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132 证券简称:邦彦技术 公告编号:2023-025
邦彦科技有限公司
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摘要公告
公司董事会和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权激励:股票期权:
● 股份来源: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A公司 普通股
● 股权激励总数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邦彦科技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本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股票期权数量为33000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1522.5204万股的2.17%。其中,首次授予股票期权297.00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15.22.5204万股的1.95%,约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股票期权总额的90.00%;股票期权预留33.00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15.22.5204万股的0.22%,拟授予股票期权总数的10.00%占本激励计划。
1.股权激励计划的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和完善公司长期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技术骨干和业务骨干的积极性和创造力,吸引公司短缺的战略人才加入,聚集一批符合公司价值观、认同公司经营理念、可持续创造价值、促进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的人才团队,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和核心团队的利益结合起来,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期发展,确保实现公司的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在充分保护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措施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原则,结合公司当前的薪酬制度和绩效考核制度,制定激励计划。
截至本激励计划公告之日,公司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和员工无其他股权激励制度安排。
二、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一)股权激励
股票期权是本激励计划采用的激励形式。
(二)标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目标股票来源是公司向激励对象发行a股普通股。
三、拟授予的权益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股票期权为330.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1522.5204万股的2.17%。其中,首次授予股票期权297.00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15.22.5204万股的1.95%,约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股票期权总额的90.00%;股票期权预留33.00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15.22.5204万股的0.22%,拟授予股票期权总数的10.00%占本激励计划。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之日,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涉及的目标股份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20.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激励对象在有效期内通过股权激励计划获得的公司股份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
自本激励计划公告之日起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期间,如果公司资本公积金转换为股本、分配股息、股票拆除或减少、分配、分配等事项,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或授予金额将根据本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四、确定激励对象的依据、范围和授权权益的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位依据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技术骨干和在公司(包括子公司)工作的业务骨干。工资委员会应当制定符合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条件的人员名单,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二)披露激励对象的范围
1、本激励计划涉及56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占公司全体员工人数的400%(截至2023年3月31日),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技术骨干和业务骨干。在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中,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由公司股东大会选举或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激励计划的评估期内与公司或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或雇佣合同。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朱国胜先生。朱国胜先生是公司的重要管理人员,在战略规划与实施、经营管理与决策、核心技术与业务拓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公司将朱国胜先生纳入本激励计划,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未来发展需要,符合《监管办法》、《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2、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股东大会批准后12个月内明确,经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后,公司应当及时准确地在指定网站上披露激励对象的相关信息。原则上,预留权益不得重复授予本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激励对象12个月以上未明确的,预留权益无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3)激励对象授予的股票期权分配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在各激励对象之间的分配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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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如果上述总数与每个明细数直接相加,尾数有差异,则是四舍五入造成的。
2、上述任何激励对象在有效期内通过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股份均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所有有效激励计划中涉及的目标股份总数不得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总股本的总额 20%。
3、在上述激励对象中,公司董事长朱国胜先生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此外,本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独立或共同持有上市公司 超过5%的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和子女。
4、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批准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监事会明确意见、律师专业意见、法律意见后,公司应及时准确地在指定网站上披露激励对象的相关信息。
(4)激励对象的验证
1、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公司将通过公司网站或其他方式在公司内部公布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位,宣传期不少于10天。
2、公司监事会将审查激励对象名单,并充分听取公众意见。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审议激励计划前5天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查和宣传说明。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也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5)在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不得成为《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的,公司终止其参与激励计划的权利,取消其授予但尚未行使的股票期权。
5.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时间安排
