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897 证券简称:长城科技 公告编号:2023-016
浙江长城电工科技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和一致行动人内部协议转让股份和权益变动
提示性公告
公司董事会和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人和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权变更为实际控制人和一致行动人内部的股权转让。实际控制人的总持股比例保持不变,不涉及向市场减持。
● 股权变动不触及要约收购。
● 股权变更仍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合规确认,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权转让转让登记手续。相关事项不确定。请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协议转让/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2023年5月10日,浙江长城电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沈宝珠女士、浙江长城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长城电子集团”)关于签订股份转让协议的通知。浙江长城电子集团沈宝珠 2023年5月9日,《股份转让协议》签署。由于资产规划,浙江长城电子集团计划通过协议转让持有3万、008万 股份长城科技股份(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14.54%)转让给沈宝珠。
转让前,公司实际控制人为顾林祥先生、沈宝珠女士,浙江长城电子集团由顾林祥、沈宝珠控制,是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转让属于一致行动人的内部持股调整。转让后,顾林祥先生和沈宝珠女士仍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总持股比例保持不变。
本协议转让前后公司实际控制人和一致行动人的持股变动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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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前,沈宝珠女士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但通过控制浙江长城电子集团有限公司和湖州长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公司股份,顾林祥和沈宝珠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转让后,沈宝珠女士直接持有3万股公司股份,同时通过控制湖州长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实际控制人总持股比例保持不变。
二、本协议转让双方的基本情况
1、浙江长城电子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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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沈宝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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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出让人(甲方):浙江长城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受让人(乙方):沈宝珠
(一)股份转让安排
1、本协议所述标的股份是指甲方持有的长城科技股份3008000股,占长城科技股份总数的14.54%。甲方同意将其持有的30008000股标的股份转让给乙方。标的股份转让完成后,甲方将不再持有长城科技股份,乙方将持有长城科技3008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4.54%。
2、甲方将标的股份与标的股份对应的所有股东权益(包括与标的股份有关的所有权、利润分配权、表决权等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所有股东权益)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转让标的股份及相应的股东权益。
3、双方同意,本协议标的股份的每股转让价格不得低于本协议签署日(非交易日延长至次一交易日)公司股份大宗交易价格范围的下限。经协商确定为16.362元/股作为转让价格的,标的股份的总转让价格为490元、990元、896.00元。
4、乙方应在标的股份转让完成后6个月内或双方另行协商确定的时间内向甲方支付上述股份转让价。
(二)过渡期损益及相关安排
1、双方同意,标的股份的风险、收益和负担自交割日(包括当日)起从甲方转让给乙方(为避免疑虑,交割日前与标的股份对应的上市公司存在未分配利润,交割日后由乙方享有)。
2、双方同意,在过渡期间,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资本公积金转换为股本的,股份转让的数量和价格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除权。
3、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交付之日起,甲方应以谨慎尽职的原则行使股东权利,履行义务,并承担责任。
(三)交付安排
1、双方同意在本协议签署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合规审查。双方应积极配合交易所对股份转让的审查,包括签署必要的法律文件和提交材料。
2、甲方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审核确认意见后,应负责向登记结算公司办理本协议下标的股份转让登记手续,乙方应配合。
(四)转让双方的陈述、担保和承诺
1、本协议双方保证签署并全面履行本协议的合法权利和权利。
2、本协议双方签署本协议并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1)不违反任何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2)不违反当事人(或约束)的其他合同,也不违反合同项下的合同。
3、本协议生效后,双方有义务配合对方开展和完成与股份转让有关的工作,确保其向对方提供的所有文件和材料以及对方的陈述和说明真实、准确、完整、有效,无隐瞒、虚假、重大遗漏。
4、甲方承诺将目标股份转让给乙方时,无质押、查封、冻结或其他形式或性质的担保或权利负担,无转让限制或争议,免受第三方追索。
(五)协议的生效、变更和终止
1、本协议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成立生效。
2、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增加或删除都应以书面形式进行。
(六)违约责任
本协议签订后,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或承诺或陈述,或保证虚假或严重错误的,视为违约。因违约方违约而遭受任何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的,守约方有权向违约方追偿。
四、股权变动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控股股东为湖州长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为顾林祥先生、沈宝珠女士,股权变更为实际控制人和一致行动人内部股权转让,实际控制人总持股比例保持不变,不涉及市场减少,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五、其他相关事项说明
1.本协议股份转让不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2.本协议转让的股份不受质押、冻结等权利限制,也不受限制。股份协议转让仍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合规确认,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转让转让登记手续。
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浙江长城电子集团、沈宝珠女士分别编制了《简单权益变更报告》、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简式权益变更报告书》、详细权益变更报告书。
4.公司将根据上述股东股份转让的进展情况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浙江长城电工科技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5月11日
浙江长城电工科技有限公司
简单的权益变动报告
上市公司名称:浙江长城电工科技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长城科技
股票代码:603897
浙江长城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
住所:湖州市经济开发区经济开发区
通讯地址:浙湖市经济开发区
股份变动性质:一致行动人之间的权益变动(减少)
