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69 证券简称:安泰科技 公告编号:2023-034
安泰科技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确保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录,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本公告中下列简称的含义如下:
安泰科技、公司、公司:安泰科技有限公司
安泰环境:安泰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持有44.6%股份)宁波化工院:宁波安泰环境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原名:宁波化工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 安泰环境持有99.98%的股份)
宁波厚承:宁波厚承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曾名:宁波远东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金象:四川金象赛瑞化工有限公司
华鲁恒升:山东华鲁恒升化工有限公司
一、诉讼涉及的基本情况
案件一:
2023年5月5日,安泰环境子公司宁波化工学院收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和《应诉通知书》[(2023)川知民初一]等相关法律文件。2023年4月18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了四川省金象诉侵权技术秘密纠纷案件。
案件二:
2023年5月5日,安泰环境所属宁波化工学院收到四川省高级人员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和《应诉通知书》[(2023)川知民初二]等相关法律文件。2023年4月18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了四川省金象诉侵权技术秘密纠纷案。
二、本案的基本情况
案件一:
1、诉讼当事人
原告一:四川金象赛瑞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雷林
第一被告:尹明大
第二被告:山东华鲁恒生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常怀春
三是宁波安泰环境化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孟继承
第四被告:宁波厚承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后国
2、诉讼内容
原告四川金象认为,最高法知民终541号民事判决书(2022)认定,四名被告共同侵犯了原告享有的三聚氰胺生产技术的技术秘密,判决赔偿截至2018年12月30日的9800万经济损失。2018年12月30日以后,华鲁恒盛三聚氰胺一期项目仍在运营中,原告有权继续要求四名被告承担侵权责任,赔偿经济损失。
3、诉讼请求
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
1、命令四名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亿元,制止侵权支付合理费用50万元,共30050万元。
2、命令四名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案件二:
1、诉讼当事人
原告一:四川金象赛瑞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雷林
第一被告:尹明大
第二被告:山东华鲁恒生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常怀春
三是宁波安泰环境化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孟继承
第四被告:宁波厚承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后国
2、诉讼内容
原告四川金象认为(2022)最高法知民终541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四名被告共同侵犯了原告享有的三聚氰胺生产技术的技术秘密。华鲁升恒10万吨/年三聚氰胺项目(二期)和三聚氰胺项目(一期) 同样的技术方案也严重侵犯了原告在前案生效判决中认定的技术秘密。
3、诉讼请求
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
1、命令四名被告立即停止披露、使用和允许他人使用原告所涉及的技术秘密,其中三聚氰胺产品包括立即停止销售使用原告所涉及的技术秘密.
2、命令四名被告立即销毁记录原告技术秘密的载体,包括销毁10万吨/年三聚氰胺项目(二期)中涉及技术秘密的设备和记录原告技术秘密的技术资料。
3、命令四名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亿元,制止侵权支付合理费用50万元,共30050万元。
4、命令四名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三、本公告前公司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本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无其他应披露但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4、本公告的诉讼和仲裁可能会影响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
本案第三被告宁波化工学院是公司控股子公司安泰环境的控股子公司。由于本案尚未审理,目前无法判断对当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积极依法回应诉讼,采取相关法律措施,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注意后续公告和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23)川知民初一号];
2、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23)川知民初二];
3、民事诉状。
安泰科技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9日
未经数字化报网授权,严禁转载或镜像,违者必究。
特别提醒:如内容、图片、视频出现侵权问题,请发送邮箱:tousu_ts@sina.com。
风险提示:数字化报网呈现的所有信息仅作为学习分享,不构成投资建议,一切投资操作信息不能作为投资依据。本网站所报道的文章资料、图片、数据等信息来源于互联网,仅供参考使用,相关侵权责任由信息来源第三方承担。
Copyright © 2013-2023 数字化报(数字化报商业报告)
数字化报并非新闻媒体,不提供新闻信息服务,提供商业信息服务
浙ICP备2023000407号数字化报网(杭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浙公网安备 3301270200046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