(一)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授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之日起不超过60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权日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公司将在60天内召开董事会,按照有关规定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天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布激励计划的终止。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不得在60天内授予权益的期限内计算。
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认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授权日期。
股票期权的授权日期必须是交易日。按照上述原则确定的日期为非交易日的,以下第一个交易日为准。
(3)本激励计划的等待期
等待期是指股票期权授予日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本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分为三次行权,相应的等待期为自首次授予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和36个月。
如果股权激励计划在2023年预留授予股票期权,则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分为三个行权,相应的等待期为自预留授予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和36个月;如果股权激励计划在2024年预留授予股票期权,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分为两个行权,相应的等待期为自预留授予之日起12个月和24个月。
(四)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权日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只能在等待期满后开始行使。可行权日必须是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交易日,但不得在以下期间行使:
1、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天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前30天起计算至公告前1天;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测、业绩快报公告前10天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起至法律披露之日起;
4、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限。
上述“重大事件”是公司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技创新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披露的交易或者其他重大事项。
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不可行权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行权日应当符合修订后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本激励计划的行权安排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安排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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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激励计划预留的股票期权行权期和行权时间表如下表所示:
①如果股权激励计划在2023年预留授予股票期权,则预留授予股票的行权期和每个期间的行权时间安排与首次授予部分一致。
②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预留授予股票的行权期和行权时间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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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述约定期间,因行权条件未实现的股票期权不得行使或延迟至下一期,公司应当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取消激励对象的相应股票期权。股票期权各行权期结束后,激励对象未行使的当期股票期权应当终止行使,公司将予以取消。
符合股票期权行权条件后,公司将为激励对象办理符合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行权事宜。
(六)本激励计划的禁售期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激励对象通过本激励计划获得的公司股票的禁止销售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应当在买入后6个月内或者卖出后6个月内卖出公司股份,收入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收回收入。
3、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变更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激励对象转让公司股份应符合修订后的公司法、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六、确定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和行权价格的方法
(一)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每股24股.87元。也就是说,在满足行权条件后,激励对象授予的每股期权可以以24.87元的价格购买1股公司股票。
(二)确定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方法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额,原则上不得低于以下价格:
1、公司股票平均交易价格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一个交易日为每股24.43元;
2、公司股票平均交易价格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20个交易日为每股24.87元。
(三)确定部分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方法
本激励计划预留的部分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与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相同。
七、股票期权的授予和行使条件
(一)授予股票期权的条件
只有在满足以下条件时,公司才能将股票期权授予激励对象;相反,如果未满足以下任何授予条件,则不能将股票期权授予激励对象。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何情况:
(1)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不能表达意见的最新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
(2)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不能表达意见的审计报告,由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出现、利润分配的公开承诺;
(四)法律、法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情况:
(1)最近12个月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合适的候选人;
(2)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过去12个月内认定为不合适的候选人;
(3)在过去12个月内,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因重大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采取市场禁止措施,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章程;
(4)任职期间,因贿赂、贪污、盗窃、泄露上市公司经营和技术秘密、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声誉、对上市公司形象产生重大负面影响等违法违纪行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
(五)《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
激励对象授予的股票期权方在行权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可行权:
1、本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何情况:
(1)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不能表达意见的最新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
(2)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不能表达意见的审计报告,由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出现、利润分配的公开承诺;
(四)法律、法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激励对象按照本计划授予但未行使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情况:
