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提示
1、华安瑞金积极配置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一年(FOF)(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发售已获2022年10月8日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华安瑞金积极配置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一年(FOF)注册批复(证监许可证[2023]2392号)注册。中国证监会对基金的注册并不意味着中国证监会对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的判断、推荐或保障。
2、混合型基金中基金基金(FOF),采用合同型开放式操作。对于每个基金股份,从基金合同生效日(含)(认购股份)或基金股份认购确认日(含)(认购股份)起至公历年后对应日(如果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对应日,则推迟至下一个工作日)的前一天为最短持有期,基金股份持有人不能在最短持有期内申请赎回。基金股份持有人可以自每个基金股份最短持有期结束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含)起申请赎回。
3、本基金的管理人和登记机构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基金托管人为华夏银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银行”)。
4、本基金的销售对象为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的海外投资者、法律、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5、本基金于2023年3月20日至2023年3月31日通过直销机构、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公开销售。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自基金份额开始销售之日起计算。公司还可以根据基金销售情况适当延长或缩短募集期内的基金销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6、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开户、认购等业务的网点、日期、时间、程序,参照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基金经理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减少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经理的网站上公布。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减少其销售城市和网点。
7、本基金最低募集份额为2亿份。
在募集期内,如果预计所有有效认购申请确认后,基金募集总规模(不包括募集期间的利息,下同)超过70亿元,基金将按比例配售。未确认的部分认购资金将在募集期结束后退还给投资者,由此产生的利息和其他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的资产规模不受上述募集规模的限制。
8、基金认购申请金额。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时,应当按照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电子交易平台认购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元(含认购费,下同);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电子交易平台除外)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万元。
9、如果本基金单个投资者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基金管理人可以通过比例确认限制投资者的认购申请。如果基金管理人接受或某些认购申请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避免上述50%的要求,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全部或部分认购申请。投资者认购的基金份额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确认为准。
10、投资者想购买基金,需要开立公司基金账户,每个投资者只允许开立公司基金账户(保险公司多保险账户可以开立多个账户),已开立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可以免除开户申请。销售期间,各销售网点同时为投资者办理开立基金账户和认购手续,但认购申请的确认必须以开户确认成功为前提。请注意,如果您在不同的销售机构申请开立基金账户,可能会导致开户失败。
11、销售机构接受认购申请并不意味着申请成功,而只意味着销售机构确实接受了认购申请。申请的成功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认购申请一经登记机构有效性确认,不予撤销。
12、投资者可以阅读2023年3月9日发表在《上海证券报》上的《华安瑞进》,积极配置一年持有期混合基金(FOF)基金合同及招股说明书提示公告。本公告仅说明本基金销售的相关事项和规定。如果投资者想了解基金的细节,请阅读并发布在中国证监会基金2023年3月9日的电子披露网站上(http://eid.csrc.gov.cn/fund)华安瑞进一年内积极配置持有期混合基金(FOF)招聘说明书。基金合同、招股说明书和本公告将同时在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上发布(http://eid.csrc.gov.cn/fund)和公司网站一起(www.huaan.com.cn)。投资者也可以通过公司网站了解公司的细节和基金销售的相关事宜。
13、对未开设销售网点的投资者,请致电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850099)查询认购事宜。
1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各种情况适当调整销售安排。
15、风险提示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公开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由于其投资涉及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基金净值将波动。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仔细阅读基金合同、招股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总结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和资产状况,独立判断基金是否适合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做出独立的投资决策,承担自己的投资风险。
基金在投资经营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基金具体风险、基金法律文件风险回报特征、技术风险、道德风险、合规风险、不可抗力风险等。其中,本基金的具体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无法获得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持有期最短的风险、投资于其他基金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业绩风险、赎回资金到达时间较晚的风险、双重收费风险、基金运营风险、政策风险、交易基金二级市场投资风险、投资QDII基金的独特风险、投资香港互认基金的独特风险、被投资基金的运营风险等。)、存托凭证的投资风险、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风险、科技创新板股票的投资风险、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的投资风险等。
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如投资。除了其他只投资沪深股票的基金面临的共同风险外,基金还将面临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中国存托凭证价格波动甚至损失较大的风险。
