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560 证券简称:明冠新材料 公告编号:2023-043
明冠新材料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省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公司董事会和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明冠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发布的《关于明冠新材料及相关责任人采取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13号。现将相关信息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具体内容
[2023]13号关于明冠新材料及相关责任人出具警示函的决定
“明冠新材料有限公司、颜洪嘉、叶勇:
经调查,贵公司子公司明冠投资于2022年第一季度与陕西安康高新区签订投资协议,子公司博创宏远、明冠投资根据磷酸铁和磷酸铁锂项目建设义务及相关投资安排的后续变更,涉及大量,对贵公司主要业务发展、股票交易价格和投资者决策有很大影响。但贵公司未及时披露上述投资协议及后续投资安排变更,直至2023年1月与安康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发生纠纷。贵公司上述重要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准确、不完整,也未披露相关风险。
公司未及时披露上述重要信息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七十八条、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三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公司及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实际控制人严洪佳是信息披露事务的第一负责人和主要经营管理负责人,作为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时任董事会秘书叶勇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信息披露的违法行为负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贵公司及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实际控制人严洪佳、董事会秘书叶勇采取行政监督措施。贵公司及相关负责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法行为,认真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研究,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规范经营,勤勉负责,避免此类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对本监管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会停止执行。”
二、二。说明相关信息和采取措施
收到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后,公司及相关负责人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并对问题进行了深入反思。公司将严格按照行政监管措施决定的要求整改存在的问题。后续公司将进一步提高标准经营意识,组织相关人员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措施、上市公司治理标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技创新委员会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继续全面完善公司内部控制,提高公司治理水平,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发展。
特此公告。
明冠新材料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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