(1)最近12个月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合适的候选人;
(2)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过去12个月内认定为不合适的候选人;
(3)在过去12个月内,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因重大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采取市场禁止措施,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章程;
(4)任职期间,因贿赂、贪污、盗窃、泄露上市公司经营和技术秘密、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声誉、对上市公司形象产生重大负面影响等违法违纪行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
(五)《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有上述第二条规定之一的,公司终止其参与激励计划的权利,激励对象已授予但尚未行使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3、公司级绩效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评估年度为2023-2025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评估一次。本激励计划以2022年财务数据为基础,对评估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进行评估,并根据上述指标的完成情况计算公司年度行权比例。
如果预留授予部分于2023年授予,则预留部分绩效考核年度和每个考核年度的绩效考核目标与首次授予部分一致。
如果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于2024年授予,则预留授予部分评估年度为2024-2025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评估一次,与2024-2025年绩效评估目标一致。
公司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的业绩条件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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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述“营业收入”以公司聘请的具有证券期货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中包含的数据为基础。上述“净利润”是指上市公司股东审计的净利润,排除股份支付费用的影响。
在行权期内,公司为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行权事项。在行权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不符合上述业绩考核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不得行使计划当年行使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4、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年度综合绩效分为“优秀”(A)、良好(B)、合格(C)、需改进(DE)四个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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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个人实际行权额度=标准系数×当年个人计划行权额度。
在实现公司绩效目标的前提下,激励对象的年度综合绩效为“优秀”、只有在“良好”或“合格”的前提下,才能根据行权限额行使,否则公司将统一取消当期未行使的部分。激励对象评估为“需要改进”的,公司将按照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取消激励对象的当期行使限额,并由公司统一取消。
本激励计划的具体考核内容按照《公司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三)公司绩效考核指标设置科学合理的说明
本激励计划设定的考核制度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包括公司绩效考核和个人绩效考核。
公司业绩评估指标为营业收入增长率或净利润增长率,能真实反映公司的经营状况、市场份额或盈利能力,是预测企业业务发展趋势和增长的有效指标。根据行业发展特点和实际情况,经过合理的业务预测和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公司在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基础上,为2023-2025年营业收入增长率设定了15%的目标值、35%、60%,或净利润增长率目标值30%、80%、150%的考核目标,公司设定的考核目标充分考虑了公司目前的经营状况和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综合因素,指标设定合理、科学。
除了公司层面的绩效考核外,公司还设立了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可以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进行更准确、更全面的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的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激励对象授予的股票期权是否符合行权条件和具体的可行权数量。
综上所述,本激励计划的评价体系全面、全面、可操作,评价指标具有良好的科学合理性,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作用,为实现公司的发展战略和业务目标提供了坚实的保障。
八、公司授予权益和激励对象行权的程序
(一)本激励计划的生效程序
1、薪酬委员会负责制定本激励计划草案。
2、董事会审议薪酬委员会制定的激励计划草案。董事会审议激励计划时,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有关的董事应当避免表决。
3、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是否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发表明确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本激励计划发表法律意见。
4、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后2个交易日内,公司公布董事会决议公告、本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独立董事意见、监事会意见。
5、公司对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内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
6、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其他渠道在公司内部公布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位,宣传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将审查激励对象名单,并充分听取公众意见。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激励计划前5天披露了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查和宣传说明。
7、公司股东大会投票表决激励计划及相关议案时,独立董事应当向全体股东征求激励计划及相关议案的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应当以特别决议审议激励计划及有关议案,相关股东应当避免表决。
8、公司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经股东大会批准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的自查报告、股东大会法律意见。
9、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公司董事会应当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60日内首次授予股权,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董事会应当按照股东大会的授权办理具体的股票期权行使、注销等事项。
(二)股票期权授予程序
1、自股东大会批准本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公司召开董事会授予激励对象。
2、在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之前,董事会应当审查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条件,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的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条件是否符合法律意见。公司监事会应当核实股票期权授权日激励对象名单,并发表意见。
当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和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不同时,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3、公司与激励对象签订股票期权授予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4、公司根据激励对象签署的协议,制作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管理名单,记录激励对象的姓名、授权数量、授权日期、支付金额、股票期权授予协议编号等内容。
