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242 证券简称:*ST中昌 公告号:2023-060
中昌大数据有限公司
立案进展及收到《行政处罚事先通知书》的公告
公司董事会和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人和连带责任。
2023年5月12日,中昌大数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发布的《行政处罚事先通知书》[2023]10号。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中昌大数据有限公司、李群南、薛玮佳:
中昌大数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昌数据)涉嫌信息披露违规案件已由我局调查,我局计划依法对您进行行政处罚。我局计划告知您行政处罚所依据的违法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您享有的相关权利。
中昌数据涉嫌违法的主要事实如下:
1.中昌数据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
上海三盛宏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盛宏业)是中昌数据的控股股东,是中昌数据的关联方。在2019年年度报告中,中昌数据披露,三盛宏业的拆迁金额为19951645.43元,但实际拆迁金额为1028年、351年、008年、71元。中昌数据未按规定在2019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事项。
二、中昌数据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和进展情况
2020年1月,中昌数据子公司上海玉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玉昌)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与银码正达(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码正达)的请求、北京君言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言信息)、北京亿美和信科技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亿美和信)、博雅等28名被告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等一系列协议,退还了上海玉昌已支付的转让款约6.26亿元及利息,2020年1月17日,北京市三中院立案。随后,上海玉昌改变了诉讼请求,撤销了对24名被告的起诉,要求银代码正达、君言信息、亿美和信、博雅等4名被告继续履行股权转让协议等一系列协议,支付6.38亿元的绩效补偿。随后,上海玉昌改变了诉讼请求,撤销了对其中24名被告的诉讼,要求银码正达、君言信息、亿美和信、博雅等4名被告继续履行《股权转让协议》等一系列协议,并支付了6.38亿元的业绩补偿金。中昌数据直到2020年6月30日才公布相关诉讼。2021年2月7日,上海玉昌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2021年2月20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允许上海玉昌撤诉。2021年3月,上海玉昌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银码正达、君言信息、亿美和信支付6.38亿元赔偿金和利息,博雅承担连带责任。2021年3月8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中昌数据直到2021年8月31日才公布披露相关诉讼。
上述违法事实有上市公司公告、记账凭证、银行账户资料、诉讼文件、相关人员查询记录等证据。
我局认为,中昌数据未披露涉嫌违反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违法行为。中昌数据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和进展,涉嫌违反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项、第十二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四百 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和《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李群南作为中昌数据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全面管理公司事务,了解重大诉讼的发生和进展,未及时披露或有关情况,是中昌数据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人。作为中昌数据时任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薛伟佳不勤勉尽责。她是中昌数据未按规定直接披露相关交易事项的主管。中昌数据未按规定披露相关交易的,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责令中昌大数据有限公司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二、警告李群南,罚款50万元;
三、警告薛玮佳,罚款50万元。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结合新旧法适用的特殊情况,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中昌数据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和进展的行为;
一、责令中昌大数据有限公司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二、警告李群南,并处以20万元罚款。
根据以上两项行政处罚意见,我局拟决定:
一、责令中昌大数据有限公司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
二、警告李群南,并处以70万元罚款;
三、警告薛玮佳,罚款5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的有关规定,您有权陈述和辩护我局计划对您的处罚决定。我局将采纳您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如果您放弃陈述、辩护和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根据上述事实、原因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请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指定联系人提交《行政处罚事先通知书回执》,逾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是《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相关信息以上述指定媒体发布的信息为准。请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昌大数据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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