2023年5月10日简单权益变更报告签署日期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及格式准则第15号股权变更报告》(以下简称《准则第15号》)及相关法律法规。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不得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规定或与之发生冲突。
三、根据《证券法》和《收购办法》、根据标准15号的规定,本报告全面披露了浙江长城电工科技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的股份变动;
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除本报告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以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浙江长城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份。
4、股权变更是根据本报告中规定的信息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本报告中未列出的信息,并对本报告作出任何解释或解释。
5、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无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人和连带法律责任。
第一节释义
在本报告中,除非本文另有规定,否则以下单词具有以下含义:
■
第二节 介绍信息披露义务人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信息
名称:浙江长城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025633333T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住所:湖州市经济开发区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顾林祥
注册资本:五千零一拾陆万元
成立日期:1997年12月15日
营业期限:1997年12月15日至长期
业务范围:制造和销售高清显示器、数字电视和计算机监控设备;有色金属(稀有金属除外)销售;工业投资、物业管理。(依法需要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股权结构:顾林祥75%,沈宝珠25%。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主要负责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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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境内或境外其他上市公司在境外发行股份总额的5%以上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国内外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达到或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其一致行动人之间的关系
■
第三节 股权变动的目的和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更的目的:
浙江长城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是信息披露义务人,由顾林祥、沈宝珠控制,是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由于资产规划和企业自身需求,信息披露义务人计划通过协议转让持有3万、008万 股份长城科技股份(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14.54%)转让给沈宝珠。转让属于一致行动人的内部持股调整。转让后,顾林祥先生和沈宝珠女士仍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总持股比例保持不变。
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浙江长城电子集团未计划在未来12个月内增持或减持上市公司股份。如有相关权益变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模式
1.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和比例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权益变动前后的持股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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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变更属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之间的内部转让,其总持股比例和数量未发生变化。股权变更完成后,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二、本次权益变动模式
2023年5月9日,沈宝珠女士与浙江长城电子集团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以协议转让的形式,以16.362元/股的价格转让浙江长城电子集团持有的公司无限销售流通股3008000 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4.54%),资金来源为自有或自筹资金。转让后,沈宝珠女士直接持有3万股公司股份,浙江长城电子集团不再通过控制湖州长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三、本权益变更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2023年5月9日,浙江长城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沈宝珠女士签订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出让人(甲方):浙江长城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受让人(乙方):沈宝珠
(一)股份转让安排
1、本协议所述标的股份是指甲方持有的长城科技股份3008000股,占长城科技股份总数的14.54%。甲方同意将其持有的30008000股标的股份转让给乙方。标的股份转让完成后,甲方将不再持有长城科技股份,乙方将持有长城科技3008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4.54%。
2、甲方将标的股份与标的股份对应的所有股东权益(包括与标的股份有关的所有权、利润分配权、表决权等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所有股东权益)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转让标的股份及相应的股东权益。
3、双方同意,本协议标的股份的每股转让价格不得低于本协议签署日(非交易日延长至次一交易日)公司股份大宗交易价格范围的下限。经协商确定为16.362元/股作为转让价格的,标的股份的总转让价格为490元、990元、896.00元。
4、乙方应在标的股份转让完成后6个月内或双方另行协商确定的时间内向甲方支付上述股份转让价。
(二)过渡期损益及相关安排
1、双方同意,标的股份的风险、收益和负担自交割日(包括当日)起从甲方转让给乙方(为避免疑虑,交割日前与标的股份对应的上市公司存在未分配利润,交割日后由乙方享有)。
2、双方同意,在过渡期间,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资本公积金转换为股本的,股份转让的数量和价格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除权。
3、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交付之日起,甲方应以谨慎尽职的原则行使股东权利,履行义务,并承担责任。
(三)交付安排
1、双方同意在本协议签署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合规审查。双方应积极配合交易所对股份转让的审查,包括签署必要的法律文件和提交材料。
2、甲方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审核确认意见后,应负责向登记结算公司办理本协议下标的股份转让登记手续,乙方应配合。
(四)转让双方的陈述、担保和承诺
1、本协议双方保证签署并全面履行本协议的合法权利和权利。
2、本协议双方签署本协议并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1)不违反任何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2)不违反当事人(或约束)的其他合同,也不违反合同项下的合同。
3、本协议生效后,双方有义务配合对方开展和完成与股份转让有关的工作,确保其向对方提供的所有文件和材料以及对方的陈述和说明真实、准确、完整、有效,无隐瞒、虚假、重大遗漏。
4、甲方承诺将目标股份转让给乙方时,无质押、查封、冻结或其他形式或性质的担保或权利负担,无转让限制或争议,免受第三方追索。
(五)协议的生效、变更和终止
1、本协议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成立生效。
2、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增加或删除都应以书面形式进行。
(六)违约责任
本协议签订后,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或承诺或陈述,或保证虚假或严重错误的,视为违约。因违约方违约而遭受任何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的,守约方有权向违约方追偿。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对发行人股权的限制
