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698(a股) 900946(B股) 公告号:临2023-023
证券 简称:湖南天雁(a股) 天鹅B股(B股)
湖南天雁机械有限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
公告
公司董事会和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人和连带责任。
2023年5月11日,湖南天雁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天雁”或“公司”)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
1、2022年10月31日,公司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总结的议案、《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措施〉的议案》、《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措施〉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激励计划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提交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
2、2022年11月1日至11月10日,公司在公司内部公布了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位。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拟激励对象名单的异议,并于2023年3月21日披露了《湖南天雁机械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验证意见及公示公告》。
3、2023年3月2日,公司公告收到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湖南天雁机械有限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国有资产考试成绩[2023]46,由中国武器装备集团有限公司转发。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原则上同意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4、2023年3月28日,公司召开了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总结的议案、《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措施〉的议案》、《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措施〉的议案》、提交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5、2023年5月11日,公司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首次向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本激励计划调整事项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鉴于公司首次授予的11个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参与激励计划。、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及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等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调整了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的数量和数量。
本次调整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110人调整为99人。本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总额由157万股调整为1076万股,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927万股调整为861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数量由230万股调整为215万股。
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和分配如下:
■
除上述调整外,公司实施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与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计划一致。根据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属于授权范围内,经董事会批准,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 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激励计划数量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奋和尽职调查。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职责,努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四、监事会意见
根据《公司法》,调整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调整程序在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范围内合法合规,不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首次按照公司章程调整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本次调整已获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有关董事在审议本议案时,应当避免表决,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律师认为,本激励计划的调整和首次授予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激励计划授予日的确定、授予对象、授予数量、授予价格和授予条件的成就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公司披露了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根据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情况,继续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七、备查文件
1、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湖南天雁机械有限公司;
2、湖南天雁机械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3、《湖南天雁机械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的独立意见》;
3、《湖南天雁机械有限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4、《湖南天雁机械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5、《湖南居安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天雁机械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湖南天雁机械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12日
证券代码:600698(a股) 900946(B股) 公告号:临2023-022
证券简称:湖南天雁(a股) 天鹅B股(B股)
湖南天雁机械有限公司
第十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公司监事会和全体监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人和连带责任。
2023年5月11日,湖南天雁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天雁”或“公司”)召开第十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2023年会议通知 5月6日,湖南天雁有3名监事通过传真、电子邮件或送达发布,全部出席会议。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全体监事一致推荐监事袁天奇先生担任本次会议的临时召集人。本次会议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经过认真审议,与会监事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数量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认为,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调整程序在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范围内合法合规,不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调整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数量和授予数量。
投票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第二,审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没有授予/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况,《激励计划》设定的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实现。2023年5月11日,公司同意以2.83元/股的价格授予99名激励对象861万股限制性股票。
投票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湖南天雁机械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5月12日
证券代码:600698(a股) 900946(B股) 公告号:2023-021
证券 简称:湖南天雁(a股) 天鹅B股(B股)
湖南天雁机械有限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公司董事会和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人和连带责任。
2023年5月11日,湖南天雁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天雁”或“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会议通知于2023年5月8日通过传真、电子邮件或交付发出。湖南天雁现有9名董事全部出席会议。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决议合法有效。会议通过沟通表决,决议如下:
1、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案》。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的具体内容(www.sse.com.cn)《湖南天雁机械有限公司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公告》。
杨宝全、胡辽平、刘青娥、尹真回避表决。
投票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首次向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的具体内容(www.sse.com.cn)《湖南天雁机械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向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杨宝全、胡辽平、刘青娥、尹真回避表决。