5、公司应当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公司应当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登记结算。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授予的股票期权登记完成后,及时披露有关实施情况的公告。公司未能在60天内完成上述工作的,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3个月内不得再审议股权激励计划(不得在60天内授予股票期权)。
6、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股东大会批准后12个月内明确,激励对象12个月以上未明确的,预留权益无效。
九、权益数量和权益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股票期权数量的调整方法
如果公司在本激励计划公告之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股份登记期间,应相应调整股票期权数量,如将资本公积转换为股本、分配股息、拆除股票、分配股票、减少股票等。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为股本,股票红利分配,股票拆除细节
Q=Q0×(1+n)
其中:Q0是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将每股资本公积转换为股本,分配股票红利和股票拆分比(即每股转换、分配或拆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是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2、缩股
Q=Q0×n
其中,Q0是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是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缩股为n股);Q是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3、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比例(即配股数量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是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4、派息/P>
股票期权的行权数量在增发新股、分红的情况下不予调整。
(2)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方法
在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股票登记期间,公司有股息、资本公积增加股本、股票股息、股票拆除、配股或减少股票,应相应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但任何调整不得导致行权价格低于股票面值。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为股本,股票红利分配,股票拆除细节
P=P0÷(1+n)
其中:P0是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将股本转换为每股资本公积,分配股票红利,拆股比例;P是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2、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为每股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缩股为n股);P是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3、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使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比例(即配股数量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是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是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是每股的分红金额;P是调整后的行权价格。分红调整后,P仍必须大于公司股票面金额。
5、增发
公司增发新股时,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不予调整。
(3)本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激励计划中规定的原因调整股票期权的数量和行使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股票期权授予数量和行使价格后,应及时公告并通知激励对象。公司申请律师事务所向董事会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发表专业意见。
除上述情形外,需要调整股票期权数量和行使价格的,董事会应当作出决议,并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十、会计处理方法及业绩影响计算
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计量》的有关规定,公司将根据最新可行权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修改预期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并根据股票期权授权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会计处理方法
1、授权日
由于股票期权在授权日不能行使,因此不需要进行相关的会计处理。公司将在授权日使用布莱克一斯科尔期权定价模型(Black-ScholesModel)确定授权日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
2、等待期
在等待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公司根据授权日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费用,并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3、可行权日后会计处理日后
已确认的成本和所有者权益总额不再调整。
4、行权日
在行权日,符合行权条件的,可以行权,结转行权日前各资产负债表日确认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全部或部分股票期权未行使无效或无效的,按照会计准则和有关规定处理。
5、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采用Black-Scholes模型(B-S模型)作为定价模型,公司以草案公告前一天为基准日,预测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授予时正式计算)。具体参数选择如下:
(1)标的股价:24.01元/股(假设授权日收盘价)
(2)有效期:1年、2年、3年(授权日至每期第一个行权日)
(3)无风险回报率:1.50%、2.10%、2.75%(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1年期、2年期、3年期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
(4)历史波动率:13.87%、 13.88%、 15.07%(来自wind数据库的上证指数对应期间的年化波动率平均值)
(2)股票期权的实施预计将对各期经营业绩产生影响
公司根据草案公布前一个交易日的收盘数据,计算授权日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确定授权日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最终确认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在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分期确认。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列入经常性损益。根据会计准则,具体金额以“实际授权日”计算的股份公允价值为准。假设公司于2023年5月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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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上述费用为预测成本,实际成本与行权价格、授权日、授权日收盘价、授权数量和可行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有关;
2、股东应当注意上述股份支付费用可能产生的稀释影响;
3、以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预测上述摊销费用对公司经营业绩的最终影响;
4、如果上表中的总数与各明细数和尾数之间存在差异,则属于四舍五入。
本激励计划的成本将列入成本/经常性损益。上表中列出的信息为初步估计,最终金额以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批准的金额为准。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积极影响的情况下,本激励计划成本的摊销对有效期内的年度净利润有影响。考虑到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务发展的积极作用,激发管理和业务团队的积极性,提高业务效率,降低业务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成本增加。上述摊销费用对每年净利润的影响应在计算公司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时消除。
十一、公司及激励对象的权利义务、争议解决机制
(一)公司的权利义务
1、公司有权解释和执行激励计划,负责激励对象的绩效评估,并监督和审查激励对象是否有资格继续行使。激励对象不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行使条件的,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可以取消激励对象未行使的股票期权。
2、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为公司工作,如果激励对象不能胜任工作或不符合绩效考核要求,或因违反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秘密、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玩忽职守或玩忽职守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可以取消激励对象未行使的股票期权。
