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62 证券简称:东方钽业 2023-074号公告号
宁夏东方钽业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股东大会没有否决议案。
2、股东大会不涉及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变更。
1.会议的召开和出席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5月12日14日:30
(2)网上投票时间:2023年5月12日上午9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上投票。: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2023年5月12日9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15至15:00期间的任何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宁夏东方钽有限公司办公楼二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上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姜滨董事长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共有5名股东或股东代表参加了股东大会,代表202、012、5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5.8252%。
2、股东通过现场和网上投票的情况
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201、916、8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5.8035%。
4名股东通过网上投票,代表957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217%。
3、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4名中小股东通过现场和网上投票,代表957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217%。
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秘书出席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会议,公司聘请的国豪律师(银川)事务所律师出席会议。
二、二。审议和表决案件
本次会议议案的投票方式:现场投票与网上投票相结合
议案1.00 公司2022年董事会工作报告提案
总投票:同意201、928、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持有的99.9582股份%;反对84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18%;弃权0股(其中默认弃权0股未投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持有的0.0万股份%。
中小股东总表决:同意11、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持有的11.7032股份%;88.2968反对84.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持有的股份%;弃权0股(其中默认弃权0股未投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持有的0.0万股份。%。
投票结果:通过。
议案2.00 公司2022年监事会工作报告提案
总投票:同意201、928、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持有的99.9582股份%;反对84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18%;弃权0股(其中默认弃权0股未投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持有的0.0万股份%。
中小股东总表决:同意11、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持有的11.7032股份%;88.2968反对84.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持有的股份%;弃权0股(其中默认弃权0股未投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持有的0.0万股份。%。
投票结果:通过。
议案3.00 关于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总投票:同意201、928、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持有的99.9582股份%;反对84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18%;弃权0股(其中默认弃权0股未投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持有的0.0万股份%。
中小股东总表决:同意11、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持有的11.7032股份%;88.2968反对84.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持有的股份%;弃权0股(其中默认弃权0股未投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持有的0.0万股份。%。
投票结果:通过。
议案4.00 关于公司2022年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投票:同意201、928、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持有的99.9582股份%;反对84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18%;弃权0股(其中默认弃权0股未投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持有的0.0万股份%。
中小股东总表决:同意11、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持有的11.7032股份%;88.2968反对84.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持有的股份%;弃权0股(其中默认弃权0股未投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持有的0.0万股份。%。
投票结果:通过。
议案5.00 关于公司2022年利润分配计划的议案
总投票:同意201、928、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持有的99.9582股份%;反对84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18%;弃权0股(其中默认弃权0股未投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持有的0.0万股份%。
中小股东总表决:同意11、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持有的11.7032股份%;88.2968反对84.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持有的股份%;弃权0股(其中默认弃权0股未投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持有的0.0万股份。%。
投票结果:通过。
议案6.00 公司2023年董事、监事薪酬计划
总投票:同意201、928、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持有的99.9582股份%;反对84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18%;弃权0股(其中默认弃权0股未投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持有的0.0万股份%。
中小股东总表决:同意11、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持有的11.7032股份%;88.2968反对84.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持有的股份%;弃权0股(其中默认弃权0股未投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持有的0.0万股份。%。
投票结果:通过。
7、公司独立董事在股东大会上宣读了2022年度报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银川)
2.律师姓名:刘庆国、石薇
3.结论意见:律师认为2022年股东大会的召集、召集程序、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方式、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和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2022年股东大会年度法律意见书
宁夏东方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12日
国浩律师(银川)
宁夏东方钽业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GHFLYJS【2023】191号
致:宁夏东方钽业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宁夏东方钽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要求《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上投票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公司委托,任命刘庆国、石伟律师出席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大会”),并就会议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法律意见,律师审查了会议涉及的相关事项,查阅了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相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和验证。
律师同意与会议决议一起公布本法律意见,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承担相应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根据《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和相关事项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精神进行了核实和验证。法律意见如下:
一、召开会议、召开程序和召集人资格的召集
经律师检查,本次会议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召开。2023年4月11日,召开会议的通知在《中国证券报》上发布、《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信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告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
根据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的决议,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如下:
1、公司2022年董事会工作报告提案;
2、公司2022年监事会工作报告提案;
3、关于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4、关于公司2022年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5、关于公司2022年利润分配计划的议案;
6、公司2023年董事、监事工资计划;
详见上述审议议案的内容 2023 4月11日,超潮信息网 www.cninfo.com.cn 和《证券时报》一起、《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发布的公司八届三十次董事会决议公告和八届二十次监事会决议公告的内容。
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提交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符合《规则》的有关规定,并已在本次会议的通知中公布。
会议召开人为公司董事会。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姜斌先生主持。会议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召开程序进行。会议的召开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及召开会议的通知包括:
1、截至2023年5月8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的公司全体股东及其代理人。
2、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律师核实,出席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1人,代表201、916、8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5.80股%。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4名股东代表957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22%。
公司的一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
律师认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资格,有权审议表决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其他参与者的资格是合法的。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方法和结果
会议还采用了现场记名投票和网上投票的投票方式。
1、出席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的形式表决了公告中列出的审议事项。
2、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http://wltp.cninfo.com.cn)为全体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网上投票时间为:2023年5月12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在线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5月12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2023年5月12日上午9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15至下午15:00。公司部分股东通过网上投票平台对股东大会审议事项进行网上投票。网上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贵公司提供了网上投票的统计结果。
据统计,出席会议的5名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代表公司股份202、012、5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5.825股 %。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持有的有效表决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了本次会议的审议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方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律师认为,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和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方法和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和结果合法有效。
国浩律师(银川)
负责人 柳向阳
律 师 刘庆国
石 薇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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