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经理:渤海汇金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1、渤海汇金优选平衡持有期混合发起基金中基金(FOF)2023年4月23日,中国证监会许可证[2023]864号文件批准了募集(以下简称“本基金”)。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意味着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的判断、推荐或保障。
2、本基金是合同型开放型、混合型发起型基金(FOF)。本基金对每个基金份额设定一年的最短持有期,即基金合同生效日(认购份额,下同)或基金份额认购确认日(认购份额,下同)或基金份额转换确认日(转换份额,下同)一年后的年度对应日(不含),投资者不能申请赎回申请或转让转让申请;投资者可以申请赎回申请或转让转让申请,从一年后的年度对应日(即最短持有期到期日)起(包括当日)。
3、本基金的基金经理为渤海汇金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宁波银行有限公司,注册机构为渤海汇金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本基金经理”)。
4、自2023年5月18日至2023年6月8日起,本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公开发售。
5、本基金的募集对象包括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发起人、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6、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本公司的直销和其他销售机构。其他销售机构具体见“6、本次募集当事人或中介机构”“(3)销售机构”“2”、其他销售机构”。
7、本基金为发起基金,发起基金供应商认购的基金总额不少于1000万元,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8、如果投资者想认购基金,他们需要开立基金经理的开放式基金账户。如果公司已经开立了开放式基金账户,则无需再次办理开户手续。在募集期内,公司的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开户和认购申请可以同时办理。
9、在本基金直销渠道认购时,投资者以金额申请。每个基金账户首次认购的最低金额为1元(含认购费),每次额外认购的最低金额为1元(含认购费)。其他销售机构以其相关规定为准,但不得低于上述最低认购金额。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基金首次认购和每次额外认购的最低金额。
如果本基金单个投资者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基金管理人有权限制投资者的认购申请。如果基金管理人接受某一或某一认购申请,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超过50%,或变相避免上述50%的要求,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全部或部分认购申请。投资者认购的基金份额以登记机构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确认结果为准。
10、发起人认购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发起资金来自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的资金。
11、募集期间有效认购资金产生的利息将转换为基金份额(股份类型为投资者认购时选择的相应类别),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12、投资者可以在募集期内多次认购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按每个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请单独计算。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13、基金销售机构接受认购申请并不意味着申请成功,而只意味着销售机构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认购申请和认购股份的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14、本公告仅说明基金募集的相关事项和规定。如果投资者想了解基金的细节,请仔细阅读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媒体和公司指定销售机构网站上发布的渤海汇金优先平衡基金(FOF)招聘说明书。
15、本基金的招股说明书和本公告将同时在本公司网站上发布(https://www.bhhjamc.com)。投资者也可以通过公司网站下载基金申请表,了解基金销售相关事宜。
16、在募集期内,基金可能会增加或调整销售机构。请注意公司和销售机构最近的公告,或致电公司和销售机构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
17、对于未开设销售网点的投资者,请致电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651-1717)或基金经理指定的销售机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购买事宜。
18、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各种情况适当调整基金份额的销售安排,并予以公告。
19、基金经理建议投资者充分了解基金投资的风险和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仔细选择合适的基金产品。基金管理人承诺以履行职责、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使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的一定利润或最低收益。该基金过去的业绩及其净值并不意味着其未来的业绩。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本基金业绩的保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和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基金主要投资于公开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净值由于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需要充分了解基金的产品特点,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合理判断市场,承担基金投资中的各种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基金运营风险、基金独特风险、流动性风险等风险。本基金的具体经营特点见基金合同和招股说明书的约定。本基金的风险详见招股说明书的“风险披露”部分。
本基金采用证券经纪人交易结算模式,即基金将通过基金经理选定的证券经纪人进行现场交易结算。该交易结算模式可能存在操作风险、资金使用效率降低、交易结算风险、投资信息安全保密风险、当日估值无法完成等风险。
与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不同,如银行储蓄和债券。投资者购买基金时,不仅可以根据其持有的份额分享基金投资产生的收益,还可以承担基金投资造成的损失。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认购(或认购)基金时,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股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数据总结等信息披露文件,独立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独立做出投资决策,充分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征,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合理判断市场,认真做出投资决策。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履行职责、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使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的一定利润或最低收益。当投资者赎回时,收入可能高于或低于投资者之前支付的金额。该基金过去的业绩及其净值并不意味着其未来的业绩。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本基金业绩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方自负”原则,基金经营状况和基金净值变化造成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1.基金募集的基本情况
1、基金名称
渤海汇金优选平衡持有期混合发起基金中基金(FOF)(本基金有A类和C类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简称:渤海汇金优先平衡一年持有混合发起(FOF)A,代码018498;C类基金份额简称:渤海汇金优选平衡一年持有混合发起(FOF)C,代码018499)
