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23 证券简称:广州浪奇 公告编号:2023-009
广州浪奇实业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筹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批准广州浪奇实业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证监会许可证〔2023〕52号)经广州市浪奇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批准,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23、048、327股,每股面值1元,发行价格2.69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599、999.63元,扣除发行费用7、354、847.71元(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592、645、151.92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已经广东省中等职业信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核实,并出具《广州市浪奇实业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募集资金到位验资报告》(中等职业信息字(2023)第002号)。上述募集资金到位已经广东省中等职业信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核实,并出具《关于广州市浪奇实业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募集资金到位的验资报告》(中等职业信息字(2023)第002号)。公司募集资金全部存入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开立募集资金专户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管理和使用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1主板上市公司规范经营等法律法规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公司设立了专门的募集资金账户,管理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公司与募集资金存放银行、中信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上述募集资金存储专用账户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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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广州浪奇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广州银行天河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证券有限公司(发起人)(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甲方、乙方、丙方经协商达成下列协议:
1、到2023年2月23日,甲方已在乙方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账户为8103*********0230,专用账户余额为593,999,999.63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补充营运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储存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于其他用途。存入募集资金的金额为593元、999元、999.63元。
2、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执行内部程序并经丙方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经营规定的现金管理投资产品存放部分资金。甲方应及时通知丙方产品的具体金额、储存方式、储存期限等信息。甲方承诺提前提取、到期或转让上述产品,并及时将资金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上述产品归还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甲方可在授权期限和限额内再次进行现金管理。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于其他用途。
3、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作为甲方的发起人/财务顾问,丙方应指定发起人代表/组织者或其他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监督甲方募集资金的使用。丙方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督指引》第一号和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职责,并有权通过现场调查和书面调查行使其监督权。甲乙双方应配合丙方的调查和查询。丙方每六个月对甲方筹集的资金的储存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发起人代表洪树勤和陈林随时到乙方查询和复印甲方专户信息;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乙方提供所需的相关专户信息。
发起人代表应向乙方出具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应向乙方出具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每月(每月1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确保对账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7、乙方按甲方资金转让申请转让时,应审查甲方的支付申请(或支付凭证)是否齐全,印章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章一致,募集资金的使用是否与协议一致。
8、如果甲方在一次或12个月内从专户中提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乙方应在付款后2个工作日内及时通知丙方,并提供专户支出清单。
9、丙方有权按照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发起人代表。丙方更换发起人代表的,应当书面通知乙方相关证明文件,并按照本协议第十五条的要求书面通知甲乙双方更换发起人代表的联系方式。更换发起人代表不影响本协议的有效性。
10、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发出对账单或通知丙方专项账户,甲方有权或丙方可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取消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11、本协议自甲方、乙方、丙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直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成,丙方监督期结束后无效。
12、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给其他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违约方遭受的一切损失和费用。
13、本协议项下发生的任何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应当首先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争议各方应当提交广州市仲裁委员会,并按照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作出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是最终裁决,对各方都有约束力。
14、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报告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公司与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广州浪奇实业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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