对较高,可以覆盖各种成本。然而,该行业目前的情况是,小公司和新公司的保费价格远低于大公司,这给公司带来了大量的“成本差异”风险,使公司的运营无法长期可持续。
这种激进的定价模式也会扰乱正常的行业业务秩序。一家保险公司的高管告诉记者,由于保险产品的高度同质化,一两家公司的“地板价格”行为将迫使其他类似的公司降价,突破损益平衡,从长远来看很容易形成行业风险。
为了约束这种激进行为,近年来,监管机构采取了不记录附加费率低的产品,并通知停止销售,以打击保险公司的违规行为。如何判断附加费用太低?”与利润测试中的实际费用率相比,根据我们的产品记录经验,附加费用率不能低于实际费用率的0.5倍,如果低,很容易记录失败。”一家保险公司的总精算师说。
打击这种激进行为符合业内大多数保险公司的要求。“尽管近年来监管部门频频打击此类行为,但个别保险公司仍因各种原因继续激进经营。许多受访者告诉记者,降低定价利率意味着保费价格将上涨。此时,为了突出产品竞争力,那些激进的保险公司很可能会在降低保费价格之前设定过低的附加费率。这既不符合政策调整的初衷,也扰乱了市场经营秩序,给其他正常调整的保险公司带来了压力。
加强成本监管也是监管部门对行业需求的回应。记者从相关渠道了解到,监管部门在窗口指导中明确要求,新产品备案保险企业的附加费率假设应符合人寿保险业务费用“高低”的特点,第一年的附加费率应与第一期保费合理匹配,防止第一年的过度激励风险。监管部门还将加强对保险企业费用真实性的监管,一旦发现违规行为,将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未经数字化报网授权,严禁转载或镜像,违者必究。
特别提醒:如内容、图片、视频出现侵权问题,请发送邮箱:tousu_ts@sina.com。
风险提示:数字化报网呈现的所有信息仅作为学习分享,不构成投资建议,一切投资操作信息不能作为投资依据。本网站所报道的文章资料、图片、数据等信息来源于互联网,仅供参考使用,相关侵权责任由信息来源第三方承担。
Copyright © 2013-2023 数字化报(数字化报商业报告)
数字化报并非新闻媒体,不提供新闻信息服务,提供商业信息服务
浙ICP备2023000407号数字化报网(杭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浙公网安备 3301270200046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