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468证券简称:科美诊断公示序号:2023-014
本公司董事会及整体执行董事确保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什么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好性依规负法律责任。
核心内容提醒:
●案子所处诉讼阶段:已立案受理,并未开庭审判;
●上市企业所处被告方影响力:上诉人;
●涉案人员金额:总计rmb35,000,000元及此案所有诉讼费;
●会不会对上市公司损益表产生不利影响:本案件中科美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企业”或“科美诊断”)做为上诉人,就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事宜报请得到赔付,是企业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所采取的就在措施,也不会影响企业正常的生产运营,由于此次案件暂未开庭审判,该起诉事宜对企业当期及过后盈利的危害具备可变性,最后具体影响到以法院判决书与执行情况判断。
一、此次提起诉讼的相关情况
企业于近日便与爱迪特(秦皇岛市)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下称“爱迪特企业”)、科美(秦皇岛市)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下称“科美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微播视界科技公司(下称“微博企业”)间的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事宜向北京海淀区法院提出诉讼。爱迪特企业在提交答辩状期内,案件事实地域管辖提出质疑,申请办理将此案移交至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审理。
截止本公告日,北京海淀区法院裁定驳回爱迪特企业所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二、此次案件的相关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
上诉人:科美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人一:爱迪特(秦皇岛市)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人二:科美(秦皇岛市)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人三:北京微播视界科技公司
(二)事实和理由
科美诊断主要是针对临床医学专业诊断检测系统软件新产品研发、生产销售,主打产品都是基于光激电化学发光技术性平台开发的LiCA?系列产品临床医学免疫诊断商品,包含通用化的自动化技术仪器设备系统及对于各临床医学关键病症类型的免疫测定实验试剂商品,针对不同客户提供相应的临床医学检验解决方法。科美诊断做为上诉人于第10类“医疗设备和仪器设备、医疗诊断设备、医疗用超声波器材”等产品上有着第41940561号、第47953420号、第40186058号、第40184178号、第40186053号、第36752335号、第32292294号“科美诊断”“科美诊疗”系列产品注册商标专用权。多年以来,科美诊断一直将“科美诊断”系列产品申请商标广泛运用于其生产、售卖的以上医疗器械类产品上,并资金投入巨额财产进行宣传宣传推广,促使以上注册商标在市场范围中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此外,企业在我国对上述情况医疗机械、医疗设备等设备进行宣传营销时,广泛应用了企业字号“科美”,根据企业长期用,“科美”字体大小在业内亦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企业发觉被告人一爱迪特企业在被告人三微博企业运营的抖音直播平台以“爱迪特口腔内部”“爱迪特在线客服”“爱迪特口腔技术社区论坛”账户发布很多对其生产销售的“科美”品牌“牙齿矫正牙齿矫正器”“口腔内部扫描机”“光子治疗仪”等产品的广告推广信息内容。爱迪特企业则在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平台、展览会中常展现的产品、产品网页标题、产品介绍网页页面及广告推广之中采用了“科美”标志。爱迪特企业、被告人二科美科技有限公司则在共同控制的以上网址、电子商务平台、微信公众平台、牙科医院门店等,将和企业企业字号“科美”相同或相近的字眼作为字体大小应用在涉案人员产品和广告推广中,上述行为组成侵犯商标权及知识产权侵权。
综上所述,科美诊断做为上诉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诉请
1.栽定被告人一、被告人二马上停止侵害上诉人第41940561号、第47953420号、第40186058号、第40184178号、第40186053号、第36752335号、第32292294号“科美诊断”“科美诊疗”系列产品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举动,及其终止危害科美诊断字体大小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2.栽定被告人二暂时停止使用其企业名字,并调整为没有“科美”的企业名字;
3.栽定被告人一、被告人二各自则在网址、微信公众平台、新浪新闻、《法制日报》《经济日报》醒目位置持续七天发表致歉声明,以消除对上诉人的不良影响。
4.栽定被告人三终止侵害企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举动,包含但是不限于删掉被告人一则在抖音直播平台公布的涉及到侵害企业商标侵权的信息和视频等别的理应停止的侵权责任;
5.栽定被告人一、被告人二、被告人三连带赔偿企业财产损失同时为劝阻侵权责任所收取的合理费用总共35,000,000元;
6.栽定告一、被告人二、被告人三担负该案所有诉讼费。
三、起诉工作进展
截止到本公告公布日,此次起诉已立案受理,人民法院并未送到开庭传票,案子未开庭审判。被告人一在提交答辩状期内,案件事实地域管辖提出质疑,申请办理将此案移交至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审理。
前不久,公司收到北京海淀区法院下达的《民事裁定书》(案件号:(2022)京0108民初49156号),判决觉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因侵权责任提及的起诉,应当由侵权行为地或是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人三的居住地坐落于北京海淀区,故我院对此案有地域管辖。针对被告人一所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给予驳回申诉。
判决如下所示:
1.驳回申诉被告人艾迪特企业对此案地域管辖所提出的质疑;
2.诉讼费用70元,由被告人爱迪特企业压力。
四、对企业的危害
本案件中公司为上诉人,就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事宜报请得到赔付,是企业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所采取的就在措施,也不会影响企业正常的生产运营,由于此次案件暂未开庭审判,该起诉事宜对企业当期及过后盈利的危害具备可变性,最后具体影响到以法院判决书与执行情况判断。
此次起诉系企业的拿起法律武器个人行为,企业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依规认为企业的合法权利。与此同时,企业将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对此次公示起诉事项进展立即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科美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
2023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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