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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方式
公司承诺继续补充、修订和完善公司投资者权益保护制度,并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出台的具体细则和要求,参照上市公司的常见做法实施。
上述措施是公司有效使用募集资金的保证措施,防止发行稀释即期回报风险的措施,并不代表公司对未来利润的保证。”
2、发行人控股股东宝地投资承诺填补被稀释的即期回报
公司控股股东宝地投资为维护公众投资者利益,对填补摊薄即期回报作出以下承诺:
“1、不越权干预宝地矿业的经营管理活动,不侵犯宝地矿业的利益,认真落实宝地矿业填补稀释即期回报的相关措施。
2、在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填写稀释即期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意见和实施细则后,如果宝矿相关制度和承诺不符合规定,公司承诺立即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推进宝矿修订相关制度,以满足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3、承诺认真履行上述承诺,确保宝地矿业的回报措施得到认真履行;违反承诺或者拒绝履行承诺的,公司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措施;违反承诺,给宝地矿业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愿意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填补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维护公众投资者利益,对填补摊薄即期回报作出以下承诺:
“1、不得以不公平的条件免费或者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传递利益,也不得以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限制职务消费行为;
3、不使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和消费活动;
4、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补偿回报措施的实施有关;
5、如果公司后续出台股权激励政策,我承诺将尽职调查公司未来公布的股权激励行使条件与公司填写回报措施的实施有关;
6、本承诺出具后,监管机构对填写回报措施及其承诺有其他要求的,上述承诺不符合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的,承诺按照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认真履行公司制定的填写回报措施和我对填写回报措施的承诺。违反承诺,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愿意依法对公司或者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
(7)招股说明书中没有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
1、发行人的承诺
发行人对招股说明书无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诺如下: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招股说明书无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2、如果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确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和上市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导致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发行条件,公司将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最终确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制定股份回购计划,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完成相关审批程序后,启动股份回购程序。回购价格不得低于公司股票发行价格和回购期间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如果公司上市后有股份分配、利润分配等除权除息行为,上述价格将根据除权除息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3、公司还承诺,如果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导致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损失,公司将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最终认定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赔偿投资者因本次交易所遭受的直接损失。损失金额以人民法院认定或者与公司协商确定的金额为准。损失金额以人民法院认定或者与公司协商确定的金额为准。上述情况实际发生时,具体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以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如果公司因不可抗力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公司将根据相应的赔偿金额冻结自有资金,提供赔偿保障。
4、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因提供虚假记录材料、误导性陈述或故意隐瞒相关信息而首次公开发行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上述机构对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的,公司将依法赔偿上述机构的损失。
5、公司未履行上述公开承诺的,公司将:
(1)立即停止制定或实施现金股息计划,停止发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和津贴,直至公司履行相关承诺;
(2)在公司履行相关承诺之前,立即停止制定或实施重大资产购销行为,以及增发股份、发行公司债券、重大资产重组等资本经营行为;
(3)根据上述承诺初步计算的货币资金,在上述违法事实确定后5个工作日内自动冻结,以履行相关承诺。”
2、发行人控股股东宝地投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宝地投资招股说明书无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诺如下:
“1、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招股说明书无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2、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产生重大、实质性影响的,公司将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最终认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采用二级市场集中招标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要约收购等方式收回转让的原限制性股份。回购价格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和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因利润分配、配股、资本公积转换为股本、发行新股的,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回购价格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和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因利润分配、配股、资本公积增加股本、新股增加等原因除权、除息的,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公司回购转让的原限制性股份,触发要约收购条件的,公司依法履行相应程序,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同时,公司将督促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回购其发行的所有新股。
3、如果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导致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公司将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最终认定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赔偿投资者因本次交易所遭受的直接损失。损失金额以人民法院认定或者与公司协商确定的金额为准。损失金额以人民法院认定或者与公司协商确定的金额为准。上述情况实际发生时,具体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以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
因不可抗力原因未履行上述承诺的,公司将根据相应的赔偿金额冻结自有资金,提供赔偿保障。”