投票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湖南天雁机械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12日
证券代码:600698(a股) 900946(B股) 公告号:临2023-024
证券 简称:湖南天雁(a股) 天鹅B股(B股)
湖南天雁机械有限公司
向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公司董事会和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人和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第一个授予日:2023年5月11日
●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人数:99人
● 首次授予数量:861万股
● 首次授予价格:2.83元/股
2023年5月11日,湖南天雁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天雁”或“公司”)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1)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
1、2022年10月31日,公司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总结的议案、《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措施〉的议案》、《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措施〉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激励计划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提交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
2、2022年11月1日至11月10日,公司在公司内部公布了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位。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拟激励对象名单的异议,并于2023年3月21日披露了《湖南天雁机械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验证意见及公示公告》。
3、2023年3月2日,公司公告收到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湖南天雁机械有限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国有资产考试成绩[2023]46,由中国武器装备集团有限公司转发。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原则上同意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4、2023年3月28日,公司召开了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总结的议案、《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措施〉的议案》、《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措施〉的议案》、提交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5、2023年5月11日,公司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首次向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认为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满足,首次授予日期确定为2023年5月11日。具体情况如下:
1、本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何情况:
(1)注册会计师对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否定意见或无法表达 审计报告示意见;
(2)注册会计师对最近一份会计年度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发表否定意见或无否定意见 法律表达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未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开承诺分配利润;
(四)法律、法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情况:
(1)最近12个月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合适的候选人;
(2)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过去12个月内认定为不合适的候选人;
(3)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过去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采取市场禁止措施;
(四)《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认真核实,董事会认为公司和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任何情况,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条件已得到满足。
(三)本次授予的具体情况及激励计划简述
1、第一个授予日:2023年5月11日
2、首次授予:861万股;
3、首次授予人数:99人: ;
4、首次授予价格:2.83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发行a股普通股。
6、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计划的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之日起至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制或回购注销之日起不超过72个月。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分为三批限售,每批限售期为自相应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36个月、48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得的限制性股票在终止限制前不得转让、担保或偿还债务。限售期满后,公司应当按照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和注销符合终止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
在限制期内,激励对象因资本公积金转换为股本、股票红利和股票拆分而取得的股份不得以其他方式在二级市场出售或转让。该股票的限制期与相应的限制性股票的限制期相同。如果公司回购未解除限制的限制性股票,该股票将一起回购。
本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如下表所示:
■
7、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之间的分配如下表所示:
■
注:1、本计划的激励对象未参与两家或两家以上上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
2、通过所有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得的上述任何激励对象的公司股份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所有有效激励计划中涉及的目标股份总数不得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总股本的10%。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权益授予价值,由上市公司董事会合理确定,其他激励对象的权益授予价值,如管理、技术、业务骨干等,不高于授予时工资总额(含权益授予价值)的40%。本计划有效期内有关政策调整的,董事会可以根据有关机构规定的调整修订本条款。
8、解除限制性股票限售条件:
激励对象获得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方可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何情况:
①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不能表达意见的最新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
②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不能表达意见的审计报告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中内部控制;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未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分配利润;
④法律、法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具备以下条件:
①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组织健全,职责明确。股东大会选举更换董事制度健全,董事会选拔、考核、激励高级管理人员职权到位。外部董事(含独立董事,下同)占董事会成员的一半以上;
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外部董事组成,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度健全,议事规则完善,操作规范;
③内部控制体系和绩效考核体系健全,三项制度改革到位,基本管理体系规范,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劳动就业、薪酬福利制度和绩效考核体系,员工进出,收入增减;
④发展战略明确,资产质量和财务状况良好,经营业绩稳定;近三年无财务、收入分配、薪酬管理等违法行为和不良记录;
⑤完善经济责任审计、信息披露、延期支付、追索扣回等与激励机制对称的约束机制;
⑥其他条件由证券监管部门规定。
(3)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情形:
①最近12个月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合适的候选人;
②近12个月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合适的候选人;
③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过去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采取市场禁止措施;
④《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⑤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不得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参与;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根据《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国内)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情形:
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章程的;
②任职期间,因贿赂、贪污盗窃、泄露上市公司经营和技术秘密、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声誉、对上市公司形象产生重大负面影响等违法违纪行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的任何情形和/或者不符合上述第(2)条规定的任何条件的,所有未解除限制的激励对象授予的所有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和回购时股票市场价格的低值回购注销;如果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3)条和/或(4)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激励对象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制的限制性股票,除本计划另有规定外,公司应当按照授予价格和回购时股票市场价格的低值回购和注销。
