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725 证券简称:天安新材料 公告编号:2023-013
广东天安新材料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
公司董事会和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 上市公司当事人地位:佛山石湾鹰陶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石湾鹰”)为本案原告
● 总金额为61元、974元、356.16元(逾期利息暂计至2022年11月2日)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的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判决为一审判决,尚未生效,案件的最终诉讼结果和执行情况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基于谨慎原则,对重大诉讼案件涉及的应收款项计提了信用减值损失。
一、本次重大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控股子公司石湾鹰牌与恒大房地产集团郑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存在贷款纠纷。由于被告未能按照贷款协议履行偿还本息的义务,石湾鹰牌向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禅城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命令被告返还石湾鹰牌贷款并支付相应利息。356.16元(逾期利息暂计至2022年11月2日)。详见2022年11月17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号:2022-082)。
二、诉讼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控股子公司石湾鹰牌收到禅城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2)粤0604民初29038号),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1、被告恒大房地产集团郑州有限公司自本判决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贷款5000万元返还原告佛山石湾鹰陶瓷有限公司,贷款期间支付利息600万元;
2、被告恒大房地产集团郑州有限公司自本判决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石湾鹰陶瓷有限公司支付逾期贷款利息(逾期利息计算方法:以贷款本金为基础,根据2021年1月20日全国银行间银行间借贷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逾期还款之日起至本金实际返还之日止)。
债务人未按照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付款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受理费由被告恒大地产集团郑州有限公司承担。
如果您不接受本判决,您可以在判决送达之日起15天内向法院提交上诉,并根据对方的数量提供副本,并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三、公司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受理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总额为24056.21万元。公司自上次披露以来披露的100万元以上的新诉讼、仲裁案件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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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其他诉讼、仲裁案件31起,总计1093.86万元,其中被告诉讼案件2起,总计57.09万元,目前分别处于诉前调解阶段和一审审理阶段。
注2:其中,第1-25项是2022年11月17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的前一起诉讼和仲裁案件。(www.sse.com.cn)披露的《重大诉讼公告》(公告号:2022-082)更新了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
四、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可能会影响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
本判决为一审判决,尚未生效。本案的最终诉讼结果和执行情况存在不确定性。因此,公司无法判断诉讼结果对公司利润的影响。公司基于谨慎原则,对重大诉讼案件涉及的应收款项计提了信用减值损失。
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天安新材料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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