股权变更所涉及的股份没有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被质押或冻结的股份。
第五节 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在股权变动事实发生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通过证券交易所买卖上市公司股票。
第六节 其它重要事项
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照有关规定如实披露权益变更的相关信息,无法律适用的其他重大信息,以避免误解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披露的内容。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法人营业执照;
2.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主要负责人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3.股份转让协议。
二、备份文件的备份地点
长城科技住所所在地备有本报告及备查文件。
地址:浙江省湖州市长城大道东1号
电话:0572-3957811。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公司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人和连带法律责任。
浙江长城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
法定代表人:顾林祥
签名日期:2023年5月10日
附表: 简单的权益变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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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浙江长城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签字:顾林祥
签名日期:2023年5月10日
浙江长城电工科技有限公司
详细的权益变动报告
上市公司名称:浙江长城电工科技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长城科技
股票代码:603897
信息披露义务人:沈宝珠
住所: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
通讯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
股份变动性质:一致行动人之间的权益变动(增加)
2023年5月10日,详细权益变更报告签署日期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及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更报告》(以下简称《准则第15号》)及相关法律法规。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不得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规定或与之发生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根据标准15号的规定,本报告全面披露了浙江长城电工科技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的股份变动;
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除本报告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以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浙江长城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份。
4、股权变更是根据本报告中规定的信息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本报告中未列出的信息,并对本报告作出任何解释或解释。
5、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无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人和连带法律责任。
第一节释义
在本报告中,除非本文另有规定,否则以下单词具有以下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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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介绍信息披露义务人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信息
姓名:沈宝珠
性别:女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3305XXXXXXXXXXXXXX
住所: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无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一致行动人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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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控股企业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控制的企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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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过去五年中是否受到处罚、诉讼、仲裁和诚信记录
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近五年未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不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未按时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与证券市场无重大不良诚信记录。
5.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的股份达到或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
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国内外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达到或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制的企业持有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5%以上的股份
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不持有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5%以上的股份。
第三节 权益变动的目的
1.权益变更的目的
由顾林祥、沈宝珠控制的浙江长城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是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由于资产规划和企业自身需求,浙江长城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计划通过协议转让持有3万、008万 股份长城科技股份(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14.54%)转让给沈宝珠。转让属于一致行动人的内部持股调整。转让后,顾林祥先生和沈宝珠女士仍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总持股比例保持不变。
二、是否计划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处置其现有股份
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计划在未来12个月内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处置其现有股份。有关权益发生变更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有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模式
1.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变更
转让前,沈宝珠女士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但通过控制浙江长城电子集团有限公司和湖州长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公司股份,顾林祥和沈宝珠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转让后,沈宝珠女士直接持有3万股公司股份,同时通过控制湖州长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实际控制人总持股比例保持不变。
