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129 证券简称:春风动力 公告编号:2023-032
浙江春风动力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权益分配实施公告
公司董事会和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1.41元
● 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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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差异化分红转让: 否
第一,股东大会通过分配方案的次数和日期
公司2023年5月5日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利润分配方案。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2年
2.分配对象:
截至上海证券交易所股权登记日下午收盘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的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公司总股本150、454、163股为基础,每股发现金红利1.41元(含税),共发现金红利212、140、369.83元。
三、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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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1)无限销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本结算系统在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盘后登记,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处理指定交易。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以在分红日在指定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分红。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分红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办理指定交易后再分红。
(2)发送红股或转换股本的,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应当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盘后登记的股东持股数量,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自行分配对象
公司自行发放春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春风投资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
3.扣税说明
(1)持有公司无限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异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异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根据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一年的,暂免征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发行现金红利1.41元;个人持股不足一年(含一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发行现金红利1.41元。个人转让股份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应当从个人资本账户中扣除并转让给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应当在下个月5个工作日内转让给主管税务机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持股期限在一个月内(含一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超过1个月至1年(含1年)的,应纳税所得额暂减50%,实际税负10%;持股期限超过一年的,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2)持有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公司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股息、利息扣缴企业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扣除10%企业所得税后的金额,每股税后实际发现金股息为1.269元。股东需要享受税收协议(安排)待遇取得股息红利收入的,可以在取得股息红利后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3)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持有公司股票,根据《关于上海证券市场交易互联机制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的上海分公司以人民币的名义分配,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每股发现金红利1.269元。
(4)对于机构投资者和法定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法的规定判断是否应当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发行的现金股息为税前每股1.41元。
五、相关咨询办法
如对此权益分配有疑问,请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证券事务部:证券事务部
联系电话:0571-89195143
特此公告。
浙江春风动力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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