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国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2月16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三次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方案的议案》。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部分社会公众股,本次回购股份将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计划。本次回购金额不低于人民币20,000万元(含),且不超过40,000万元(含),回购价格不超过18元/股(含),具体回购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回购股份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3年2月17日、2023年2月18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及《中国证券报》披露的《关于第三次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0),《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3-11)。
一、回购公司股份的具体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一一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公司在实施回购期间,公司回购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每增加1%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予以公告。公司在回购期间应当在每个月的前3个交易日内公告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包括已回购股份的数量和比例、购买的最高价和最低价、支付的总金额等。现将回购股份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截至2023年2月28日,公司通过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回购公司股份6,012,1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1.28%,最高成交价为14.24元/股,最低成交价为13.57元/股,成交金额84,018,621元(不含交易费用)。回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公司回购股份方案。
二、其他说明
(一)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的数量、回购股份的方式等符合公司《回购股份报告书》内容。
(二)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的数量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一一回购股份》第十七条、十八条、十九条的相关规定。
1、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内回购公司股份:
(1)公司定期报告、业绩预告或者业绩快报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
(2)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两个交易日内;
(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之日(2023年2月21日)前五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累计成交量为136,810,000股。公司每五个交易日回购股份的数量未超过公司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之日前五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累计成交量的25%(即34,202,500股)。
3、公司未在以下交易时间进行回购股份的委托:
(1)开盘集合竞价;
(2)收盘前半小时内;
(3)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
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低于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三)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在回购期限内继续实施本次回购计划,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国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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