二、二。股权变更前后的股权控制关系
股权变更方式为协议转让。沈宝珠女士、浙江长城电子集团于 2023年5月9日,浙江长城电子集团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计划通过协议转让持有30080000 股份长城科技股份(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14.54%)转让给沈宝珠女士。
股权变更前,公司股东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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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变更后,公司股东结构如下:
■
三、本权益变更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2023年5月9日,浙江长城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沈宝珠女士签订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出让人(甲方):浙江长城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受让人(乙方):沈宝珠
(一)股份转让安排
1、本协议所述标的股份是指甲方持有的长城科技股份3008000股,占长城科技股份总数的14.54%。甲方同意持有30股,008、000股标的股份转让给乙方。标的股份转让完成后,甲方将不再持有长城科技股份,乙方将持有长城科技3008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4.54%。
2、甲方将标的股份与标的股份对应的所有股东权益(包括与标的股份有关的所有权、利润分配权、表决权等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所有股东权益)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转让标的股份及相应的股东权益。
3、双方同意,本协议标的股份的每股转让价格不得低于本协议签署日(非交易日延长至次一交易日)公司股份大宗交易价格范围的下限。经协商确定为16.362元/股作为转让价格的,标的股份的总转让价格为490元、990元、896.00元。
4、乙方应在标的股份转让完成后6个月内或双方另行协商确定的时间内向甲方支付上述股份转让价。
(二)过渡期损益及相关安排
1、双方同意,标的股份的风险、收益和负担自交割日(包括当日)起从甲方转让给乙方(为避免疑虑,交割日前与标的股份对应的上市公司存在未分配利润,交割日后由乙方享有)。
2、双方同意,在过渡期间,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资本公积金转换为股本的,股份转让的数量和价格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除权。
3、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交付之日起,甲方应以谨慎尽职的原则行使股东权利,履行义务,并承担责任。
(三)交付安排
1、双方同意在本协议签署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合规审查。双方应积极配合交易所对股份转让的审查,包括签署必要的法律文件和提交材料。
2、甲方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审核确认意见后,应负责向登记结算公司办理本协议下标的股份转让登记手续,乙方应配合。
(四)转让双方的陈述、担保和承诺
1、本协议双方保证签署并全面履行本协议的合法权利和权利。
2、本协议双方签署本协议并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1)不违反任何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2)不违反当事人(或约束)的其他合同,也不违反合同项下的合同。
3、本协议生效后,双方有义务配合对方开展和完成与股份转让有关的工作,确保其向对方提供的所有文件和材料以及对方的陈述和说明真实、准确、完整、有效,无隐瞒、虚假、重大遗漏。
4、甲方承诺将目标股份转让给乙方时,无质押、查封、冻结或其他形式或性质的担保或权利负担,无转让限制或争议,免受第三方追索。
(五)协议的生效、变更和终止
1、本协议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成立生效。
2、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增加或删除都应以书面形式进行。
(六)违约责任
本协议签订后,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或承诺或陈述,或保证虚假或严重错误的,视为违约。因违约方违约而遭受任何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的,守约方有权向违约方追偿。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对发行人股权的限制
股权变更所涉及的股份没有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被质押或冻结的股份。
第五节 资金来源
股权变更的资金来源于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合法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合规,没有直接或间接来自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公司的情况;通过与上市公司的资产置换或其他交易获得收购资金;通过上市公司的担保、担保等信用增强措施筹集收购资金;利用收购的股份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质押融资;结构化融资转让上市公司股份。
第六节 后续计划
一、未来 上市公司主营业务计划在12个月内变更或调整
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计划在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进行重大变更或调整。
2、与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相关的重组计划将在未来12个月内进行
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计划在未来12个月内出售、合并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也不计划与他人合资或合作,或上市公司计划购买或更换资产的重组计划。资产和业务重组应当根据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进行,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3.更换上市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计划
股权变更并未导致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变更。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没有更换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进行相应调整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四、修改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计划
股权变更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不计划修改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关决定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上市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上市公司现有员工就业计划发生重大变化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计划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的就业计划进行重大变更。
六、上市公司股息政策的重大变化
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计划调整上市公司现有的股息政策。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对上市公司现有业务和组织结构的重大调整没有其他明确计划。
第七节 股权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一、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股权变更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章程行使权利,履行相应的股东义务,上市公司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相对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具有独立市场管理能力和持续盈利能力,在采购、生产、经营、销售、财务、知识产权等方面将继续保持独立。
信息披露义务人为保持上市公司的独立性,作出以下承诺:
“一是确保上市公司独立人员