(5)符合公司绩效考核要求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制期的三个会计年度(2023-2025年)中,按年度进行绩效考核,解除限制性股票,以达到绩效考核目标作为解除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本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的公司业绩要求为:
■
注:1、上述“净利润”和“净资产收益率”指标均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和加权平均净资产为计算依据。
2、在任期届满或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合格后,授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限制性股票不少于20%锁定;
3、在本计划有效期内,根据上级有关部门决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或企业响应国家政策号召而实施的相应战略措施、政策重大调整等极端情况(如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重大资产重组或企业响应国家政策号召),导致业绩指标无法比拟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股东大会授权恢复或者调整相应的业绩指标;
4、公司董事会有权根据公司战略、市场环境等相关因素对上述业绩指标和水平进行调整和修改,但相应的调整和修改应报国有资产主管单位备案。
股权激励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列入经常性损益。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制期的公司业绩考核目标未达到的,所有激励对象当期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制性股票,公司应当按照本计划以授予价格和回购时股票市场价格的低价取消回购。
同行业/标杆企业选择解除限售考核:
公司属于中国证监会行业分类的“制造业”类别下的“汽车制造业”。上述“同一行业”的平均绩效是中国证监会“汽车制造业”下所有上市公司的平均绩效。同时,公司选择20家主要业务相似的上市公司作为解除限制性股票销售的标杆企业,具体如下:
■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有关机构调整行业分类或者同行业成分股的,公司应当采用当时最新更新的行业分类数据进行年度考核;同行业企业或者标杆企业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偏差过大的样本极值或者异常值的,董事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删除或者更换。
(6)个人层次考核合格
根据公司制定的《湖南天雁机械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分年进行考核。
■
公司一级绩效考核达标的,激励对象年度考核结果为B级以上,限售当期限制性股票的100%可以解除;激励对象年度考核结果为C档,当期限制性股票的60%可以解除,剩余部分由公司回购注销;激励对象年度考核结果为D档,限制不能解除,全部由公司回购注销。
由于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当期限制性股票不得递延至下一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应当按照激励计划的规定,授予回购时的价格和股票市场价格的低价值。
二、本次授予与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鉴于公司首次授予的11个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参与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调整了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的数量和数量。
本次调整后,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大象的数量从110人调整为99人。本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总额从157万股调整为1076万股,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从927万股调整为861万股,预留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从230万股调整为215万股。
除上述调整外,公司实施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与2023年首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计划一致。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参与本激励计划,在授予前6个月说明公司股票交易情况
经核实,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前6个月内不买卖公司股票。
四、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 11 根据第一股份支付规定,公司将根据最新获得的限售人数变化、业绩指标完成等后续信息,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修改预期限售股数量,并根据限售股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以授予日收盘价与授予价格之间的差额作为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在股权激励计划实施中按取消限制性股票的比例进行分期确认。董事会已确定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期为2023年5月11日,首次授予861万股限制性股票。预计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
注: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会计成本不仅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有关,还与实际生效和无效权益数量有关。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最终影响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股权激励产生的总费用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根据目前的情况,公司估计,在不考虑本计划刺激公司业绩的情况下,摊销本计划费用对有效期内的年净利润有影响,但影响有限。考虑到该计划在公司发展中的积极作用,从而激发管理团队的热情,提高运营效率,降低代理成本,该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改善将远远高于成本增加。
五、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和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
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和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通过自筹资金解决。公司承诺不提供贷款和任何其他形式的财务补贴,包括为激励对象获得基本激励计划的目标股票,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激励对象因本激励计划获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和其他税费。
六、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于2023年5月11日确定了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我们认为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有关规定。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和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未授予/授予限制性股票,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条件已实现。公司不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形式的财政资助。
有关董事在审议本议案时,应当避免表决,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七、监事会意见
1、本公司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具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资格,符合《管理办法》、《工作指导意见》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不得成为《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激励对象中没有独立董事、监事,也没有单独或共同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符合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2、本次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授予/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的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实现。
3、本次确定的第一个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为2023年5月11日,同意以2.83元/股的价格授予99个激励对象861万股限制性股票
八、律师对公司本激励计划授予的结论性法律意见
律师认为,本激励计划的调整和首次授予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激励计划授予日的确定、授予对象、授予数量、授予价格和授予条件的成就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公司披露了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根据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情况,继续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九、备查文件
1、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湖南天雁机械有限公司;
2、湖南天雁机械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3、《湖南天雁机械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的独立意见》;
3、《湖南天雁机械有限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4、《湖南天雁机械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5、《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湖南天雁机械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6、《湖南居安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天雁机械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湖南天雁机械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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