3、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招股说明书无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诺如下:
“1、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招股说明书无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人和连带法律责任。
2、如果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导致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我将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最终确定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赔偿投资者可以证明交易的直接损失。损失金额以人民法院认定或者与公司协商确定的金额为准。当上述情况实际发生时,具体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以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
如果我违反上述承诺,发行人有权暂时扣除发行人应收到的工资或津贴,并赔偿投资者。
3、上述承诺不会因职务变更或辞职而变更或无效。”
4、中介机构的承诺
1、保荐机构的承诺
作为发行人聘请的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承诺如下:
“公司已核对招股说明书,确认无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无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制作、出具的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发行人会计师的承诺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发行人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承诺如下:
“大华审核[2022]0017794号审计报告、大华审核[2022]0011543号内部控制认证报告、大华审核[2022]0011545号非经常性损益认证报告、大华审核[2022]011544号主要税收报告、大华审核[2022]011542号申报财务报表与原财务报表差异比较表等文件有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3、发行人律师承诺
作为宝地矿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承诺如下:
“本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生产出具的文件无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如果发行人在上市期间不勤勉尽责,发行人在上市期间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导致发行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给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本所将本着积极协商、有效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自行督促发行人和其他过错方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对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估量经济损失进行赔偿。
本所保证遵守上述承诺,勤勉尽责地开展业务,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对此承担责任。
4、评估机构的承诺
作为宝地矿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承担评估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中联资产评估承诺如下:
“如果公司有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因为发行人出具的文件引用了公司资产评估报告的专业结论。如果公司未能给投资者造成损失,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上述承诺不真实或不遵守的,公司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8)履行公开承诺的约束措施
为督促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履行公开承诺,特制定以下约束措施:
1、发行人的承诺
发行人履行公开承诺约束措施的承诺如下:
“1、公司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相关公开承诺。
2、未实际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的,应当通过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等指定渠道披露未履行的具体原因。
3、如因未履行相关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向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由投资者协商确定或由有权机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确定,公司自愿按照相应的赔偿冻结自有资金以提供赔偿保障。”
2、发行人控股股东宝地投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宝地投资履行公开承诺约束措施的承诺如下:
“1、公司将严格履行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等文件的公开承诺。
2、未实际履行公开承诺的,应当通过发行人股东大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交易所指定的渠道披露未履行的具体原因。
3、公司未实际履行相关承诺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应当与投资者协商确定或者由有关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确定。
4、公司违反上述承诺的,发行人有权暂时扣留应付公司的现金股息,直至公司实际履行上述承诺义务。”
3、发行人持有超过5%股东的承诺
润华投资、润石投资、中健博仁是发行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金源矿冶、海益投资、总股份5%以上的股东。履行公开承诺和约束措施的承诺如下:
“1、公司将严格履行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等文件的公开承诺。
2、未实际履行公开承诺的,应当通过发行人股东大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交易所指定的渠道披露未履行的具体原因。
3、公司未实际履行相关承诺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应当与投资者协商确定或者由有关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确定。
4、公司违反上述承诺的,发行人有权暂时扣留应付公司的现金股息,直至公司实际履行上述承诺义务。”
4、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履行公开承诺约束措施的承诺如下:
“1、我将严格履行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等文件的公开承诺。
2、未实际履行公开承诺的,应当通过发行人股东大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交易所指定的渠道披露未履行的具体原因。
3、因未实际履行有关承诺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由有关机关协商确定或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确定。
4、如果我违反上述承诺,在证券监管机构或相关政府机构认定承诺未实际履行30天内,或司法机关认定投资者在证券交易损失之日起30天内,自愿将上一年度从发行人处领取的全部工资作为上述承诺的履约担保赔偿投资者。”
二、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承诺的意见
发起人认为,相关责任主体的上述承诺和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是合法的、合理的和有效的。
发行人律师认为,相关责任主体的上述承诺和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是合法的。
三、其他说明事项
本次发行不涉及旧股转让。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中的简称或名词的解释与本公司招股说明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相同。
第二节 股票上市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内容及格式指南》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承销业务指南第4号-主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旨在向投资者提供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基本信息。
(二)股票发行的批准部门和文号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获中国证监会“证监会许可证[2023]305号”批准。
(3)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上市股票的文件
