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日报编写 张淑贤
近日,沪深交易所均修定公布上市企业业务查询等方面的自律监管手册。证券日报编写留意到,在股票融资、转融通相关事宜中,该手册对持有上市企业5%以上股东相关操作适用标准及其信息公开等进一步明确。例如,公司的股东参加转融通业务,合拼持有的股份超出5%的,其减持股份应适用减持要求;因转融通外借股权造成股权小于5%,交易股票适用短线炒股等。
专业人士向编写表明,此次对持仓5%之上公司的股东参加转融通业务相关操作进一步明确,提升了此类公司股东转融通信息透明度,有益于标准业务。
先前,隆基绿能公示,公司股东HHLR管理有限公司(通称HHLR)因涉嫌违反约束性要求出让隆基绿能个股,被证监会立案查处一事引发市场关心。
编写留意到,沪深交易所此次发布的自律监管手册,最大的看点取决于对持有上市企业5%以上股东参加转融通业务适用标准进行了明确。
具体如下:投资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参加股票融资、转融通业务,其一般股票账户、顾客信用证券账户持有同一家上市公司股份数量以及已经通过转融通外借并未偿还的该公司股权总数合计超过公司总股本5%的,其高管增持该公司股权应当适用交易中心《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规则中有关减持的相关规定。
持股上市企业5%以上股份的股东未直接和间接增加或减少所持股份总数,仅参加转融通业务在6个月内外借和取回证券,不适合短线炒股的相关规定。因参加转融通外借股权造成持有公司股份小于总市值5%的,外借期内交易股票和其它具备股权性质的证劵应当适用短线炒股的相关规定。
上市公司董事、公司监事、高管人员、持股上市企业5%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得使用以这个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业务。因参加转融通外借股权造成持有公司股份小于总市值5%的,可用本办法规定。
对比之前版本号,沪深交易所本次主要是针对持仓5%以上股东参加转融通业务适用标准进行了明确。例如,当股权合计超过5%,其减持公司股份应当适用减持要求。与此同时也明确了因参加转融通外借股权造成持有公司股份小于总市值5%时,适用短线炒股相关规定。
在此次发布的指南中,沪深交易所还规定上市企业必须在定期报告的“股权变更和股东情况”一部分,公布持仓5%以上股东、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公司股东在报告期内参加股票融资及转融通业务的实际情况。
“详细情况”是指有关股东名称、当年度初持股数及占比、当年度初转融通外借股权数量和占比、报告期末持股数及占比、报告期末转融通外借股权数量和占比等状况。
编写留意到,先前版本,仅规定公布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公司股东中参加股票融资及转融通业务,本次增加了公布5%以上股东参加股票融资及转融通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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