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5566 证券简称:福莱δ特 公告编号:2023-030
杭州福莱δ特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公告
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大股东持股基本情况:截至减持计划披露之日,南京灵源风险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南京灵源”)持有杭州福莱δ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79908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00%。
● 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交易日内,南京灵原计划通过集中竞价减持总数不超过1、423、928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07%;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计划在连续180天内通过大宗交易减持不超过716、800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0.54%,拟减持总数不超过2、140、728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61%。集中竞价交易减持的股份总数,在任何连续90天内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 1%。集中竞价交易减持的股份总数,在任何连续90天内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 1%。在上述减持计划实施过程中,如果公司发行股息、红股、股本转换、新股或配股,南京灵源可根据股本变动相应调整减持计划。
● 减持计划不包括公司实际控制人李百春先生在南京灵原持有的股份。在减持计划中,李百春先生不以任何方式减持其在南京灵原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一、减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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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其中,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李百春先生;董事任鹏飞先生;董事、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大良宽先生;董事高晓丽女士;董事、副总经理陈王泉先生;监事李纪刚先生;监事姬自平女士通过南京灵源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注2:上述减持主体没有一致行动人。
二、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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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3:董事任鹏飞先生通过南京灵原间接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22920股;董事、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大良宽先生通过南京灵原间接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22920股;董事高晓丽女士通过南京灵原间接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229股,200股;董事、副总经理陈王泉先生通过南京灵原间接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229股、200股;监事李纪刚先生通过南京灵原间接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6股、876股;监事姬自平女士通过南京灵原间接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6股、876股;剩下的1,210股,176股是普通员工持有的股份(董事杨凤梅女士离职后6个月内不减持任何公司股份)。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李百春先生仍在限售期内通过南京灵原持有的股份,不参与减持计划。
注4:任鹏飞先生、大良宽先生、高晓丽女士、陈望全先生、李纪刚先生、姬自平女士、杨凤梅女士通过南京灵源间接持有的股份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公司发行上市后有分红、分红、资本公积转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应当对发行价格进行相应的除权除息。
(一)相关股东是否有其他安排 □是 √否
(二)大股东、董监高是否承诺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数量、减持价格等。 √是 □否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1、南京灵原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发行人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发行人不得回购该部分股份。
(2)根据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承诺不减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满后,按照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减持,承诺不违反有关限制性规定。减持时,必要的备案和公告程序将按照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执行,法律程序不履行前不得减持。
(3)未履行上述承诺的,本人/本企业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开解释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其他股东和公众投资者道歉。违反上述承诺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未履行上述承诺,给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造成损失的,本人/本企业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2、南京灵原承诺:
(1)持股意向
作为发行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公司/企业/本人对发行人及其行业未来的发展前景持乐观态度,愿意长期持有发行人股份,不参与旧股转让。
本公司/本企业/本人承诺,本公司/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在限售期内不减持发行人股份,按照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和本公司/本人出具的承诺规定的限售期限要求。
(2)股份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股份的计划
1)公司/企业/本人将严格遵守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流动限制和股份锁定的承诺。持有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计划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要求减持。公司/企业/本人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出售前15个交易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提前披露减持计划,证券交易所应当备案。
2)公司/企业/本人在减持发行人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未履行上述承诺的,转让相关股份取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因公司/企业/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更、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造成的除外),给投资者和发行人造成损失的,公司/企业/本人将依法赔偿损失。
以上股份不包括通过二级市场购买的公司/企业/发行人股份。
3、董事、监事和持有公司股份的高级管理人员对股份锁定作出以下承诺:
(1)自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发行人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也不得回购该部分股份。
(2)上述限制期满后,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发行人总数的25%。离职后六个月内,发行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不得转让。
(3)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果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格(以下简称“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6个月末(如果不是交易日,则是未来第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格,我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直接或间接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不得低于发行价。发行人在本次发行上市后有分红、分红、资本公积转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应当对发行价进行相应的除权除息处理。
(4)违反本承诺直接或间接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违反本承诺部分的减持收入归发行人所有,上述收入应在收入获得之日起30日内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同时,我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因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发行人或其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我将依法向发行人或其他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我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效规范性文件,对公司进行处罚。
(5)本人不得因发行人职务变更、辞职等原因放弃履行相关承诺。
(6)本次发行中,本人发行前持有的股份未公开发售。
4、实际控制人李百春对股份锁定作出以下承诺:
(1)自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发行人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也不得回购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
(2)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卖出后6个月内不得购买发行人股份,买入后6个月内不得出售发行人股份;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如果我持有的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少,减少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如果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分配利息、股份、资本公积转换为股本,最低减少价格将相应调整);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果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末(如果不是交易日,当日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本人不因职务变更、辞职等原因放弃履行上述减持价格、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4)根据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承诺不减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满后,按照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减持,承诺不违反有关限制性规定。减持时,必要的备案和公告程序将按照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执行,法律程序不履行前不得减持。
(5)未履行上述承诺的,应当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开解释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其他股东和公众投资者道歉。违反上述承诺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未履行上述承诺的,给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拟减持与之前披露的承诺是否一致 √是 □否
(三)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三、相关风险提示
(1)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如计划实施的前提条件、限制条件和相关条件的具体情况。
拟减持股东根据自身资金需求独立决定减持计划。减持计划不会影响公司的治理结构和可持续经营。减持计划的实施存在不确定性风险。拟减持股东可根据市场情况和公司股价决定是否实施减持计划。
(二)减持计划的实施是否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变更的风险 □是 √否
(三)其它风险提示
减持计划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特此公告。
杭州福莱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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