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192 证券简称:迪哲医药 公告编号:2023-30
迪哲(江苏)医药有限公司
继续监督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的变更,重新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公告
公司董事会和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迪哲(江苏)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19日披露了迪哲(江苏)医药有限公司关于变更发起人和发起人代表的公告(公告号:2023-27)。公司聘请华泰联合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担任2023年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的发起人。公司与原发起人中信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和相关募集资金存储银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相应终止。中信证券未完成的持续监管工作由华泰联合证券承担。
鉴于公司发起人已更换,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南2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技创新委员会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1规范经营等法律法规,华泰联合证券及保荐机构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同意迪哲(江苏)医药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登记的批准》(证监会许可[2021] 3494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关于迪哲(江苏)医药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科技创新板上市交易的通知》([2021]468号),公司首次向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0。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52.58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103、205、258.00元,扣除发行费116、637、476.43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13、205、258.00元。 人民币1,986,567,781.57元。上述资金于 2021 年 12 月 7 日到位,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核 2021 年 12 月 8 《验资报告》(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21)日出具 1192 号)。
二、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开立募集资金专户。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技创新委员会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公司和华泰联合证券分别与中信银行无锡分行、兴业银行无锡分行、华夏银行无锡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上述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无重大差异。
截至2023年4月17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存储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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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述余额不包括公司利用闲置募集资金管理现金的余额。)
三、募集资金监督协议的主要内容
(1)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存储银行(以下简称“乙方”)与华泰联合证券(以下简称“丙方”)签订的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南2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技创新委员会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1规范经营,甲、乙、丙三方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项账户”),仅用于2021年甲方首次公开发行,并在科技创新板上市募集资金。 – 新药研发项目/补流项目/超额募集资金的储存和使用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发起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指定发起人代表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监督甲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二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技创新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一号一号标准化运作》、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持续监管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
丙方可以通过现场调查、书面询问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乙双方应配合丙方的调查和查询。丙方每六个月对甲方筹集的资金的储存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发起人代表徐超和丁明明随时到乙方查询和复印甲方专户信息;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乙方提供所需的专户信息。
发起人代表应向乙方出具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应向乙方出具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每月(每月1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确保对账单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在一次或12个月内从专户中提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净额的20%的,甲方应及时通知丙方,乙方应及时通过电子邮件通知丙方,并提供专户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按照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发起人代表。丙方更换发起人代表的,应当书面通知乙方相关证明文件,并按照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甲乙双方更换发起人代表的联系方式。更换发起人代表不影响本协议的有效性。
8、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丙方专户大额支取情况,甲方或丙方可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乙双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了解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方、乙方、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自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成并依法取消账户并在丙方监管期结束之日起生效。
11、本协议一式收集,甲方、乙方、丙方持有两份,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江苏省监管局报告一份,其余留给甲方备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迪哲(江苏)医药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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