3、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公司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和其他税费。
4、公司承诺不提供相关股票期权贷款和任何其他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激励对象的贷款提供担保。
5、公司应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与激励计划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确保无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及时履行激励计划的相关申报义务。
6、根据本激励计划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的有关规定,公司应当为符合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股票期权行权事宜。但激励对象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未能完成股票期权行权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公司承诺不同时参与两家或两家以上上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
7、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有关权利义务。
(2)激励对象的权利和义务
1、激励对象应当勤勉尽责,遵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2、激励对象可以选择在授予的可行权限额内行使或者不行使股票期权,独立决定行使股票期权的数量,并按照规定锁定或者买卖股票。
3、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是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4、激励对象授予的股票期权在等待期内不得转让、担保或偿还债务。股票期权在行使前不享有投票权和表决权,也不参与股息和股息的分配。
5、激励对象因本激励计划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国家税收法规缴纳个人所得税和其他税费。
6、激励对象承诺,因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中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而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按照承诺从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中确认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股权激励计划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7、本激励计划实施中《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激励对象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应当终止授予但尚未行使的权益。
8、激励对象行使权益后离职的,离职后2年内不得从事与公司业务相同或者类似的相关工作;激励对象行使权益后离职,离职后2年内从事与公司业务相同或者类似的工作的,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返还激励计划收入的全部收入,并承担与收入相同的违约金,给公司造成损失,还应同时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9、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3)解决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的纠纷或纠纷的机制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因执行激励计划和/或双方签署的股票期权授予协议或与激励计划和/或股票期权授予协议有关的争议或纠纷,双方应通过协商、沟通或通过董事会薪酬和评估委员会解决。如果双方未能在争议或争议发生之日起60天内解决上述争议或争议,任何一方都有权向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股权激励计划的变更和终止
(1)激励计划变更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批准本激励计划前可以变更的,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公司变更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计划的,变更计划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加速行权;
(2)降低行权价格的情况。
2、公司应及时披露变更的原因和内容。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是否明显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计划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明显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发表专业意见。
(二)激励计划终止程序
1、公司计划在股东大会审议前终止激励计划的,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激励计划后终止实施激励计划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披露。
2、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或者董事会决议公告。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激励计划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明显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发表专业意见。
3、本激励计划终止的,公司应当在履行相应的审查程序后,及时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取消授予的股票期权。
(三)处理公司发生的异常
1、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不得行使本计划授予但尚未行使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1)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不能表达意见的最新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
(2)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不能表达意见的审计报告,由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未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开承诺分配利润;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施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激励计划需要终止的情况。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计划不变更:
(1)公司控制权但未触发重大资产重组的变更;
(2)公司合并分立,公司依然存在。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大会应当决定本计划是否作出相应的变更或者调整:
(一)变更公司控制权,触发重大资产重组;
(2)公司合并分立,公司不再存在。
4、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符合授予股票期权条件或者行使安排的,激励对象授予但未行使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激励对象已行使股票期权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授权利益。对上述事项不负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以按照本计划的有关安排向公司或者负责任的对象追偿。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计划的有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的收入。
(4)处理激励对象个人情况的变化
1、激励对象的职位变更
(1)如果激励对象的职位发生变化,但仍在公司或子公司工作,已授予的股票期权仍按照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执行。
(2)激励对象担任监事、独立董事或其他因组织调动不能持有公司股票期权的职务,其已行使的股票不予处理;已授予但未行使的股票期权不再行使,由公司注销。
2、激励对象违纪违法
激励对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授予但未行使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对于已行使的股票,公司可以要求激励对象返还行使所获得的收入:
(1)激励对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玩忽职守,严重损害公司的利益或声誉,或者给公司造成直接或间接的经济损失。
(2)公司有充分证据证明,受贿、贿赂、贪污、盗窃、泄露经营和技术秘密损害公司利益和声誉的,直接或间接损害公司利益。
3、激励对象离职
激励对象合同到期,不续约或者自愿辞职,或者因个人原因终止劳动关系,或者因公司裁员被动辞职的,不予处理;授予但未行使的股票期权不再行使,由公司注销。
4、激励对象退休
激励对象退休的,其已行使的股票不予处理;已授予但尚未行使的股票期权不再行使,由公司注销。
5、激励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离职
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其已行使的股票不予处理;已授予但尚未行使的股票期权不再行使,由公司注销。
6、激励对象死亡