科技创新委员会上市的股票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均为国内依法上市的股票,属于《基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上市交易股票”。基金合同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或上市的股票,投资科技创新委员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股票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投资范围、资产配置比例、风险收益特征及相关风险控制指标。基金可以根据投资目标、投资策略需求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投资科技创新板、北京证券交易所的部分基金资产,也可以选择不投资科技创新板、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股票,不一定投资科技创新板、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股票。在投资科技创新委员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的过程中,基金经理将按照谨慎的原则进行投资决策和风险管理,保持基金投资风格的一致性,做好流动性风险管理。
本基金对每个基金份额设定一年的最短持有期,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在最短持有期内申请赎回和转让,最短持有期届满后可以申请赎回和转让。通过股息再投资获得的基金份额的持有到期时间与投资者原持有的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一致。因此,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着在最短持有期内无法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基金中基金,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基金。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额的50%,但在基金经营过程中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存在或潜在的大规模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相应程序后启用侧袋机制,详见基金合同和招股说明书的相关章节。在侧袋机制实施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的缩写进行特殊识别,不处理侧袋账户的认购和赎回。请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注意基金启动侧袋机制时的具体风险。
基金管理人按照履行职责、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使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的一定利润或最低收益。基金过去的业绩及其净值并不意味着其未来的业绩,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基金业绩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方自负”原则,基金经营状况和基金净值变化造成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16、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各种情况适当调整销售安排,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份额销售公告进行最终解释。
一、本次销售的基本情况
1、基金名称和基金代码
基金名称:华安瑞金积极配置一年期混合基金(FOF)
基金简称:华安瑞金积极配置一年持有混合物(FOF)
基金代码:016980
2、基金类型
混合基金中的基金(FOF)
3、基金运作模式
合同开放式。
对于每个基金股份,从基金合同生效日(含)(认购股份)或基金股份认购确认日(含)(认购股份)起至公历年后对应日(如果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对应日,则推迟至下一个工作日)的前一天为最短持有期,基金股份持有人不能在最短持有期内申请赎回和转让。
基金股份持有人可以在每个基金股份最短持有期结束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含)申请赎回和转让。
4、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5、基金份额销售面值
每个基金份额的销售面值为1.00元。
6、募集目标
本基金最低募集份额为2亿份。
在募集期内,如果预计所有有效认购申请确认后,基金募集总规模(不包括募集期间的利息)超过70亿元,基金将进行比例配售。未确认的部分认购资金将在募集期结束后退还给投资者,由此产生的利息和其他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募集期内的销售规模控制方案如下:
(1)在募集期内的任何一天(包括第一天),如果预计当天的所有有效认购申请确认后,基金在募集期内接受的有效认购总额(不包括募集期间的利息)将接近、达到或超过70亿元,基金管理人将于第二天在指定媒体上提前结束募集,自公告之日起不再接受认购申请。
(2)在募集期内的任何一天(包括第一天),如果预计第二天的有效认购申请全部确认,基金在募集期内接受的有效认购总额(不包括募集期间的利息)将接近、达到或超过70亿元,基金管理人可在第二天在指定媒体上提前结束募集,自第二天起不再接受认购申请。
(3)有效认购申请的确认
募集期间接受的有效认购总额(不含募集期间利息)不超过募集上限的,确认所有有效认购申请;募集期间接受的有效认购总额(不含募集期间利息)超过募集上限的,以“末日比例配售”的形式进行规模控制,即确认最后一个销售日前提交的所有有效认购申请,采用“比例确认”的原则,对最后一个销售日的有效认购申请进行部分确认,未确认的部分认购资金将依法退还给投资者。
如发生末日比例配售,部分确认的计算方法如下:
末日认购申请确认率=(70亿) - 募集期内认购末日前有效认购总额/认购末日有效认购申请金额
投资者末日认购申请确认金额=当日提交的有效认购申请金额×末日认购申请确认比例
上述公式中的有效认购金额不包括募集期利息。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在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的部分四舍五入,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认购申请的最终确认结果以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未确认的认购资金由销售机构按照其业务规则退还投资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请注意资金到达情况。
部分确认时,认购费按认购申请确认金额对应的认购费率计算,认购申请确认金额不受认购最低限额的限制;投资者当日认购多次的,按单次认购申请确认金额单独计算适用费率。
请注意,如果基金募集期内认购申请总额大于基金募集上限,则募集期最后一天的认购确认金额将低于认购申请金额(投资者末日认购申请确认金额=当日提交的有效认购申请金额×末日认购申请确认比例),认购费的适用费率可能高于认购申请金额对应的费率。
认购申请确认比例将在募集结束日起2个工作日内公布。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的资产规模不受上述募集规模的限制。
7、基金投资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流动性良好的金融工具,包括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包括QDII基金、香港互认基金等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或注册的基金,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中国依法发行或上市的股票(包括创业板等经中国证监会注册或批准的股票和存托凭证)、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券、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可转换债券(包括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中国证监会允许的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银行间存单、货币市场工具和其他金融工具(但必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法律、法规或者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资产的80%,股权资产(股票、股票基金、混合基金)的比例为60%-95%,其中,混合基金仅指连续四个季度披露的基金定期报告中显示,股票投资比例高于基金资产的60%或基金合同中明确约定基金资产60%以上投资于股票的混合基金,QDII基金与香港互认基金的总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20%;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内的政府债券不得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现金不包括结算准备金、存款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
