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22 股票简称:佳电股份 编号:2023-025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
决议的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
2、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股东大会以前通过的决议。
1.会议的召开和出席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的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5月12日14日:30。
2023年5月12日提供网上投票时间
2023年5月12日9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上投票: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2023年5月12日9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开始:2023年5月12日15日至投票结束:任何时间的00间。
2、股权登记日
截至2023年5月8日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的公司全体股东。
3、会议地点: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长安路247号公司1号楼527会议室
4、召开方式: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上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刘清勇先生
7、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会议
1、参加表决的总体情况
共有16名股东和股东代表参加了股东大会,代表262、903、37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4.0714股%。其中,共有7名股东和股东代表出席了现场会议,代表了232、540和42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8.9815%;共有9名股东和股东代表通过网上投票,代表30、362、94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0898%。
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共14人(董事、监事、高管、单独或共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持有43、676、988股股份,占公司总股份的7.3217。%。其中,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5人,代表13、314、04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2319%;9名中小股东通过网上投票,代表30股、362股、94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0898股%。
2、董事、监事、高管和律师出席或出席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会议,公司聘请的北京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1)投票方式: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上投票相结合的投票方式
(二)表决
1、关于2022年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同意262股、884股、37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持有的99.9928股份%;反对19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2%;弃权0股(其中默认弃权0股未投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持有的0.0万股份%。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同意43、657、988股,占出席会议的99.9565股份%;0.0435反对19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弃权0股(其中默认弃权0股未投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持有的0.0万股份。%。
投票结果:通过。
2、关于2022年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同意262股、884股、37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持有的99.9928股份%;反对19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2%;弃权0股(其中默认弃权0股未投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持有的0.0万股份%。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同意43、657、988股,占出席会议的99.9565股份%;0.0435反对19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弃权0股(其中默认弃权0股未投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持有的0.0万股份。%。
投票结果:通过。
3、关于2022年财务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同意262股、884股、37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持有的99.9928股份%;反对19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2%;弃权0股(其中默认弃权0股未投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持有的0.0万股份%。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同意43、657、988股,占出席会议的99.9565股份%;0.0435反对19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弃权0股(其中默认弃权0股未投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持有的0.0万股份。%。
投票结果:通过。
4、关于2022年利润分配计划的议案
总表决:同意262股、884股、37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持有的99.9928股份%;反对19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2%;弃权0股(其中默认弃权0股未投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持有的0.0万股份%。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同意43、657、988股,占出席会议的99.9565股份%;0.0435反对19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弃权0股(其中默认弃权0股未投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持有的0.0万股份。%。
投票结果:通过。
5、关于2023年财务预算的议案
总表决:同意262股、884股、37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持有的99.9928股份%;反对19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2%;弃权0股(其中默认弃权0股未投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持有的0.0万股份%。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同意43、657、988股,占出席会议的99.9565股份%;0.0435反对19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弃权0股(其中默认弃权0股未投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持有的0.0万股份。%。
投票结果:通过。
6、《2022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议案
总表决:同意262股、884股、37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持有的99.9928股份%;反对19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2%;弃权0股(其中默认弃权0股未投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持有的0.0万股份%。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同意43、657、988股,占出席会议的99.9565股份%;0.0435反对19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弃权0股(其中默认弃权0股未投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持有的0.0万股份。%。
投票结果:通过。
7、《2022年内部控制评估报告》议案
总表决:同意262股、884股、37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持有的99.9928股份%;反对19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2%;弃权0股(其中默认弃权0股未投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持有的0.0万股份%。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同意43、657、988股,占出席会议的99.9565股份%;0.0435反对19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弃权0股(其中默认弃权0股未投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持有的0.0万股份。%。
投票结果:通过。
8、《续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
总表决:同意262股、884股、37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持有的99.9928股份%;反对19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2%;弃权0股(其中默认弃权0股未投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持有的0.0万股份%。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同意43、657、988股,占出席会议的99.9565股份%;0.0435反对19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弃权0股(其中默认弃权0股未投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持有的0.0万股份。%。
投票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二)经办律师:程益群、高瑶
(3)结论意见:北京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股东大会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网上投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会议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投票程序、投票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公司2022年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佳木斯电机有限公司哈尔滨电气集团有限公司
2023年5月12日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
2022年股东大会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有限公司
受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聘请,北京通商律师事务所指定律师(以下简称“律师”)出席2022年股东大会(以下简称“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上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上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审查并见证了股东大会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提案审议、股东大会表决方式、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本法律意见如下:
一、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
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召开。2023年4月12日,公司在《证券时报》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信息网(www.cninfo.com.cn)上述公告《关于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规定了股东大会的时间和地点、参与者、会议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和提案、投票方式、股权登记日和出席会议的方式。
