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3038 证券简称:新铂股份 公告编号:2023-034
安徽鑫铂铝业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股东大会没有否决议案。
2、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股东大会以前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的日期和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3月8日(星期三)14:30。
(2)网上投票时间:
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上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3月8日的交易时间,即9日:15-9:25、9:30-11:30和13:00-15:00;
②2023年3月8日上午9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15至15:在任何时间。
2、安徽省天长市安徽滁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五路与s312交汇处,安徽省天长市安徽新铂科技有限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上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唐开健先生
6、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召开和召开会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安徽鑫铂铝业有限公司章程》。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总体出席情况
共有19名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参加了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上投票。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总数为94、392、53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9420股%。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和股东代理人(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外,下同)共有1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为19、801、759股,占公司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4138。%。
2、股东现场出席
共有9名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参加了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代表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总数为80、935、894股,占公司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8264股%。
现场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1人,代表6、345、120股表决权,占公司表决权总数的4.2982%。
3、股东网上投票
共有10名股东通过网上投票表决,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总数为13、456、63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9.1156股%。
共有10名中小股东通过网上投票表决,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13、456、639股,占公司总表决权的9.1156股%。
4、全体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上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表决: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条件的议案》
总表决:
同意94、389、1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持有的99.9964股份%;反对3.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持有的0.0036%;弃权0股(其中默认弃权0股未投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持有的0.0万股份%。
中小股东总表决: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同意持有19股、798股、359股的99.9828股份%;反对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持有的0.01723400股股份%;弃权0股(其中默认弃权0股未投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持有的0.0万股份。%。
本议案是一项特别决议,已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2023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计划的议案》
总表决:
同意94、389、1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持有的99.9964股份%;反对3.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持有的0.0036%;弃权0股(其中默认弃权0股未投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持有的0.0万股份%。
中小股东总表决: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同意持有19股、798股、359股的99.9828股份%;反对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持有的0.01723400股股份%;弃权0股(其中默认弃权0股未投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持有的0.0万股份。%。
本议案是一项特别决议,已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关于公司2023年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审议通过
总表决:
同意94、389、1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持有的99.9964股份%;反对3.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持有的0.0036%;弃权0股(其中默认弃权0股未投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持有的0.0万股份%。
中小股东总表决: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同意持有19股、798股、359股的99.9828股份%;反对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持有的0.01723400股股份%;弃权0股(其中默认弃权0股未投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持有的0.0万股份。%。
本议案是一项特别决议,已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
总表决:
同意94、389、1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持有的99.9964股份%;反对3.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持有的0.0036%;弃权0股(其中默认弃权0股未投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持有的0.0万股份%。
中小股东总表决: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同意持有19股、798股、359股的99.9828股份%;反对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持有的0.01723400股股份%;弃权0股(其中默认弃权0股未投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持有的0.0万股份。%。
本议案是一项特别决议,已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5、《关于公司2023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审议通过
总表决:
同意94、389、1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持有的99.9964股份%;反对3.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持有的0.0036%;弃权0股(其中默认弃权0股未投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持有的0.0万股份%。
中小股东总表决: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同意持有19股、798股、359股的99.9828股份%;反对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持有的0.01723400股股份%;弃权0股(其中默认弃权0股未投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持有的0.0万股份。%。
本议案是一项特别决议,已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稀释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措施(修订稿)的议案》
总表决:
同意94、389、1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持有的99.9964股份%;反对3.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持有的0.0036%;弃权0股(其中默认弃权0股未投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持有的0.0万股份%。
中小股东总表决: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同意持有19股、798股、359股的99.9828股份%;反对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持有的0.01723400股股份%;弃权0股(其中默认弃权0股未投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持有的0.0万股份。%。
本议案是一项特别决议,已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7、审议通过了《承诺(修订稿)对公司2023年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稀释即期回报的议案》
总表决:
同意94、389、1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持有的99.9964股份%;反对3.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持有的0.0036%;弃权0股(其中默认弃权0股未投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持有的0.0万股份%。
中小股东总表决: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同意持有19股、798股、359股的99.9828股份%;反对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持有的0.01723400股股份%;弃权0股(其中默认弃权0股未投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持有的0.0万股份。%。
本议案是一项特别决议,已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8、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的公告(修订稿)》,没有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补贴或补偿
总表决:
同意94、389、1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持有的99.9964股份%;反对3.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持有的0.0036%;弃权0股(其中默认弃权0股未投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持有的0.0万股份%。
中小股东总表决: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同意持有19股、798股、359股的99.9828股份%;反对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持有的0.01723400股股份%;弃权0股(其中默认弃权0股未投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持有的0.0万股份。%。
本议案是一项特别决议,已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9、审议通过了《关于提交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全权处理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议案》
总表决:
同意94、389、1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持有的99.9964股份%;反对3.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持有的0.0036%;弃权0股(其中默认弃权0股未投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持有的0.0万股份%。
中小股东总表决: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同意持有19股、798股、359股的99.9828股份%;反对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持有的0.01723400股股份%;弃权0股(其中默认弃权0股未投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持有的0.0万股份。%。
本议案是一项特别决议,已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0、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其子公司2023年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融资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
同意94、389、1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持有的99.9964股份%;反对3.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持有的0.0036%;弃权0股(其中默认弃权0股未投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持有的0.0万股份%。
中小股东总表决: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同意持有19股、798股、359股的99.9828股份%;反对3,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持有的0.0172%;弃权0股(其中默认弃权0股未投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持有的0.0万股份。%。
四、律师见证情况
1、律师事务所名称:安徽天和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李军、音少杰
3、结论:股东大会的召开和召开程序、股东大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安徽鑫铂铝业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安徽天河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新铂铝业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安徽鑫铂铝业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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