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266 证券简称:泽京制药 公告编号:2023-024
苏州泽京生物制药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司董事会和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筹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2022年11月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关于批准苏州泽京生物制药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登记的批准》(证监会许可证)〔2022〕2649号)同意苏州泽京生物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年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注册申请。根据上述批准,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了24、489、795股普通股(a股),发行价格为每股49.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1.199、999、95.00元。
2023年4月17日,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苏州泽京生物制药有限公司验资报告(XYZH截至2023年4月14日,截至2023年4月14日,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1.199、999、955.0元,扣除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费用。773.41元(不含增值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1、181、933、181.59元,其中实收股本为24、489、795元,资本公积(股本溢价)为1、157、443、386.59元。
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开立募集资金专户。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储存、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有效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南》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技创新委员会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规范经营》等法律法规和《苏州泽静生物制药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公司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管理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并与中国工商银行昆山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苏州分行、招商银行苏州分行、中信银行苏州分行、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起人”)签订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上述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无重大差异。上述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模式)》没有重大差异。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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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上述开户银行(以下简称“乙方”)和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项账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储存和使用,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3、丙方作为甲方的发起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指定发起人代表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监督甲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丙方承诺继续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技创新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技创新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一号规范运作》、《甲方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丙方可以通过现场调查、书面询问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乙双方应配合丙方的调查和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进行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发起人代表高广伟和赵吉随时到乙方查询和复印甲方专用账户的信息;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乙方提供所需的相关专用账户信息。发起人代表向乙方查询甲方专用账户时,应出具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应向乙方出具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每月(每月5/10/3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从专户累计提取金额超过5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通过电子邮件通知丙方,并提供专户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按照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发起人代表。丙方更换发起人代表的,应当书面通知乙方相关证明文件,并按照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发起人代表的联系方式。更换发起人代表不影响本协议的有效性。
8、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或丙方发出对账单,未配合丙方调查专项账户的,甲方可主动终止本协议,并在丙方要求下单时注销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9、丙方发现甲乙双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了解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下的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10、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并按中国法律解释。各方同意,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由争议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争议不能通过协商解决,争议将按照仲裁规则和程序移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在北京仲裁。仲裁庭由三人组成,各方同意适用一般仲裁程序。仲裁裁决为终局的,对争议方具有约束力。
11、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自专项账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成并依法取消账户之日起生效。本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和发起人变更而提前终止的,甲方应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有关当事人签订新协议。
特此公告。
苏州泽京生物制药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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