公司a股已获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2023]36号”批准。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1)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23年3月10日
(3)股票简称:宝地矿业;股票扩张简称:宝地矿业
(4)股票代码:601121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8万股,万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2万股,均为新股,无旧股转让
(7)本次上市无流通限制、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2万股,见本次上市公告中“第三节发行人、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四、发行人股本情况”
(8)股东在发行前持有的股份的流通限制和期限,以及股东在发行前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中的“第一节重要声明和提示”
(9)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自2023年3月10日起,本次网上、线下公开发行的2万股份无流通限制和锁定安排
(十)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一)上市保荐机构: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
二、二。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发行人的股票和债券
(一)董事
截至上市公告发布之日,公司现任董事会成员的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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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监事
截至本上市公告发布之日,公司现任监事会成员的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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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高级管理人员
截至本上市公告发布之日,公司现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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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发行人的股票和债券
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持有发行人股份
本次发行前,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均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上述人员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如下:
■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持有发行人债券
截至上市公告发布之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均未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债券。
三、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发布之日,公司股东宝地投资持有宝地矿业28.2万股,持股比例为35.25%,是宝地矿业的控股股东。控股股东的基本情况如下:
■
截至本上市公告发布之日,宝地投资的股权结构如下:
■
近一年及一期宝地投资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
新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持有新矿投资集团100.00%的股权,是新矿投资集团的控股股东。新矿投资集团间接持有宝地矿业4.2万股,持股比例为52.50%,是宝地矿业间接控股股东。同时,新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通过凯迪投资、国有基金和黄金投资管理间接控制发行人2.94%、1.84%、0.74%的股权。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之日,新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通过新疆地矿投资集团、凯迪投资、国有基金、黄金投资管理控制发行人58.02%的股权,是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新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50076826383U,地址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幸福路13号。
四、发行人股本情况
(1)本次发行前后股本结构的变化
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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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次发行后,前十大a股股东持股
公开发行完成后,上市前的a股股东户数为191、126户,其中前十大a股股东持股如下:
■
注: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之间存在微小差异,四舍五入
第四节 股票发行
1.发行数量:2000000股,均为新股,无旧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4.38元/股
三、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四、发行市盈率:
17.51倍(每股发行价格除以每股收益,每股收益除以2022年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采用线下向合格投资者查询配售,线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和非限售存托凭证一定市值的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线下向配售对象配售19、994、184股,线上市值认购179、276、198股,线下投资者弃购5、816股,线上投资者弃购723、802股。总共729股,618股,由主承销商承销,承销比例为0.36%。
六、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876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814.81万元。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核,并于2023年3月6日发布了《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3]0012号)。
七、本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总发行费用(不含税)为6万元,155.19万元。根据《验字报告》(大华验字[2023]0012号),发行费用明细如下:
■
注:上述金额不含增值税
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每股发行费为0.31元(按发行总费用除以发行股数计算)。
八、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募集资金净额:81万元,444.81万元
九、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3.39元(按2021年12月31日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和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
0.25元(按本次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的总股本计算)。
第五节 财务会计
公司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核公司财务报表,包括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2022年6月30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19年、2020年、2021年、2022年1-6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股东权益变动表、现金流量表及财务报表附注。《审计报告》(大华审字[2022]0017794号)由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审计报告》(大华审字[2022]001794号)。以上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如果投资者想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核了公司截至2022年12月31日的合并资产负债表、2022年1月至12月的合并利润表、合并现金流量表、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附注,并出具了《审核报告》(大华审[2022]013729号)。上述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审查报告已在招股说明书附录中披露。请注意。如果投资者想了解相关情况,请阅读招股说明书和招股说明书附录。