2、基金的经营模式和类型
合同开放式、混合发起式基金中的基金(FOF)
本基金对每个基金份额设定一年的最短持有期,即基金合同生效日(认购份额,下同)或基金份额认购确认日(认购份额,下同)或基金份额转换确认日(转换份额,下同)一年后的年度对应日(不含),投资者不能申请赎回申请或转让转让申请;投资者可以申请赎回申请或转让转让申请,从一年后的年度对应日(即最短持有期到期日)起(包括当日)。
由于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况,基金管理人不能在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到期日按时开放基金份额赎回或转让业务,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延长至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况的下一个工作日。股息再投资产生的基金股份的最短持有期与原基金股份的最短持有期一致。
3、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4、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
基金股份的销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5、基金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灵活投资于各种具有不同风险收益特征的基金和其他资产,追求超越基金业绩基准的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6、限制筹款规模
本基金最低募集总额为1000万元,最低募集总额为1000万元。
本基金为发起基金,发起基金供应商认购的基金总额不少于1000万元,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7、发售对象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发起人基金提供商、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8、销售机构
各销售机构和直销机构的具体联系方式请参阅“六、本次募集当事人或中介机构”的“(三)销售机构”的相关内容。在本次募集期间,新的代销机构或营业网点将另行公布。
9、募集时间安排和基金合同生效
(一)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股份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2)本基金将于2023年5月18日至2023年6月8日发行。在此期间届满时,不符合招股说明书第七部分第一条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的,基金可以在募股期内继续销售。基金管理人也可以根据基金销售情况,适当延长或缩短募集期内的基金销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3)基金募集符合基金备案条件的,基金合同自基金管理人完成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后的第二天公布基金合同的有效性。基金管理人应当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不得使用。
募集期届满,不符合基金备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募集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支付的款项,并增加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税后);
3)基金募集失败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不得要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的一切费用,由各方承担。
10、在紧急情况和其他特殊情况下,上述基金募集期的安排可以适当调整并及时公布。
二、认购方法及相关规定
1、认购方式
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股份确认”的方式。
2、认购费率
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方式,投资者认购时A类基金份额收取认购费,认购时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
投资者认购A类基金份额时,具体认购费率安排如下表所示:
■
本基金的认购费用由申请认购A类基金份额并成功确认的投资者承担。基金认购费不包括在基金财产中,主要用于基金的营销、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费用。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费用和其他费用不包括在基金财产中。投资者重复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按单笔认购金额对应的认购率分别计算。
3、认购股份的计算方法
认购股份(包括利息转换股份)的计算保留在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的部分四舍五入,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本基金认购股份的计算公式如下:
A类基金份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率)
(注: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费=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认购费=固定认购费)
认购股=(净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募集期间有效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基金份额销售面值
C类基金份额:
认购股份=(认购金额+募集期间有效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基金股份销售面值
例1:投资者在认购期间投资2万元,认购基金A类股,认购率为0.20%。假设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2万元,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2万元,可获得的认购股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2,000,000.00/(1+0.20%)=1,996,007.98元
认购费用=2,000,000.00-1,996,007.98=3992.02元
认购份额=(1,996,007.98+200.00)/1.00=1,996,207.98份
也就是说,投资者投资2万元认购本基金的A类股份,再加上认购期间有效认购款获得的利息,投资者在认购期结束后确认的A类基金股份为1、996、207.98。
例2:投资者在认购期间投资2万元,认购本基金C类股。假设认购期间产生的2万元利息为2万元,可获得的认购股份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份额=(2,000,000.00+200.00)/1.00=2,000,200.00份
也就是说,投资者投资2万元认购本基金的C类股份,再加上认购期间有效认购款获得的利息,投资者在认购期结束后确认的C类基金股份为2万元,2万元。
三、开户认购
(一)使用账户说明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时,应使用本公司的开放式基金账户。
1、本基金管理人已开立基金账户的投资者不需要重新开户。
2、没有基金经理开立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可以直接在直销机构或基金经理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开立公司开立基金账户。
3、通过直销机构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办理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登记手续的投资者,可以直接在原地认购基金。
4、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或基金经理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办理基金经理开放基金账户登记手续,计划通过其他销售机构或直销机构认购基金,必须使用现有基金经理开放基金账户在新销售机构或直销网点开放基金账户登记确认可以处理基金认购。
(二)使用账户注意事项
1、投资者在直接认购基金之前,需要开立基金管理人的开放式基金账户。
2、在不同的销售机构申请开立基金账户,可能会导致开户失败。
(三)其他销售机构办理开户(或账户注册)和认购流程
包括银行和证券公司在内的其他销售机构的开户和认购程序,以各机构的有关规定为准。
(四)本公司直销机构办理开户(或账户登记)和认购流程
1、本基金募集期间,本公司在天津的直销现场服务接受投资者开户(或账户登记)、认购手续。
2、认购时间:基金股份发售日9:30至17:00(申请不受理周六、周日、节假日)。
3、直销现场服务认购程序:
(1)开户(或账户登记):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时,必须开立本基金管理人的开放式基金账户。如果已经开立,则无需重新处理。
基金募集期间,可同时办理投资者开户和认购申请。开立基金账户时请注意:
个人投资者:
A.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1)国内自然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16岁以上,以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中国公民还应提供劳动收入证明文件,如用人单位出具的合法收入证明、工资单、银行流水单、税单等;
2)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中国工作和生活:香港、澳门居民通行证或台湾居民通行证;香港、澳门、台湾当地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出具的临时住宿登记证明书(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海外人员备查卡等类似证明文件),可以证明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大陆工作和生活的书面证明材料(加盖公安机关公章);
3)取得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境外自然人: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B.本人指定的银行储蓄账户(银行卡或银行存折)原件和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中注明银行账户信息(账户、账户名称),账户名称应与投资者开户证明信息一致;
C.填写并签署的账户业务申请表(个人)(如果账户控制人或受益人不需要填写个人客户身份识别信息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D.填写并确认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个人)》和《普通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及适当性匹配确认书》(开户时符合专业投资者条件,认定为专业投资者不能提供);
E.本人签署的《投资者权益须知》;
F.本人签署的《个人税务居民身份证明》(如果只能为中国税务居民提供);
G.见证委托还必须签署见证委托确认书;
H.柜台直销业务原则上必须亲自到柜台办理。如果有特殊原因不能到场,需要委托他人办理,需要提供其他材料:
1)提供申请人及代理人签字确认的账户业务申请表(个人);
2)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
3)代理人有效身份证及其签字复印件。
I.未成年人(不包括在中国16岁以上、18岁以下、以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只能用于遗产继承和证券资产处置。
1)因继承原因申请开立账户的,应当提交被继承人死亡证明、未成年人与被继承人有效亲属关系证明、经公证有效的遗嘱、遗赠抚养协议等证明未成年人具有合法继承关系的书面证明文件。未成年人未申请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可以使用户口簿、出生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书面证明等身份证明材料。开户系统中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应输入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号码;
2) 未成年人申请开户等账户业务,由其法定监护人办理,法定监护人还应当提供法定监护关系证明材料。
J.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对机构投资者:
A.国内法人应当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有效工商营业执照原件或者复印件(社区法人为社区法人登记证、事业法人为事业法人登记证、机关法人为机关法人设立批准等)。非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还应当提供加盖公章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B.银行账户信息证明文件,如开户许可证、开户银行账户申请表或加盖单位公章的银行账户信息确认函;
C.《业务授权委托书》填写并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
D.填写并加盖相关印章的《机构客户印章卡》;
E.法定代表人及授权经办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F.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加盖公章的有效证明复印件(如需);
G.填写并加盖公章的《账户业务申请表(机构)》;
H.受益人证明材料加盖公章;
I.电子交易委托还需签署《电子交易业务申请书》;
J.填写并加盖公章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机构)》和《普通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及适当性匹配确认书》(开户时符合专业投资者条件并认定为专业投资者的,不得提供);
K.加盖公章的《投资者权益须知》;
L.填写并签署的《机构税务居民身份声明》(仅为中国税务居民或政府机构、国际组织、央行、金融机构或在证券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司及其关联机构、事业单位、军队、武警部队、居委会、村委会、社区委员会、社会团体等单位)
M.消极非金融机构还需要提供《控制人税务居民身份声明》;
N.符合专业投资者资格的,应当提供专业投资者确认书、专业投资者申请表及有关证明材料;
O.境内非法人合伙企业和风险投资企业还需提供: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或者国家有权机关颁发的合伙组织成立证书),非法风险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交商务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者省级(含副省级城市)以上风险投资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风险投资企业备案文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投资方签订的合伙协议或风险投资企业合同及章程(加盖企业公章);
3)加盖公章的经营者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执行合伙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执行合伙人或负责人对经营者的授权委托书(合伙执行合伙人以合伙营业执照记录为准,有多个合伙执行合伙人的,其中一个在授权书上签字或盖章;执行合伙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委派代表在授权书上签字或盖章)。
P.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对产品投资者:
以投资者发行的金融产品名义开立金融机构账户的产品投资者(一般以金融机构(经理)的许可证材料为投资者身份识别依据,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除上述“机构投资者”应提交的材料外:
A.加盖公章的金融相关业务资格证书(如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金融许可证等);
B.产品成立或备案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
C.信托协议(主页+盖章页)或托管协议(主页+盖章页)或资产管理合同(主页+盖章页)或备忘录等协议文件复印件;
D.填写并加盖公章的账户业务申请表(产品);
E.填写并加盖公章的《产品投资者资金来源声明》(如果投资者已为公开发行产品或投资者提供股份持有人名单,且持有人均为自然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
F.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其他类型的投资者开立交易账户所需的信息,请咨询公司的直销机构。
在公司直销机构以外的其他销售机构开立基金账户的客户,应当在直销机构开立交易账户(所需信息与账户相同)。
(2)认购基金
投资者申请认购本基金时,应将全额认购资金转入公司指定的直销专户,并确保当日17日:00前到账,除转账外不接受其他付款方式。
机构和产品投资者在办理认购时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①交易业务申请表(机构)填写合格并加盖预留印章;
②个人投资者出示有效身份证原件,提供复印件,机构或产品投资者出示授权经理有效身份证原件,提供复印件;
③认购时,普通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超过有效期的,应当重新提交《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机构)》和《普通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及适当性匹配确认书》
④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3)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①当投资者选择直接成为专业投资者或从普通投资者转变为专业投资者时,他们需要提供专业投资者申请表、投资知识测试及相关信息财产、资质证明材料;
