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958证券简称:东方证券公示序号:2023-004
本公司董事会及整体执行董事确保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什么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好性负法律责任。
中国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企业”)于2021年6月21日及7月20日各自举办第五届股东会第四次会议及2021年第二次股东大会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吸收合并全资子公司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的议案》。为进一步统筹规划、提高工作效率,全面提升业务开拓跟客户一站式服务水平,公司拟资产重组企业投资银行业务控股子公司(详细企业2021-033及2021-041号公告)。
前不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于网址公布了《关于核准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暨变更业务范围的批复》(证监批准〔2023〕425号)(下称“该审批”),审批具体内容如下:
“一、审批中国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东方证券)资产重组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国东方投资银行)。资产重组结束后,中国东方投资银行散伙,原中国东方投资银行北京公司调整为东方证券北京公司。
二、审批东方证券变动经营范围,经营范围中证券承销(限国债券、地方债务等政府债、国有银行金融债、银行间交易商协会主管股权融资种类(包含但是不限于非金融机构债务融资工具))调整为证券承销与证券承销,别的经营范围不会改变。
三、中国东方投资银行理应始行审批下达生效日6个月进行营业执照注销登记工作,原中国东方投资银行北京公司、东方证券理应始行审批下达生效日6个月进行工商变更登记工作中。
中国东方投资银行散伙后,应向我能上缴《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原中国东方投资银行北京公司、东方证券应当在换企业营业执照生效日15日内,向我能申请办理换领《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东方证券在获得换领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前,不可运营此次提升的项目。
四、东方证券应根据本审批修改公司章程,并把变更后的企业章程报公司住所地证监委办理备案。
五、东方证券与中国东方投资银行理应稳步推进资产重组工作中,贯彻落实业务、顾客及员工对接安置方案,保障用户合法权利不受损,妥善解决职工,维护社会治安。
六、在东方证券资产重组中国东方投资银行环节中遇有基本问题,须及时上报我能和公司住所地证监委。”
企业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及该审批规定,申请办理后面相关的事宜,助力公司投资银行业务更好发展。
特此公告。
中国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
2023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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