2023年第一季度,公司预计铁精粉市场较2022年底有所回升,但仍较2022年同期有所下降,因此公司经营业绩预计较2022年同期有所下降。根据过去的经营状况、签订的合同、预期的生产销售等信息,结合当前市场和行业的发展趋势,公司根据谨慎的原则,对2022年1月至12月的经营业绩进行了预测。公司预计2023年第一季度营业收入为16,619.06万元至17,282.77万元,同比下降18.09%至14.82%;预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370.36万元至320.29万元,同比变化为10.66%至1.27%;母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预计为3,397.41万元至3,847.34万元,同比变化为-11.68%至0.02%。截至2022年12月31日,发行人铁矿石拥有25万吨、194.84万吨、批准开采规模770万吨/年,具有可持续经营能力和较强的抗风险能力。
上述2023年第一季度业绩为公司初步预测数据,未经会计师审核或审核,不构成公司的利润预测或业绩承诺。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期(2022年6月30日)后,公司经营内外部环境,包括产业政策、进出口业务、税收政策、商业模式、竞争趋势、主要原材料采购价格未发生或可预见的重大不利变化,无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综上所述,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期后整体经营状况良好,无重大异常变化,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无重大不利变化。
第六节 其它重要事项
1、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安排
(一)开立募集资金专户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有效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已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本协议详细约定了公司、发起人和开户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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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简称“甲方”,开户银行简称“乙方”,保荐机构简称“丙方”。
1、甲方已在乙方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项账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投入项目募集资金的储存和使用,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使用专用账户不能提取现金,不得开通网上银行、银行、电话银行、移动银行等公共自助渠道或单位结算卡业务(查询功能除外),不得办理跨机构存款交换业务,不得购买支票、商业汇票等可托收凭证,不得质押,不得作为存款账户和其他业务(但乙方按规定扣除银行费用或其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诚信从业规定》的有关要求,丙方已将诚信从业规定告知甲乙双方。丙方将遵守法律法规,公平竞争,合规经营,不直接或间接接受或者向他人传递不正当利益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发起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指定发起人代表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监督甲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执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督指南第一号——规范经营》和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持续监督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丙方可以通过现场调查、书面询问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乙双方应配合丙方的调查和查询。丙方应在每六个月对甲方进行现场调查时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发起人代表陈国飞和罗敬轩随时到乙方查询和复印甲方专户信息;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乙方提供相关专户信息。
发起人代表应向乙方出具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应向乙方出具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每月(每月1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
6.甲方从专户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提取金额超过5000万元,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及时通知丙方传真,并提供专户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按照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发起人代表。丙方更换发起人代表的,应当书面通知乙方相关证明文件,并按照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发起人代表的联系方式。更换发起人代表不影响本协议的有效性。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发出对账单或通知丙方大额提款,未配合丙方调查专项账户的,甲方可主动终止本协议,并在丙方要求下单时注销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九、丙方发现甲乙双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了解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方、乙方、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自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成并依法注销之日起生效。在此期间,如果丙方对甲方的持续监督责任终止,本协议将自动终止。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说明书发布日至上市公告书发布前,未发生可能对本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二)公司所在行业和市场没有重大变化。
(3)除正常经营活动签订的商业合同外,公司未签订其他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有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未履行法定程序,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重大关联交易。
(五)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购买、出售、转换重大资产(或股权)。
(七)公司住所未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变更。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除正常经营外,本公司未发生重大对外担保或有事项。
(十一)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公司未召开新的股东大会和董事会。
(十三)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人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人基本情况
保荐人: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剑
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4室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
联系地址: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4室,新疆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
联系电话:010-88085887
传真号码:010-88085256
保荐人代表:陈国飞、罗敬轩
项目协办人:左奇
项目经理:王亮、李颖、王润统、程主亮、寇晋宁、刘怡达、李添星
二、上市保荐人的推荐意见
上市赞助商申万宏源证券承销赞助有限公司认为。发行人申请其a股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行人a股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上市赞助商同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推荐新疆宝地矿业有限公司a股。
新疆宝地矿业有限公司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2023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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