②通过直销服务开立新账户或未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的投资者或已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但已过期的投资者,应填写《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和《普通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及适当性匹配确认书》(如普通投资者);
③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的评估结果应与投资者想要购买的基金的风险水平相匹配。
(4)交款
投资者应按照渤海汇金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机构的规定,在认购前将全额资金汇入渤海汇金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清算账户。
户名:渤海汇金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工行津西梅江支行
银行账号:0302014429300023271
102110001261大额支付账户
转账时,投资者应注明认购的基金名称和基金代码,并确保在募集期间交易日提交认购申请当天17日:00前到账。
投资者未按上述规定支付资金,认购无效的,渤海汇金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和直销清算账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果投资者当天未将全额资金转入账户,如有下列无效认购,认购资金将在确认无效认购后三个工作日内转入投资者指定的资金结算账户,退款产生的利息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①投资者转移资金,但不使用转账;
②投资者转移资金,但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③投资者转移资金但未在有效时间内交付的;
④投资者转让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
⑤投资者转移资金但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⑥公司确认的其他无效资金。
渤海汇金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和直销清算账户的开户银行对无效认购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清算交付
1、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投资者认购的资金只能存入募集账户,任何人不得使用。
2、如果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投资者在募集期间支付的有效认购资金产生的利息将转换为基金份额(股份类型为投资者认购时选择的相应类别),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登记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办理基金的权益登记。
五、基金验资及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自基金股份发行之日起3个月内,在发起人认购基金总额不少于1000万元,承诺认购基金股份持有期不少于3年的情况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法律法规和招股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销售,并在10天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进行验资,验资报告应当专门说明发起人及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并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符合基金备案条件的,基金合同自基金管理人完成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后的第二天公布基金合同的有效性。基金管理人应当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不得使用。
募集期间有效认购资金产生的利息将转换为基金份额(股份类型为投资者认购时选择的相应类别),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有效认购资金利息转换的份额保留在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募集期届满,不符合基金备案条件的,基金募集失败。如果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承担募集行为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并在募集期届满后30天内返还投资者支付的款项,并增加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税后)。基金募集失败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不得要求报酬。各方应承担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筹集支付的一切费用。
六、本次募集的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渤海汇金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桂湾五路128号基金镇对冲基金中心506号
法定代表人:齐朝晖
设立日期:2016年5月18日
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2016]3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11亿元人民币
持续期: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2-23861521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宁东路345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成立时间:1997年4月10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会[2007]64号
组织形式: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660359.0792万元
持续经营: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及文号:证监会[2012]1432号
(三)销售机构
1、直销服务:
名称:渤海汇金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桂湾五路128基金镇对冲基金
中心506
直销服务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路8号
设立日期:2016年5月18日
法定代表人:齐朝晖
联系人:谭如雁
电话:022-23861525
传真:022-23861510
网址:https://www.bhhjamc.com
客服电话:400-651-1717
2、其他销售机构:
(1)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22层202室,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办公地址:22层202室,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法定代表人:范怀东
联系人:李鑫
电话:0411-39027830
网址:https://www.yibaijin.com
客服电话:400-0899-100
(2)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基六路70弄1号208-36室,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办公地址:海基六路70弄1号208-36室,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伍豪
联系电话:021-50585353
网址:https://www.leadfund.com.cn
客服电话:95376
(3)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兰溪路900弄15号526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518号8层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联系人:陈东
联系电话:021-52822063
网址:https://www.66zichan.com/
客服电话:400-118-1188
(4)上海基宇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500号30层3001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1503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李关洲
电话:021-65370077
网站:www.jiyufund.com.cn
客服电话:400-820-5369
(5)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波市宁波市宁东路345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马艺玮