激励对象死亡的,其已行使的股票不予处理;已授予但尚未行使的股票期权不再行使,由公司注销。
7、激励对象所在子公司的控制权变更
激励对象在公司控股子公司工作的,公司失去对子公司的控制权,激励对象仍在公司工作的,不予处理;授予但未行使的股票期权不再行使,由公司注销。
8、激励对象资格发生变化
激励对象因下列情形之一不再符合激励对象资格的,激励对象已行使的股票不予处理,已授予但尚未行使的股票期权不得行使,由公司注销。
(1)最近12个月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合适的候选人;
(2)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过去12个月内认定为不合适的候选人;
(三)近12个月因重大违法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5)其他未解释的情况由董事会薪酬委员会确定,并确定其处理方法。
十三、网上公告附件
(一)《邦彦科技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二)《邦彦科技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三)《邦彦科技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特此公告。
邦彦科技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10日
证券代码:688132 证券简称:邦彦技术 公告编号:2023-023
邦彦科技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公司监事会和全体监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2023年5月8日,邦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通过通讯表决举行。全体监事一致同意豁免《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要求的会议通知期限,不得以任何方式向有关部门和机关申请撤销公司临时监事会的决议。公司通过沟通向所有监事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与会监事已了解与所讨论事项有关的必要信息。会议应由监事会主席江芳主持。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全体监事表决,决议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的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总结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技创新委员会股票上市规则》、《科技创新委员会上市公司自律监督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监事会同意实施本激励计划。
投票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仍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表决权的2/3以上批准。
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的具体内容(www.sse.com.cn)《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的》〈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可以确保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形成良好均衡的价值分配体系,建立股东与公司管理人员之间的利益共享约束机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损害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公司监事会同意实施评估措施。
投票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仍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表决权的2/3以上批准。
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的具体内容(www.sse.com.cn)《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评估管理办法》。
(三)审议通过《关于核实公司的》〈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经初步核实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后,监事会认为,列入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资格,证券交易所在过去12个月内不认定为不合适的候选人;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过去12个月内不认定为不合适的候选人;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过去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止措施;不得担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参与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技创新委员会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和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要资格合法有效。在召开股东大会之前,公司将通过公司网站或其他渠道在公司内部公布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位,宣传期不少于10天。在召开股东大会之前,公司将通过公司网站或其他渠道在公司内部公布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位,宣传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将在股东大会审议激励计划前5天披露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查意见和说明。
投票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的具体内容(www.sse.com.cn)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特此公告。
邦彦科技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5月10日
证券代码:688132 证券简称:邦彦技术 公告编号:2023-024
邦彦科技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独立董事
公告投票权
公司董事会和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自2023年5月16日至2023年5月17日起,征集投票权的起止时间
● 征集人对所有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同意
● 征集人未持有公司股份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邦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吴申军先生受其他独立董事委托,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投票权。
一、征集人的基本情况、表决意见和理由
(一)征集人的基本情况
本次征集投票权的征集人为公司独立董事吴申军先生,其基本情况如下:
出生于1968年,中国国籍,无海外永久居留权,博士学位。1992年8月至2004年12月在哈尔滨市国家税务局工作,2005年1月至12月在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上海分公司税务经理工作,2006年1月至2007年3月在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分公司工作。2008年4月至2008年12月担任重庆南方教育集团财务总监,2009年1月至2014年12月担任埃森哲中国税务总监,2015年1月至2016年4月担任上海安越企业管理咨询公司高级讲师,2016年5月至今在北京中博财智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担任高级讲师,2022年7月至今在深圳赛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执行董事、总经理,2022年7月至今在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担任独立董事。自2022年7月起,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征集人未持有公司股份,未因证券违法行为受到处罚,不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征集人及其主要直系亲属未就公司股权相关事项达成任何协议或安排;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及其关联方及征集事项无任何利益。
(二)征集人对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和理由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征集人出席了公司于2023年5月8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关于公司的议案》及其摘要〈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提案和提交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处理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提案三项提案均投票,并发表了公司的批准实施本激励计划的独立意见。
收藏家认为,公司的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促进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形成核心人员的长期激励机制,不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本公司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的条件。