法律法规要求变更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将相应调整基金的投资比例。
8、募集对象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的海外投资者、法律、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9、募集期和发售时间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为自基金股份销售之日起至基金股份停止销售之日,最长不超过3个月。
该基金的发行时间为2023年3月20日至2023年3月3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认购情况提前终止或延迟发行时间,但最迟不得超过3个月的基金募集期。如遇紧急情况,可适当调整上述募集安排。
10、基金备案和基金合同生效
自基金股份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基金募集股份总额不少于2亿元,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法律法规和招股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销售,并在10天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进行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天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符合基金备案条件的,基金合同自基金管理人完成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后的第二天公布基金合同的有效性。基金管理人应当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不得使用。
当基金合同生效时,募集期内认购资金产生的利息将转换为投资者的基金份额。利息转让的具体金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募集期届满,基金仍不符合法定备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其固有财产承担募集行为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并在募集期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支付的认购款项,同期增加银行活期存款利息。
二、销售方法及相关规定
1、在销售期间,基金销售机构还将向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的海外投资者、法律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出售基金。
2、最低认购限额
基金认购申请金额。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电子交易平台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1元(含认购费,下同);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电子交易平台除外)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万元。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认购限额,基金管理人必须按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布。
4、如果本基金单个投资者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基金管理人可以通过比例确认限制投资者的认购申请。如果基金管理人接受或某些认购申请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避免上述50%的要求,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全部或部分认购申请。投资者认购的基金份额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确认为准。
5、购买公司管理的其他基金的投资者在原开户机构网点购买基金时,不需要再开立基金账户。在新的销售机构网点购买基金时,需要先办理多渠道开户业务,提供原基金账户。
6、基金认购方式和费率
(1)基金认购以金额申请。
(2)本基金采用全额付款认购的方式。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时,应当按照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
(3)认购费率
认购费由投资者承担,基金对直销机构认购的养老金客户和其他投资者实行差异化认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是指基本养老基金及其投资经营收入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国家社会保障基金、可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集合计划和职业年金。如果未来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型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更新招股说明书或发布临时公告时将其纳入养老客户范围。非养老金客户是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者。
养老金用户通过直销机构认购本基金的认购费为500元/笔。其他投资者认购本基金的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降低。
除通过直销机构认购基金的养老金用户外,其他投资者在募集期内有多次认购的,按单次认购申请单独计算适用率。具体认购率如下表所示:
■
认购费用在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包括在基金财产中,主要用于基金营销、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费用。
基金管理人和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情况下,对基金认购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待遇。费率优惠的相关规则和程序见基金管理人或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当时发布的相关公告或通知。
7、计算认购股份
(1)投资者选择认购本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和净认购金额。认购股份的计算公式为:
1)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2)认购费用适用于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费=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例如,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在认购期间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相应认购率为1.0%。认购期间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为50元的,可获得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0/(1+1.0%)=99,009.90元
认购费用=100,000-99,009.90=990.10元
认购份额=(99,009.90+50)/1.00=99,059.90份
也就是说,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相应的认购率为1.0%。假设认购最终按100%的比例确认,假设有效认购申请金额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50元,可获得99059.90份。
(2)认购股份的计算保留在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的部分四舍五入,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三、基金股份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的直销地点
(1)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湖西二路888号B楼2118室,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中国(上海)世纪大道8号国金中心二期31-32层
法定代表人:朱学华
成立日期:1998年6月4日
统一客户服务咨询电话:40088-50099
公司网站:www.huaan.com.cn
(2)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交易平台
