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协议转让公司股份进展暨签署补充协议情况
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张穗萍于2023年2月24日与张穗华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张穗萍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将其持有的公司共计6,017,000股无限售流通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5%),转让给张穗华。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2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拟协议转让公司股份暨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3-022)。
公司于2023年3月8日收到股东张穗萍女士、张穗华先生的通知,为进一步符合相关部门监管要求,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引(2021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股份协议转让各方于2023年3月8日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
二、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将《原协议》“2.转让价款及支付”的:
“2.1 双方同意并确认,转让价格参照公司股票2023年2月24日收盘价75.64元/股,通过协商方式确定本协议项下标的股份的每股转让价格为人民币60.52元/股,股份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364,148,840.00元(大写:叁亿陆仟肆佰壹拾肆万捌仟捌佰肆拾元整)(以下简称“股份转让款”)。”
修改为:
“2.1 双方同意并确认,转让价格参照公司股票2023年2月23日收盘价76.10元/股,通过协商方式确定本协议项下标的股份的每股转让价格为人民币60.88元/股,股份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366,314,960.00元(大写:叁亿陆仟陆佰叁拾壹万肆仟玖佰陆拾元整)(以下简称“股份转让款”)。”
(二)本补充协议自生效之日起是对《原协议》的补充,是《原协议》的重要组成部分。本补充协议与《原协议》约定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本补充协议未作约定的,仍以《原协议》的约定为准。
(三)本协议经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三、其他说明及风险提示
1、本次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事项不存在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
2、本次协议转让尚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协议转让过户登记手续,相关事项存在不确定性。
3、公司将根据上述股东股份转让的进展情况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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