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213 简称证券:镇洋发展 公告编号:2023-022
浙江镇洋发展有限公司
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司董事会和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023年3月4日,浙江镇洋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公司”)披露了《关于变更持续监督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号为2023-021)。公司聘请国盛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盛证券”)和浙江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证券”)作为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联合赞助商,由国盛证券承担原第一赞助商中泰证券有限公司未完成持续监督工作。
鉴于发起人和发起人代表的更换,为了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南》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督指南第一号规范经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宁波分行”)与保荐机构国盛证券、浙商证券、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存储账户未变更。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筹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批准浙江镇阳发展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证监会许可证)〔2021〕经3276号批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6.526.00万股,发行价为每股5.99元,共募集资金390.74万元,扣除承销和保荐费1.2021年11月5日,主承销商浙商证券有限公司在735.85万元后筹集的资金为37、354.89万元,已汇入公司筹集的资金监管账户。除网上发行费、招股说明书印刷费、申报会计师费、律师费、第一保荐机构承销保荐费、评估费等与发行股权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外部费用1592.14万元后,公司募集资金净额为35762.75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到位,由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核实,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资)〔2021〕611号)。
二、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2023年3月7日,公司与中信银行宁波分行、保荐机构国盛证券、浙商证券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本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模式)》没有重大区别。
截至2022年12月31日,本公司募集资金存入银行账户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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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浙江镇洋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信银行宁波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一:浙商证券有限公司(发起人)(以下简称“丙方一”)
丙方二:国盛证券有限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二”)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甲、乙、丙(上述“丙方一”、“丙方二”称为“丙方”)达成以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项账户”),账户为81147013100403931,截至2023年2月28日,专项账户余额为48、093、094.36元。该专项账户仅用于甲方年产30万吨乙烯基新材料项目募集资金的储存和使用,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甲方可以在不同期限的定期存单中存储部分募集资金的专项账户,并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将上述存单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进行管理或续期,并通知丙方。甲方的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发起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指定发起人代表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监督甲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丙方可以通过现场调查、书面询问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乙双方应配合丙方的调查和查询。丙方每六个月对甲方进行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项账户的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发起人代表张鼎科、谢浩辉、范云龙、郭立宏随时到乙方查询并复印甲方专户信息;发起人代表应向乙方出具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应向乙方出具合法身份证明和介绍信。
5、乙方每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从专户累计提取金额超过5万元,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传真,并提供专户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按照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发起人代表。丙方更换发起人代表的,应当书面通知乙方相关证明文件,并按照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发起人代表的联系方式。更换发起人代表不影响本协议的有效性。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发出对账单,未配合丙方调查专项账户的,甲方可主动终止本协议,并在丙方要求下单时注销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9、丙方发现甲乙双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了解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下的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10、本协议自甲方、乙方、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自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成并依法注销之日起生效。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由各方签署。
特此公告。
浙江镇洋发展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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