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578 证券简称:三星新材料 公告号:2023-035
浙江三星新材料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权益分配实施公告
公司董事会和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18元
● 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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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差异化分红转让: 是
第一,股东大会通过分配方案的次数和日期
2023年4月18日,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利润分配方案。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2年
2.分配对象:
截至上海证券交易所股权登记日下午收盘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的全体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 7 公司存放在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3.差异化分红转让方案:
(1)差异化分红转让方案
以股权分配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户股份余额为基础,向全体股东每10股发放现金红利1.8元(含税)。在股权分配登记日实施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化的,计划保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并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公司股权分配登记日总股本为180、357、032股,扣除公司回购专户股份4、680、427股,基于175、676、605股,每10股发现金红利1.8元(含税),共发现金红利31、621、788.9元(含税)。
(2)除权(息)参考价格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公司将按下列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 =(前收盘价-现金红利)÷(1+流通股变动比例)
由于公司分红差异化,上述公式中的现金红利是指根据总股本稀释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
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总股本×实际分配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
=(175,676,605×0.18)÷180,357,032=0.1753(保留四位小数)
根据公司2022年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利润分配仅为现金股息分配,不实施资本公积金转股本等其他形式的分配方案。因此,公司的流通股没有变化,流通股的变化比例为 0。
故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 -0.1753)÷(1+0)=前收盘价 -0.1753(元/股)
三、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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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1)除公司自行分配的对象外,其他无限销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本结算系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收盘后登记,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处理指定交易。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以在分红日在指定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分红。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分红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办理指定交易后再分红。
(2)公司回购专用账户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2.自行分配对象
公司直接发放以下股东现金红利:杨敏先生、杨阿永先生。
3.扣税说明
(1)持有公司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的》 股息红利差异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异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持股期限超过一年的,暂免征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发行现金红利0.18元;个人持股1年内(含1年),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发行现金红利0.18元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应当从个人资本账户中扣除并转让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应当在下个月5个工作日内转让公司,公司应当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持股期限在一个月内(含一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超过1个月至1年(含1年)的,应纳税所得额暂减50%,实际税负10%;持股期限超过一年的,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2)持有公司有限销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的》 公司股息红利差异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相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解禁后 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本通知规定计算,持股时间自解禁之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个人所得税适用于20%的税率,即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162 元。
(3)对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股息、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函 [2009]47号)有关规定,企业所得税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税后每股实际发现金红利为0.162元。有关股东认为其股息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议(安排)待遇的,可以按照规定获得股息 分红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4)通过沪港通投资本公司 A 根据《关》,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 根据《关于沪港股市交易互联机制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 本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发现金红利0.162元。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股息红利所得税 实际分配的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0.18元。
五、相关咨询办法
本公司股权分配相关事项的咨询方式如下:
联系部:证券事务部:证券事务部
联系电话:0572-8370557
特此公告。
浙江三星新材料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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