二、股东大会基本情况
(1)会议的时间和地点
1.现场会议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2023年5月25日召开日期 14点30分
召开地点:深圳市龙岗区园山街大康社区志和路100号楼5楼会议室
2.网上投票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上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上投票系统
自2023年5月25日起,网上投票的起止时间
至2023年5月25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上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当天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13:00-15:00;股东大会当天9日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15-15:00。
(二)需要征集委托投票权的议案
■
关于股东大会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网(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和《关于增加临时提案并延期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三、收集方案
(一)征集对象
截至2023年5月15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并办理会议登记手续的公司全体股东。
2023年5月16日至2023年5月17日,征集时间
(三)征集程序
1.收款人决定委托收款人投票的,应当按照本报告附件确定的格式和内容填写《独立董事公开收款委托书》(以下简称《委托书》)。
2.委托人应当向征集人提供证明其股东身份和委托意图的文件清单,包括(但不限于):
(1)委托投票股东为法定股东的,应当提交法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委托书原件、股东账户卡复印件。法定股东提供的所有文件应由法定代表人逐页签字,并加盖股东单位公章;
(二)委托投票股东为个人股东的,应当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原件、股票账户卡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由股东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由公证机关公证,并与授权委托书原件一起提交;股东本人或股东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不需要公证。
3.委托投票股东按照上述要求准备相关文件后,委托书及相关文件应按照公告指定地址送达,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收到时间为准。
委托投票股东送达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的指定地址和收件人为:
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园山街大康社区志鹤路100号2101董事会办公室
收件人:王梓怡
邮编:518100
电话:0755-86168628
请妥善密封提交的所有文件,注明委托投票股东的联系电话号码和联系人,并在显著位置注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4)委托投票股东提交文件后,经律师事务所见证的律师审查,所有符合下列条件的授权委托将被确认为有效:
1、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已按本公告征集程序送达指定地点;
2、在征集时间内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
3、股东已按照本公告附件规定的格式填写并签署授权委托书,授权内容明确,提交相关文件完整有效;
4、股东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的基本情况与股东名单记录的内容一致;
5、未委托征集人以外的其他人行使征集事项的投票权。股东将其投票权重复授权收集人,但授权内容不同,股东最后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有效,不能判断签署时间,最终收到的授权委托书有效,不能判断收到时间顺序,由收集人询问授权委托人确认,授权内容仍不能确认,授权委托无效;
6、股东将征集事项的投票权授权给征集人后,股东可以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但对征集事项无投票权。
(五)经确认有效授权委托出现下列情形的,征集人可以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1、股东委托收款人投票权后,在现场会议登记截止日期前书面撤销收款人的授权委托,收款人认定收款人的授权委托自动无效;
2、股东行使并出席会议,并在现场会议登记截止日期前书面撤销对收集人的授权委托的,收集人认定其对收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无效;在现场会议登记截止日期前未书面撤销对收集人的授权委托的,收集人的委托为唯一有效的授权委托;
3、股东应当在提交的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其对征集事项的投票指示,并“同意”、“反对”、在“弃权”中选择一项并打“√选择一项以上或者未选择的,征集人将认定其授权无效。
(6)由于投票权收集的特殊性,在审查授权委托书时,只对股东根据本公告提交的授权委托书进行正式审查,股东本人或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是否签署或盖章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或其他文件是否由股东本人或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进行实质性审查。符合本公告形式要求的授权委托书及相关证明文件确认为有效。
附件: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委托书
特此公告。
征集人:吴申军
2023年5月10日
附件:
邦彦科技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委托书
本人/本公司作为客户确认,在签署本授权委托书之前,已仔细阅读《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邦彦科技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邦彦科技有限公司关于增加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和延期召开的公告》等相关文件,充分了解本次征集的投票权等相关情况。
本人/本公司作为授权委托人,授权邦彦科技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吴申军作为本人/本公司代理人出席邦彦科技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并按照本授权委托书的指示行使对下列会议审议事项的表决权。
■
(委托人应当就每一个议案表达授权意见,具体授权应当在相应的格式内“√以未填写为弃权为准)
客户姓名或名称(签名或盖章):
委托股东身份证号码或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股东持股数:
委托股东证券账户:
签署日期:
授权的有效期:自签署之日起至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结束。
证券代码:688132 证券简称:邦彦技术 公告编号:2023-022
邦彦科技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公司董事会和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2023年5月8日,邦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通讯表决举行。全体董事一致同意豁免《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要求的会议通知期限,不得以任何方式向有关部门和机关申请撤销公司临时董事会的决议。公司通过沟通向全体董事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与会董事已了解与所讨论事项有关的必要信息。会议应出席7名董事,实际出席7名董事。会议由董事长朱国胜主持。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全体董事表决,决议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的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总结的议案
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公司长期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有效结合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在充分保护股东利益的前提下,公司计划实施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投票结果: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3票回避。主任朱国胜、朱国强、胡霞回避投票。
本议案仍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表决权的2/3以上批准。
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的具体内容(www.sse.com.cn)《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的》〈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为保证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顺利进行,保证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和《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制定了《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投票结果: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3票回避。主任朱国胜、朱国强、胡霞回避投票。
