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267 鸿远电子证券简称 公告号:临2023-023
北京元六鸿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公司董事会和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担保人名称:成都鸿立芯半导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立芯)
● 本担保金额:宏立核担保金额为2000万元;截至目前,公司实际提供的担保余额为0元。
● 本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无反担保:
●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
● 特殊风险提示:被担保人鸿立芯是一家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公司,提醒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一、担保概述
(一)保证基本情况
北京元六鸿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支持子公司鸿立芯业务发展,根据其业务实际需要,为鸿立芯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申请综合信用额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最高担保金额为2000万元;上述担保不收取子公司的任何担保费,也不需要提供反担保。
(2)本担保事项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于2023年3月1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2023年4月11日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明确的同意。2023年,公司拟担保其子公司北京元陆宏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创思(北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宏远泽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创思(上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元六宏远(苏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宏立芯、成都宏启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信用额度,总额不超过12.00亿元。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的详细信息(http://www.sse.com.cn)《关于2023年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告号:临2023-011)。
本担保事项和金额在公司已履行审批程序的预期担保金额内,无需履行其他审批程序,符合有关规定。
二是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一)被担保人的情况
公司名称:成都宏立芯半导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CM3RE3K
成立时间:2017年3月22日
注册地址:成都高新区天虹路3号B楼3层
法定代表人:罗闯
注册资本:2000万元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检验检测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集成电路设计、集成电路销售、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销售、集成电路芯片设计及服务、电力电子元件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国内贸易代理、集成电路制造、电力电子元件制造、电子元件制造、通信设备制造(依法必须批准的项目除外,依法凭营业执照独立开展经营活动)。
鸿立芯近年来的主要财务指标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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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担保人与公司的关系
元六鸿源(成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持有被担保人100%的股权,被担保人为公司合并范围内的子公司。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债权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2、债务人:鸿立芯
3、担保金额:人民币2000万元
4、担保方式:连带责任担保:连带责任担保
5、担保范围:根据信用协议向信用申请人提供的贷款和其他信用本金余额(最高限额为200万元),以及相关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延迟履行、保理费用、担保权和债权实现费用等相关费用。
6、担保期限:自本担保书生效之日起,每笔贷款或其他融资或贵行转让的应收账款债权的到期日或每笔预付款的预付款日再增加三年。任何具体的信用延期,保证延期至延期届满后再增加三年。
四、本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担保是为了满足公司子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满足公司的整体利益和发展战略,被担保人为公司子公司,公司可以有效控制其日常业务活动的风险和决策,及时控制其信用状况,不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五、董事会和独立董事的意见
公司于2023年3月1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董事会认为,上述担保是为满足公司子公司的业务需求而提供的担保,符合公司的整体发展战略;担保人为公司子公司,可有效控制其日常业务活动的风险和决策,及时控制其信用状况。
独立董事认为,经过仔细审查,提供担保的对象是公司的子公司。公司充分了解子公司的经营状况、信用和债务偿还能力,能有效防范和控制担保风险,不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因此我们同意事项,同意提交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2023年4月11日,公司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议案。
六、对外担保和逾期担保的累计数量
截至目前,公司对外担保总额(担保总额是指经批准的担保金额内未使用金额与实际担保余额之和)为人民币144,466.99万元,占公司2022年审计净资产(追溯调整后)的36.07%,子公司无对外担保;公司对子公司的实际担保余额为人民币24,466.99万元,占公司2022年经审计净资产(追溯调整后)的6.11%。公司没有逾期担保。
特此公告。
北京元六鸿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13日
证券代码:603267 鸿远电子证券简称 公告号:临2023-024
北京元六鸿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权益分配实施公告
公司董事会和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37元(含税)
● 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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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差异化分红转让: 是
第一,股东大会通过分配方案的次数和日期
2023年4月11日,北京元六鸿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利润分配方案。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2年
2.分配对象:
截至上海证券交易所股权登记日下午收盘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的全体股东(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除外)。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督指引》第7号的有关规定,公司不享有利润分配和公积金转换为股本的权利。在此基础上,公司存储在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将不参与利润分配。
3.差异化分红转让方案:
(1)差异化分红转让方案
公司计划在2022年实施股权分配登记日分配股份(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股份余额)的基础上分配利润,向股东每股发现金红利0.37元(含税)。
截至目前,公司总股本为232.4万股,不包括公司回购专用账户持有的764、708股,以231、635、292股为基础,每股发现金红利为0.37元(含税),共发现金红利为85、705、058.04元(含税)。
(2)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公司将按下列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现金红利)÷(1+流通股变动比例)
根据公司2022年股东大会批准的利润分配计划,公司只分配现金股息,不分配股份或资本公积转换为股本。因此,公司的流通股份没有变化,流通股份的变化比例为0。
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总股本×实际分配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231,635,292×0.37)÷232,400,000≈0.37元/股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每股现金红利)÷(1+流通股变动比例)=(前收盘价)-0.37)÷(1+0)=(前收盘价)-0.37)元/股
即公司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0.37)元/股
三、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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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1)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2)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和4名股东外,公司其他股东股份(包括无限销售条件流通股和有限销售条件流通股)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本结算系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收盘后登记,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成员处理指定交易。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以在分红日在指定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分红。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分红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办理指定交易后再分红。
2.自行分配对象
郑红、刘晨、郑小丹、刘利荣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3.扣税说明
(一)持有公司无限售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异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异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及《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55号)有关规定,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持有期限超过一年的,暂免征个人所得税;持有期限不足一年(含一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当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份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有期限计算应纳税额,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应当从个人资本账户中扣除并转让给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应当在下个月5个工作日内转让给主管税务机关,公司应当在收到税款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实际分配的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0.37元。
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一个月内(含一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超过1个月至1年(含1年)的,应纳税所得额暂减50%,实际税负10%;持股期限超过一年的,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限售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异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为应纳税所得额的50%,实际税负为10%。根据本通知,公司发放现金红利时,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每股现金红利0.333元。
(3)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缴纳股息、股息、利息扣缴企业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有关规定,企业所得税按10%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代扣,即扣税后实际发放的现金红利为每股0.333元。有关股东认为需要享受税收协议(安排)待遇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关于沪港股市交易互联机制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a股,其股息红利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的上海分公司以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分配,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分配红利0.333元。对于香港投资者属于其他国家的税务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议规定的股息红利所得税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公司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享受税收协议待遇。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照税收协议税率计算的税款与应纳税款的差额退税。
(5)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定股东,公司不扣缴企业所得税,其股息所得税按照税法规定申报缴纳,公司实际发放的现金股息为税前每股0.37元。
五、相关咨询办法
如对本次权益分配有疑问,请按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10-52270567
特此公告。
北京元六鸿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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