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830 简称证券:香溢融通 公告号:临时2023-028
香溢融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关于房屋租赁合同诉讼进展的公告
公司董事会和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人和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香一融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宁波明州1371城隍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1371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诉讼。原一审、二审判决撤销后,案件重新审理。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浙江02民初1079号民事判决对部分争议焦点作出了先行判决,1371公司拒绝接受判决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1371公司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已立案审查。2021年12月30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驳回了1371公司的再审申请。2021年12月21日,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本案其他争议焦点作出民事判决。公司拒绝接受判决,并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2年7月28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浙江民终322号民事判决。公司拒绝接受判决,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已立案审查。2023年5月9日,公司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浙江民申544号民事裁定,驳回公司再审申请。
● 公司为原告、反诉被告、被上诉人、上诉人、被申请人和申请人。
一、公司房屋租赁事项的主要情况
2014年11月28日,公司与一三七一公司签订租赁合同、补充协议,公司将位于宁波市海曙区药店街195号(证书面积18260.40平方米,其中公司已出租给浙江金拱门食品有限公司(原浙江麦当劳餐厅食品有限公司)的城隍庙商城地块等房产出租给1371公司。租期为2014年12月1日至2022年11月30日。公司于2014年12月5日与一三七一公司签订了《员工借贷协议》。2014年12月5日,公司与1371公司签订员工借贷协议。2016年2月16日,双方签署《补充协议2》,租期延长至2024年5月30日。签订上述合同和协议后,一三七一公司开始支付租金。2015年7月20日,公司根据房屋现状将房产交付给一三七一公司。直到2018年5月1日开业,一三七一公司才开始装修租赁房地产。租赁期内,1371公司逾期不支付租金和员工工资,未按时提供后续银行担保,公司催促失败。2018年5月16日,公司向1371公司发出催告函,但收到函后未采取实质性补救措施。2018年6月27日,公司按合同向1371公司发出终止函,1371公司仍未向公司赔偿损失,拒绝归还房屋。
二、诉讼案件情况
鉴于1371公司上述严重违约,公司多次未能与公司协商。2018年11月30日,公司向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8年12月4日,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就上述诉讼案件发出受理通知书。后1371公司(反诉原告、原审被告)向法院提交民事反诉状,法院合并审理,并向公司(反诉被告)发出应诉通知。2019年10月10日,公司收到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发布的《民事判决书》(2018)浙0203民初16303号。1371公司拒绝接受一审民事判决并提出上诉。2020年5月9日,公司收到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民事判决书》(2019)浙02民终5113号。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2020年6月10日,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立案。2020年9月16日,公司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并通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浙江民申3197号,再审申请人1371公司拒绝接受二审判决,并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已立案审查。
2021年2月23日,公司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民事裁定书》(2020),裁定:一、指示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二。再审期间,原判决的执行将暂停。2021年4月21日,公司收到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21)浙02民再17号,裁定一、撤销本院(2019)浙02民终5113号民事判决和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18)浙0203民初1630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由本院按一审程序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2021年7月19日,公司收到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1)浙02民初1079号,对部分争议焦点的先行判决如下:1、确认公司与1371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二》和《员工借贷协议》、《〈员工借用协议〉补充协议于2018年6月28日终止;2、1371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将位于宁波市海曙区药业街195号(房产证号:200844259号。位于宁波市海曙区县学街22号的浙江金拱门食品有限公司除外)〈1-47〉〈1-49〉〈2-33〉-〈2-36〉房地产(房地产证号:海曙字200843685号)返还给公司;3.驳回1371公司要求确认涉案员工借贷协议、《〈员工借用协议〉补充协议无效的反诉请求。一三七一公司不服判决,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上诉。1371公司拒绝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上诉。2021年10月15日,公司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浙江民终1217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1371公司仍拒绝接受判决,并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21年12月30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浙江民申5395号再审案件作出民事裁定,驳回了1371公司的再审申请。
此外,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浙02民初1079号民事判决具有法律效力。由于1371公司未能在法定履行期内履行返还财产的义务,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1年11月,法院依法将涉案财产交付给公司。
2021年12月21日,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浙02民初1079号其他争议焦点作出民事判决。2022年1月4日,公司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因不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2021)浙02民初1079号之一。2022年4月18日,公司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受理通知书》。2022年7月28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浙江民终322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撤销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浙02民初107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改判1371公司应支付15、853、755.6元、麒麟百货18、439.50元、829元。396.29元,共计16、701、591.39元;2.撤销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浙02民初107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改判公司应返还1371公司员工工资409、831.24元,加固费8、778、526元,共计9、188、357.24元;1371公司仍应支付7、513、234.15元,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3、驳回公司其他上诉请求;4、驳回1371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因不服(2022)民事判决,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已立案审查。
公司与一三七一公司签订合同的具体情况及诉讼情况,见公司临时公告:2014-042、2014-043、2014-044、2014-045、2014-047、2015-004、2015-030、2016-004、2016-005、2018-066、2019-038、2019-056、2019-067、2020-035、2020-056、2021-011、2021-027、2021-039、2021-054、2021-056、2021-063、2021-068、2022-031、2022-043、2023-001。
三、诉讼案件的进展
2023年5月9日,公司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浙江民申544号民事裁定,驳回公司再审申请。
本案审查要点1:1371公司是否应返还公司支付的2015年1月至8月相关商场营业收入5、136、371.91元,法院认为2015年1月至4月相关商场收支由1371公司达成协议,是否免租与1371公司是否获得营业收入无关;1371公司提供的担保是收取涉案商场营业收入的前提。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1371公司对公司延期交付负责。审查要点二:二审法院确定的1371公司是否合理,法院认为1371公司既不构成根本违约,上述损失也不是单方面原因造成的,不全部由1371公司承担;二审法院综合考虑合同终止、1371公司投资收入、双方违约等因素,一审法院认定的房屋占用费的40%,即19、018、75.6元,由一三七一公司酌情确定。审查要点3:公司是否应承担租赁房屋加固费用,法院认为,虽然房屋加固是1371公司的经营需要,但客观上也提高了房屋的承载力和抗震性能,有利于公司,在1371公司不构成根本违约,公司请求提前终止租赁合同,一、二审法院认定,扣除涉及麦当劳餐厅的部分加固费用后,由公司承担。
四、本期或期后对公司利润的影响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公司再审申请,浙江民生322号民事判决生效。后续公司将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维护合法权益,并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香溢融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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