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中信建投证券有限公司
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信建投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委托“保荐人”或“主承销商”,美信盛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委派律师为中信建投主承销商组织实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技创新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进行核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技创新委员会和试点登记制度的实施意见》、《证券发行承销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登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首次公开发行证券承销业务规则》(以下简称《承销业务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根据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精神,律师参与战略配售投资者事项核实,发布上海金天城律师事务所美信盛科技(北京)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参与科技创新委员会战略配售法律意见(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
第一节声 明
1、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严格履行法律职责,遵循勤勉诚实信用的原则,对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进行必要的验证和验证。
2、本所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起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起生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仅限于对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选择标准、配售资格等相关事项发表法律意见,不对其他事项发表意见。
3、对于本法律意见的发布至关重要,不能得到独立证据的支持,本律师依靠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主承销商、其他有关单位或者有关人员出具或者提供的证明文件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
4、本法律意见仅就本次发行中国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不具备对会计、验资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等相关专业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涉及资产评估、会计审计、投资决策等内容,严格按照相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并不意味着律师对参考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确或默示的保证,律师不具备验证和判断的适当资格。
5、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律师严格履行法律职责,对主承销商提交的相关文件和资料进行了必要的核实和验证,并听取了主承销商相关人员对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陈述和说明。
6、本法律意见仅供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就本次发行的目的使用。未经律师书面许可,其他任何人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第二节 正 文
一、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基本情况
根据主承销商提供的《美信盛科技(北京)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中信建投证券有限公司关于美信盛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在科技创新板上市战略配售计划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参与科技创新板上市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核查的专项核查报告(以下简称“核查报告”),共有1名投资者参与了战略配售,为中信建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
(一)基本情况
根据中信建设投资的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宣传系统律师查询,中信建设投资的基本信息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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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信建设投资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信息,经律师核实,中信建设投资是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得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终止,投资资金为自有资金,无非公开募集资金,无资产由基金管理人管理,无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因此,中信建设投资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或私募股权管理人,不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二)股权结构
根据中信建设投资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并经律师核实。截至本法律意见发布之日,中信建设投资的股权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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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22年12月31日,中信建投最大股东北京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股34.61%,第二大股东中央汇金投资有限公司持有30股.76%,由于前两名股东不能决定一半以上董事会成员的选择,不能控制董事会,也不能控制一半以上股东大会的表决权,因此中信建设投资没有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中信建设投资没有实际控制人。
(三)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中信建设投资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主承销商出具的验证报告和中信建设投资出具的承诺书,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律师查询,中信建设投资是中信建设投资的另类投资子公司,中信建设投资是发行人发行的赞助商(主承销商),因此,中信建设投资属于《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第(四)项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
(四)关联关系
根据中信建设投资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和主承销商出具的验证报告,经律师核实,中信建设投资、中信建设投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是保荐人(主承销商)中信建设投资控制的全资子公司,中信建设投资本管理有限公司通过发行人股东深圳润信新形象战略新兴产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厦门济信金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潍坊国维信恒新旧动能转换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发行人前0名.72%此外,中信建设投资与发行人无关。同时,中信建设投资是保荐人(主承销商)中信建设投资控制下的全资子公司,中信建设投资与中信建设投资有关。
除上述情况外,中信建设投资与发行人、主承销商之间没有其他关系。
(五)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中信建设投资出具的承诺书,中信建设投资用于支付战略配售的资金为自有资金(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经核实中信建设投资最近的年度审计报告后,中信建设投资的营运资金足以覆盖与发行人签署的美信盛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和美信盛科技(北京)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在科技创新板上市的战略配售协议(以下简称“战略配售协议”)股票认购资金。
(六)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其他承诺
中信建设投资已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作出以下承诺:1、本公司不得在限售期内以任何形式转让所持股份;2、公司与发行人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没有不正当利益的行为;3、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24个月,本公司获得本次配售的股份持有期限,限售期届满后,本公司的减持适用于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股份的有关规定;4、本公司不利用股东获得的股东地位影响发行人的正常生产经营,也不在股份获得期限内寻求发行人的控制权;5、公司承诺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况;6、公司承诺,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发放或变相发放礼品、礼品、礼券等。,并诱导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通过承销费用分享、签订抽屉协议或口头承诺等其他利益安排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或者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传递不正当利益。
经核实,本所律师认为,中信建设投资属于《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第(四)项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符合《实施细则》对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配售资格的有关规定。
二、战略配售安排
(一)战略配售数量
拟公开发行股票2001.00万股占公开发行后总股本的2500万股.01%。本次发行的初始战略配售数量为100.05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5005万股.00%。根据回拨机制规定的原则,最终战略配售数与初始战略配售数之间的差额将回拨。
(二)参与规模
根据《实施细则》,中信建设投资的初始后续投资比例为公开发行证券数量的5.00%,也就是说,初始跟进的股票数量是100.05万股。根据中信建设投资与发行人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中信建设投资承诺根据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确定的最终证券发行价格认购发行人的公开发行证券数量2%-5%根据发行人公开发行证券的规模,确定证券的具体比例:
1、发行规模不足1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5%,但不超过人民币4000万元;
2、发行规模超过10亿元,不足2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4%,但不超过人民币6000万元;
3、发行规模超过20亿元,不足5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3%,但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
4、发行规模超过5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2%,但不超过10亿元人民币。
由于中信建设投资的最终实际认购数量与最终实际发行规模有关,主承销商将在确定发行价格后调整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最终实际认购数量。
(三)限售期限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之日起,中信建投承诺持有本次配售的股份24个月。
(四)战略配售协议
经律师检查,发行人已与中信建设投资签署战略配售协议,发行中,中信建设投资同意按照战略配售协议规定的条款和条件,认购发行人公开发行股份,具体认购价格和总金额按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执行。
三、无禁止情况
根据《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实施战略配售的,不得有下列情形: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承诺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上市后股价上涨,或者股价未上涨的,发行人应当收回证券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主承销商引入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承诺分享承销费用,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的战略配售;发行人上市后认购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发行人承诺在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获得证券的限制期内,任命与投资者有关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但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除外;除《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使用非自有资金认购发行人证券,或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其他直接或间接利益转移行为。
根据《战略配售协议》和中信建设投资出具的相关承诺,经律师核实,律师认为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没有《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禁止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配售证券。
四、结论意见
经核实,律师认为,自法律意见发布之日起,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数量和配售股份数量符合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选择标准符合实施细则和承销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中信建设投资有资格参与发行人的战略配售,《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没有禁止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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