1、确保上市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市公司全职工作,不在其他控制企业担任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在其他控制企业领取工资。
2、确保上市公司的财务人员独立,不在其他控制的企业兼职或领取报酬。
3、确保上市公司拥有完整独立的劳动、人事和薪酬管理体系,这些体系与我控制的其他企业完全独立。
二、确保上市公司资产独立完整
1、确保上市公司拥有独立完整的资产,上市公司的所有资产均由上市公司控制,并由上市公司独立拥有和经营。确保我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以任何方式非法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和资产。
2、保证不以上市公司的资产为本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债务违规提供担保。
三、确保上市公司财务独立
1、确保上市公司建立独立的财务部门和财务会计制度。
2、确保上市公司拥有标准化、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3、确保上市公司独立在银行开户,不与其他控制的企业共享银行账户。
4、确保上市公司能够做出独立的财务决策,我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干预上市公司的资金使用和调度。
5、确保上市公司依法独立纳税。
四、确保上市公司独立
1、确保上市公司依法建立健全股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
2、确保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行使职权。
3、确保上市公司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与我控制的其他企业没有混合。
五、确保上市公司独立经营
1、确保上市公司具有独立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和能力,具有独立经营市场的能力。
2、确保尽量减少我和我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不可避免或合理的关联交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
六、确保上市公司在其他方面与本人和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保持独立。
我保证严格履行本承诺书中的承诺。如因违反此类承诺而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我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对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影响
股权变更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与长城科技之间没有银行间竞争。为避免未来与上市公司的银行间竞争,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如下:
“1、我保证不要利用自己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关系来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东的利益。
2、股权变更完成后,我将不直接或间接从事与上市公司业务竞争的活动。
3、无论出于什么原因,如果我获得了可能与上市公司竞争的业务机会,我都会及时通知上市公司,并尽最大努力将这些业务机会转移给上市公司。
4、我保证严格履行本承诺书中的承诺。如因违反此类承诺而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我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影响
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无关联交易,本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与信息披露义务人、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的新关联交易。
信息披露义务人作出以下承诺,规范可能与上市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
“1、股权变更完成后,我及其他企业将尽可能避免和减少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对于不可避免或有合理原因的关联交易,我及其他企业将遵循市场公平、公平、开放的原则,与上市公司签订协议,履行法律程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上市公司章程,依法履行相关内部决策程序,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公平合理的相关交易定价,公平的交易条件,确保不使用相关交易非法转让上市公司资金、利润,也不使用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2、我保证严格履行本承诺书中的承诺。如因违反此类承诺而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我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八节 与上市公司的重大交易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交易
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无关联交易。
二、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交易
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无交易。
三、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或类似安排
信息披露义务人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类似安排不予赔偿。
其他正在签订或谈判的合同、默契和安排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
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对上市公司没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合同、默契或安排。
第九节 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1.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自股权变动事实发生之日起6个月至本报告签署之日起,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出售上市公司股份。
二、有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自股权变更事实发生之日起6个月至本报告签署之日起,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直系亲属不买卖上市公司股票。
第十节 其它重大事项
1、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可以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有关文件。
2、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照有关规定如实披露权益变更的相关信息,无法律、有关规定披露但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3、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人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身份证;
2、本次交易涉及的股份转让协议;
3、自事实发生之日起 6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直系亲属名单及其持有或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说明;
4、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和《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规定;
5、信息披露义务人对权益变更应履行的义务作出承诺;
6、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份文件的备份地点
长城科技住所所在地备有本报告及备查文件。
地址:浙江省湖州市长城大道东1号
电话:0572-3957811。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无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人和连带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沈宝珠
签名日期:2023年5月10日
附表: 详细的权益变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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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沈宝珠
签名日期:2023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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