本议案仍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表决权的2/3以上批准。
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的具体内容(www.sse.com.cn)《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评估管理办法》。
(三)审议通过《关于提交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议案》
为实施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公司董事会要求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处理以下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具体实施:
(1)授权董事会确定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期;
(2)授权董事会按照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调整股票期权授予/所有权价格,将资本公积转换为股本、分配股票红利、股票拆除或减少股票、配股和分配股息;
(3)授权董事会按照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调整股票期权授予/所有权数量,当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换为股本、分配股票红利、股票拆除或减少股票、配股等事项时;
(4)授权董事会在授予股票期权之前,在激励对象之间分配和调整员工离职或放弃的股票期权份额;
(5)授权董事会授予激励对象股票期权,并处理所有相关事项,包括与激励对象签署股票期权授予协议;
(6)授权董事会决定激励对象授予的股票期权是否可以归属,审查确认激励对象的所有权资格和数量,并同意董事会授予工资和考核委员会行使权利;
(7)授权董事会处理激励对象股票期权所有权所有必要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向证券交易所申请所有权,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相关登记结算业务;
(8)授权董事会按照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办理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所有权资格,取消激励对象未行使的股票期权;
(9)授权董事会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条款一致的前提下,不定期制定或修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管理和实际情况施加规定。但是,法律、法规或者有关监管机构要求股东大会或者/有关监管机构批准的,董事会的修改必须相应批准;
(10)授权董事会签署、执行、修改、终止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的任何协议;
(11)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和授予日期;
(12)授权董事会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项,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2、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向有关政府、机构办理审批、登记、备案、审批、批准等手续;签署、执行、修改、完成向有关政府、机构、组织、个人提交的文件;修改公司章程、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办理公司注册资本变更登记;以及所有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的必要、适当或适当的行为。
3、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任命财务顾问、收款银行、会计师、律师、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4、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授权的期限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一致。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或公司章程外,董事长或其授权的适当人员可以直接代表董事会行使上述授权事项。
投票结果: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3票回避。主任朱国胜、朱国强、胡霞回避投票。
本议案仍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表决权的2/3以上批准。
特此公告。
邦彦科技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10日
证券代码:688132 证券简称:邦彦技术 公告编号:2023-026
邦彦科技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临时增加
提案和延期公告
公司董事会和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1.股东大会的相关情况
1.原股东大会的类型和次数: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
2.原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3年5月18日
三、原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
■
二是纠正补充事项涉及的具体内容和原因
(一)增加临时提案的说明
1.提案人:祝国胜
2.提案程序说明
公司已于2023年4月28日公布股东大会召开通知,单独持有25.14%股份的股东朱国胜先生于2023年5月8日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股东大会召集人。股东大会召集人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技创新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督指引》第一号 一 《规范操作》有关规定现予公告。
3.临时提案的具体内容。
■
(2)股东大会延期召开的原因
由于公司工作安排的需要,为确保股东大会的顺利召开,公司决定将原定于2023年5月18日召开的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推迟至2023年5月25日,原股权登记日保持不变。
除上述更正补充外,2023年4月28日公布的原股东大会通知其他事项保持不变。
四、更正补充后股东大会的相关情况。
1.现场会议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2023年5月25日召开日期 14点30分
召开地点:深圳市龙岗区园山街大康社区志和路100号楼5楼会议室
2.网上投票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上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上投票系统
自2023年5月25日起,网上投票的起止时间
至2023年5月25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上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当天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13:00-15:00;股东大会当天9日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15-15:00。
3.股权登记日
股东大会原通知的股权登记日不变。
4.股东大会议案和投票股东类型
■
本次会议还将听取《2022年独立董事报告》。
1、说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已披露的时间,具体内容见2023年4月28日和2023年5月10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以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的公告和文件。
2、特别决议:13、14、15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4、5、8、9、13、14、15
4、有关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5、13、14、15
应避免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关联股东朱国胜和朱国强应避免表决议案5;本股权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及其关联方应避免表决议案13-15
5、参与优先股股东表决的议案:无表决议案
特此公告。
邦彦科技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10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邦彦科技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3年5月25日召开的贵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表本单位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有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有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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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客户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同意”、选择“反对”或“弃权”意向中的一个并打√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出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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