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11 证券简称:东方精工 公告编号:2023-025
广东东方精工科技有限公司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股东大会没有否决提案。
2、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股东大会以前通过的决议。
1.会议的召开和出席
1.会议召开:
(1)2023年3月6日(星期一)下午召开现场会议的日期和时间:00。
(2)网上投票日期和时间:2023年3月6日至2023年3月6日。其中,2023年3月6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上投票:15-9:25,9:30-11:30和13:00-15:00;2023年3月6日9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15-15:00。
(3)现场会议地点:东方精工办公楼三楼会议室,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强狮路2号。
(4)会议召开方式: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上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唐灼林先生。
(7)股东大会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会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如《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2.会议出席情况:
共有22名股东和股东授权代表出席了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通过网上投票出席了会议。代表402、660、304股表决权,占公司表决权总数的33.4246%。其中:
(1)共有6名股东和股东授权代表出席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代表393、392、090股表决权,占公司表决权总数的32.653%;
(2)共有16名股东通过网上投票参加会议,代表9、268、214股表决权,占公司表决权总数的0.7693%。
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共持有公司5除外)%上述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和股东授权代表共16人,代表9、268、214股表决权,占公司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693%。其中:
(1)出席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共授权代表0人,代表0股表决权,占公司表决权总数的0.000%;
(2)共有16名股东通过网上投票参加会议,代表9、268、214股表决权,占公司表决权总数的0.7693%。
出席或出席会议的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
二、二。法案审议表决
1、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和取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持有的99.966股份的402、646、504股%;反对6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持有的0.0017%;弃权7000股(其中默认弃权0股未投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持有的0.0017%。
中小投资者表决:
同意9、254、414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及其授权代表持有的99.8511%的表决权股份;反对68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及其授权代表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34%;弃权7000股(其中默认弃权0股未投票),0.0755%的中小投资者及其授权委托代表持有表决权股份。
该提案是一项特别决议,超过三分之二的股东和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持有表决权。
2、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和修订的》〈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持有的99.966股份的402股、646股份%;反对8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2%;弃权5000股(其中默认弃权0股未投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持有的0.0012%。
中小投资者表决:
同意9、254、514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及其授权代表持有的99.8522总表决权%;反对87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及其授权代表持有的0.0939总表决权股份%;弃权5000股(其中默认弃权0股未投票),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及其授权代表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为0.0539%。
该提案是一项特别决议,超过三分之二的股东和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持有表决权。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海润天瑞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杨霞、闫倩倩
3、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律师认为股东大会召开、召开程序、股东大会人员和会议召集人资格、股东大会审议事项、表决方式、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广东东方精工科技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海润天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东方精工科技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广东东方精工科技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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