华安电子交易网站:www.huaan.com.cn
智能手机APP平台:iPhone交易客户端,Android交易客户端
联系人:谢伯恩
2、代销机构
(1)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街22号(100005)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街22号(10005)
客服电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代理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布。
四、个人投资者的开户和认购程序
个人投资者可以到公司以外的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或通过公司的电子交易平台办理基金的认购业务。认购金额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的个人投资者也可以到公司的直销网点办理。
个人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将向投资者分配基金账户,并在基金开户成功后20个工作日内发送基金账户凭证。个人投资者可以从提交开户申请后的第二个工作日起到开户网点办理开户业务确认手续。
(1)通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网点的开户和认购程序(如果基金账户已在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立,则无需再次办理开户手续。认购金额应超过10万元):
1、开立基金账户和认购时间:基金销售日8:30一17:00(中午不休息,周六、周日、法定节假日不受理)。
2、开户
申请在公司直销网点开立基金账户的个人投资者,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本人有效身份证及复印件;
(2)填写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申请书》,并在第一联、第二联签字;
(3)指定银行账户的银行借记卡或储蓄卡原件及复印件;
(4)加盖预留印章(签字、签字、盖章)的《预留印章卡》一式三份。
3、认购
个人投资者在公司直销网点申请认购,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本人有效身份证及复印件;
(2)填写的《开放式基金交易业务申请书》,并在第一联、第二联签字;
(3)认购时,还应提供加盖银行受理印章的汇款凭证收据原件或复印件。
4、缴款
个人投资者申请认购开放式基金时,应先到指定银行账户所在的银行汇入全额认购资金公司指定的任何销售收集账户。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定的销售收集总账户如下:
(1)中国工商银行账户
账户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认购专户
账号:1001190729013310952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分行第二营业部
(2)中国建设银行账户
账户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认购专户
账号:31001520313056001181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上海浦东分行
(3)交通银行账户
账户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认购专户
账号:310066771018000423968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上海陆家嘴支行
(4)工业银行账户
账户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 216200100100038896
开户银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营业部
(5)招商银行账户
账户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认购专户
账号:216089175310001
开户银行:招商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
5、注意事项
公司直销网点不接受投资者以现金形式提出的认购申请。投资者可以在开立基金账户的当天申请认购,但认购的有效性应以基金账户成功开立为前提。投资者开立账户时,应保留指定的银行账户,作为投资者认购、认购、赎回、股息、退款等基金交易过程中的资本交易结算账户。银行账户名称应与投资者基金账户名称一致。
(1)认购申请当天17日:00前,个人投资者认购资金未到达公司销售收集总账户的,当日提交的认购申请无效。
(2)基金募集期结束后,将认定为无效认购:
a、投资者转移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b、投资者转移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c、投资者转让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
d、投资者开户成功,但认购资金从非“指定银行账户”转移,或未使用存折转账、信汇或电汇转移资金;
e、公司确认的其他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3) 认购资金在基金登记机构确认申请无效后2个工作日内转入投资者指定的银行账户。
(4) 投资者在T日提交开户申请和认购申请后,可以在T日提交+1个工作日内到公司直销网点、客户服务中心或网站查询开户确认和认购验收结果。认购确认结果可在基金成立后查询。
(二)通过华安电子交易平台开户认购程序
1、认购时间:基金发售日7*24小时受理,工作日15:00后在下一个工作日900后交易:30提交。
2、开立基金账户和认购程序
(1)可登录本公司网站wwwww.huaan.com.cn,参照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上公布的《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电子交易业务规则》办理相关开户认购业务。
(2)尚未开通华安基金网上交易的个人投资者,可持中国工商银行借记卡、中国建设银行借记卡、中国农业银行借记卡、交通银行借记卡、招商银行借记卡、中国民生银行借记卡、兴业银行借记卡、中信银行借记卡、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借记卡等银行卡登录本公司网站(www.huaan.com.cn),根据页面提示开户,开户申请提交成功后,可通过华安电子交易平台直接认购;
(3)已开通华安基金网上交易的个人投资者,请直接登录华安基金电子交易平台进行网上认购。
3、电子交易咨询电话:40088-50099,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个人投资者通过公司以外的销售机构认购的,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开立基金账户和认购程序为准。
5.机构投资者的开户和认购程序
机构投资者可以在北京、广州、西安、成都业务部或分公司认购本公司以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或本公司的基金。
机构投资者成功开立基金账户后,基金登记机构将基金账户分配给投资者,并在开户成功后20个工作日内发送基金账户凭证。机构投资者可以从提交开户申请后的第二个工作日起到开户网点办理开户业务确认手续。
(1)机构投资者在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网点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如在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立基金账户,无需再办理开户手续)
1、开户认购时间:基金发售日8:30一17:00(周六、周日、法定节假日不受理)。
2、机构投资者在直销网点申请开立基金账户时,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填写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申请书》,并在第一联、第二联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私章;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和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由民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颁发的登记书原件和加盖单位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复印件;
(三)指定银行账户的银行《开户许可证》或《开户银行账户申报表》原件及复印件;
(4)加盖预留印章(公章、私章一份)的《预留印章卡》一式三份;
(五)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原件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非法人单位负责人印章);
