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日报编写 程丹
11月10日,中国证监会将新修订《首发企业现场检查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下称《检查规定》)公开征求意见。《检查规定》进一步强化先发公司信息披露监管,催促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回位尽职,增强申请即承担责任,对检查后申请办理撤销、检查时频繁出现类似难题、回绝阻拦检测等个人行为执行更为严格的制度规范。
《检查规定》要在汇总试点注册制至今监督检查管控经验的基础上,进行了三方面的修定:一是强化“申请即承担责任”。对检查后申请办理撤销、检查时频繁出现类似难题、回绝阻拦检测等个人行为执行更为严格的制度规范。二是标准查验实际操作。进一步明确检查前综合、检查时推动及其查验后处理工艺的实际程序流程和要求,统一检查要求,提升查验规范化。三是对《检查规定》中部分适用审核制的解释作出调整。
具体而言,审批或注册部门应当融合查验存在的问题、监督检查会商建议、整顿标准事项完成状况,推动审批或注册工作中。审批或注册单位有权要求检查对象及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就查验存在的问题开展解释说明、填补审查或整顿标准。检查对象处在交易中心审批时期的,整顿标准正常情况下在上市委召开前进行;检查对象处在中国证监会申请注册时期的,整顿标准正常情况下在申请决议会召开前进行。交易中心审核部门必须在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的商标注册申请文档中,就检查时注意到关键问题的处理情况及审查意见作出说明。
与此同时,依据检查对象、保荐代表人存有信息披露、执业质量难题严重程度,中国证监会可以依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中国证监会规章制度对检查对象以及大股东、控股股东和有关责任人采用行政监管措施或给予行政处罚。交易中心可以依照相关规定对于该人或单位采用自律监管对策或予以政纪处分。
针对近期24个月,检查对象、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或者其有关责任人因监督检查找到的违规违纪难题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自律监管措施等,此次监督检查就发现类似情况且特性很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及交易中心能够着重予以处理。
2021年1月《检查规定》推出以来,中国证监会总计对95家先发企业进行了监督检查工作中,对披露品质存在重大难题的公司严格采用监管方案。业内人士认为,总体来说,监督检查做为IPO全链条监管的重要途径及书面形式审批咨询的有效补充,对催促外国投资者提升信息公开品质,正确引导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提升执业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目前检查时还存在着某些检查对象随便撤销发售申请或消沉接受检查工作中等情况,必须进一步强化申请即承担责任规定,夯实发行人和中介服务义务。
中国证监会也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监管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订。统一了全系统指导监管总体目标,进一步明确了指导管控操作流程与标准。关键修定事宜包含三方面:一是充分发挥发售管控根线系统软件协力。坚持不懈指导管控精准定位,内设机构对于培训机构的工作推进工程验收。提升内设机构指导监管与交易中心审理审批的对接,把好质量关,促进发售管控根线有机化学连动。二是夯实培训机构义务。规定培训机构尽职履责,健全从业规范,提升执业质量,推动指导目标牢牢把握版块定位与国家产业政策,深入了解指导目标及“关键少数”口碑信誉状况。三是提升指导步骤性相关事宜。回答销售市场关心难题,提升便民利民性,对于金融市场理论测试等进行提升分配。
中国证监会强调,对拟上市公司进行辅导,有助于提高企业规范运作水准,推动公司实际控制人、执行董事、公司监事、高管人员等塑造诚实守信、自我约束及法治观念,从根源上提升上市公司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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