电话:021-23262715
网址:https://www.nbcb.com.cn/
客服电话:95574
(6)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兰路277号1号楼1203、1204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兰路277号1号楼1203、1204室
法定代表人:黄欣
联系人:何源
联系电话:17717506649
网址:www.zhongzhengfund.com
客服电话:400-6767-523
(7)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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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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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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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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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实际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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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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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悦江中路688号保利国际广场北塔楼8楼盈米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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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亿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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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叶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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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中信建投证券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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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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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胡雄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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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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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方磊
联系人:毛善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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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渤海证券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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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安志勇
联系人:王星
电话:022-28451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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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东海证券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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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钱俊文
联系人:王一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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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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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梁蓉
联系人:魏素清
电话:010-66154828-8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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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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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彭浩
联系人:孙小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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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深圳市中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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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竹岗街竹溪社区梨园路8号HALO广场一期四层12-13室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龚江江
联系电话:0755-33227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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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区(郑东)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6号楼5楼503
办公地址:郑州区(郑东)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6号楼5楼503
法定代表人:温丽燕
联系人:胡明丽
联系电话:13564448595
网址:https://www.hgccpb.com/
客服电话:4000-555-671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布。
(四)登记机构
名称:渤海汇金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桂湾五路128号基金镇对冲基金中心506号
办公地址:宾水西路8号,天津市南开区
法定代表人:齐朝晖
联系人:王琳
电话:022-23861520
传真:022-23861651
网址:https://www.bhhjamc.com
(五)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陆奇
经办律师:安冬、陆奇
(六)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222号30楼
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222号30楼
法定代表人:付建超
电话:021-61418888
注册会计师杨小真: 张冠楠
联系人:张冠楠
渤海汇金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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