(六)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7)申请开户的机构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3、认购
在直销网点申请认购的机构投资者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填写的《开放式基金交易业务申请书》,并在第一联、第二联加盖预留印章;
(二)认购资金转让的贷记凭证复印件或电汇凭证复印件;
(3)前来申请认购的机构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4、缴款
机构投资者申请认购开放式基金时,应先到指定银行账户所在银行,将全额认购资金汇入公司指定的任何销售收集账户。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定的销售收集总账户如下:
(1)中国工商银行账户
账户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认购专户
账号:1001190729013310952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分行第二营业部
(2)中国建设银行账户
账户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认购专户
账号:31001520313056001181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上海浦东分行
(3)交通银行账户
账户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认购专户
账号:310066771018000423968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上海陆家嘴支行
(4)工业银行账户
账户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 216200100100038896
开户银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营业部
(5)招商银行账户
账户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认购专户
账号:216089175310001
开户银行:招商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
5、注意事项
公司直销网点不接受投资者以现金形式提出的认购申请。投资者可以在开立基金账户的当天申请认购,但认购的有效性应以基金账户成功开立为前提。投资者开立账户时,应保留指定的银行账户,作为投资者认购、认购、赎回、股息、退款等基金交易过程中的资本交易结算账户。银行账户名称应与投资者基金账户名称一致。
(1)认购申请当天17日:00前,机构投资者认购资金未到达公司销售收集总账户的,当日提交的认购申请无效。
(2)基金募集期结束后,将认定为无效认购:
a、投资者转移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b、投资者转移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c、投资者转让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
d、投资者开户成功,但认购资金从非“指定银行账户”转移,或资金转移不使用“贷款凭证”或“电汇”;
e、公司确认的其他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3)认购资金在基金登记机构确认为无效认购后2个工作日内转入投资者指定的银行账户。
(4)投资者T日提交开户申请和认购申请后,可在T日提交开户申请+1个工作日内到公司直销网点、客户服务中心或网站查询开户确认和认购验收结果。认购确认结果可在基金成立后查询。
(2)机构投资者通过公司以外的销售机构认购的,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开立基金账户和认购程序。
六、清算交付
1、在基金正式成立之前,所有认购基金将冻结在公司基金募集验资账户中,认购基金利息转换为投资者基金份额,属于投资者,股票计算采用四舍五入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利息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利息转换份额不收取认购费。
2、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入募集验资账户,任何人不得在募集行为结束前使用。
3、基金权益登记由基金登记机构(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发行后完成。
七、基金资产验资与基金合同生效
1、基金募集期届满,基金具备基金备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进行验资,并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完成,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后的第二天公告。
3、信息披露费、会计费、律师费等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4、如果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承担募集行为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并在募集期届满后30天内返还投资者支付的款项,并增加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八、本次募集的有关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湖西二路888号B楼2118室,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朱学华
成立时间:1998年6月4日
电话:(021)38969999
传真:(021)58406138
联系人:王艳
40088-50099客户服务热线
网址:www.huaan.com.cn
电子邮件:service@huaan.com.cn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街22号(10005)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街22号(10005)
法定代表人:李民吉
成立时间: 1992年10月14日
组织形式: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15、387、223、983元人民币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 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92)391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会基金字[2005]25号
联系人:郑鹏
电话:(010)85238667
传真:(010)85238680
(三)销售机构
见本公告第三部分。
(四)登记机构
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湖西二路888号B楼2118室,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朱学华
电话:(021)38969999
传真:(021)33627962
联系人:赵亮
40088-50099客户服务中心电话
(五)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刘佳
律师:刘佳、姜亚萍
(六)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安永大楼17层,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
法定代表人:毛鞍宁
联系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陈胜
注册会计师:陈胜、孔令曼
华安瑞进积极配置一年持有期混合型
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合同及招股说明书提示公告
华安瑞金积极配置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一年(FOF)2023年3月9日,基金合同及招股说明书全文[www.huaan.com.cn]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供投资者查阅的披露。如有疑问,可拨打本公司客服电话(40088-50099)咨询。
基金经理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负责任的原则管理和使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的一定利润或最低收益。请充分了解基金的风险和收益特征,并做出仔细的投资决定。
特此公告。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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