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上投票相结合的投票方式。2023年5月12日,股东大会现场会议14日:30.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长安路247号公司1号楼527会议室如期举行。网上投票时间为:(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上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12日9日:15-9:25,9:30-11:30和13:00-15:00;(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12日9日:15-15:00期间的任何时间。
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刘清勇先生主持。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审议会议通知中列出的审议事项,并当场行使表决权。召开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和内容与会议通知中列出的内容一致。
经本所律师适当核实,股东大会的召开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符合《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的《网上投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1.股东出席会议
根据现场会议统计结果和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上投票结果,共有16名股东和股东代表出席股东大会,代表262、903、377股,占公司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0714%。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7人,代表232、540、429股,占公司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9815%。9名股东通过网上投票,代表30、362、948股,占公司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898%。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14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共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代表股份43、676、988股,占公司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217%。其中,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5人,代表股份13、314、040股,占公司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319%。9名中小股东通过网上投票,代表30股、362股、948股,占公司投票总数的5.0898%。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资格,由律师审查核实法人股东的持股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通过网上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
3.召集人
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有资格召集股东大会。
律师认为,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其资格合法有效,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1.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公司董事会公告的议案一致,符合《公司法》,不修改原提案或提出新提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经本所律师审查,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记名表决,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委托代理人逐一表决列入会议通知的议案。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参与在线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在线投票时间内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和互联网投票平台行使投票权。在线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在线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3.经公司律师审查,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推荐了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公司律师共同参加会议的计票和监督,并清点了现场会议审议事项的投票。根据现场投票和网上投票的结果,主持人当场宣布所有提案均已获批准。该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经本所律师审查,股东大会通过现场投票和网上投票以普通决议案的形式审议通过了以下八项议案:
议案1:关于2022年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62股、884股、377股,占参加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8%;反对19000股,占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2%;弃权0股(其中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000%。
中小股东表决:同意43、657、98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持有的99.9565%;反对19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持有的0.0435%;弃权0股(其中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持有的0.000%。
议案2:关于2022年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62股、884股、377股,占参加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8%;反对19000股,占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2%;弃权0股(其中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000%。
中小股东表决:同意43、657、98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持有的99.9565%;反对19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持有的0.0435%;弃权0股(其中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持有的0.000%。
议案3:关于2022年财务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62股、884股、377股,占参加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8%;反对19000股,占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2%;弃权0股(其中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000%。
中小股东表决:同意43、657、98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持有的99.9565%;反对19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持有的0.0435%;弃权0股(其中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持有的0.000%。
议案4:关于2022年利润分配计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62股、884股、377股,占参加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8%;反对19000股,占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2%;弃权0股(其中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000%。
中小股东表决:同意43、657、98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持有的99.9565%;反对19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持有的0.0435%;弃权0股(其中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持有的0.000%。
议案5:关于2023年财务预算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62股、884股、377股,占参加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8%;反对19000股,占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2%;弃权0股(其中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000%。
中小股东表决:同意43、657、98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持有的99.9565%;反对19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持有的0.0435%;弃权0股(其中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持有的0.000%。
议案6:《2022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62股、884股、377股,占参加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8%;反对19000股,占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2%;弃权0股(其中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000%。
中小股东表决:同意43、657、98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持有的99.9565%;反对19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持有的0.0435%;弃权0股(其中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持有的0.000%。
议案7:《2022年内部控制评估报告》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62股、884股、377股,占参加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8%;反对19000股,占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2%;弃权0股(其中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000%。
中小股东表决:同意43、657、98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持有的99.9565%;反对19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持有的0.0435%;弃权0股(其中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持有的0.000%。
议案8:《续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62股、884股、377股,占参加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8%;反对19000股,占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2%;弃权0股(其中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000%。
中小股东表决:同意43、657、98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持有的99.9565%;反对19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持有的0.0435%;弃权0股(其中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持有的0.000%。
基于上述情况,本所律师认为,股东大会的表决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进行,表决程序和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网上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应当随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等材料一起公布。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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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 5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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