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03证券简称:吉宏股份公示序号:2023-008
我们公司及整体执行董事确保本公告内容真正、精准和详细,并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醒:
1、案子所处诉讼阶段:人民法院已受理,一审并未开庭审理
2、企业所处被告方影响力:上诉人
3、涉案人员金额:股权转让款89,082,000元
4、对企业损益表带来的影响:此次诉讼案件刚经人民法院审理立案侦查,并未开庭审判,股权转让款是否能取回、取回时间以及取回额度均存在不确定性,现阶段暂没法估计对企业今天盈利或过后盈利的危害。
一、此次重大诉讼事宜审理的相关情况
厦门市吉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下称“企业”)于2023年2月17日接到厦门市海沧区法院开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企业提起诉讼菲娅莎(厦门市)进出口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纠纷一案已经在2023年2月17日立案受理【案号:(2023)闽0205民初1170号】。
二、相关此案的相关情况
1、起诉双方
上诉人:厦门市吉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人:菲娅莎(厦门市)进出口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2、事实认定
2020年11月6日,原被告签署关于北京龙城新星科技公司(下称“龙城新星”)的《股权转让协议》,承诺上诉人将持有龙城新星90%股份以人民币172,710,000元出售给被告人,股权转让款分三期付款:第一期股权转让款9,090,000元在协议签署后15个工作日付款,第二期股权转让款7,453,800元于2020年12月31日前付款,第三期股权转让款89,082,000元于2021年12月31日前付款。协议书并针对其他内容做出相关的承诺。
2020年12月28日,上诉人按照约定到北京昌平区市场监管局申请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办理手续,把要拥有龙城新星90%股权变更登记至被告人户下,但被告人却仅付了第一、第二期股权转让款83,628,000元,上诉人多次向被告人追款,但被告人至今仍然未付款剩下股权转让款89,082,000元。
3、诉请
(1)栽定被告人立即向上诉人付款股权转让款89,082,000元及其逾期付款税款滞纳金267,246元(以89,082,000元为基准,自上诉生效日按全国各地银行间同业拆借核心发布的同时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65%测算至具体支付之日止,现暂计一个月),之上花费暂总计89,349,246元;
(2)诉请被告人担负此案所有诉讼费。
三、别的并未公布的起诉/诉讼事宜
除了上述重要诉讼案件外,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分公司没有应公布但未公布的别的重大诉讼、诉讼事宜。
四、此次公示的起诉对企业今天盈利或过后盈利的可能会影响
此次诉讼案件刚经人民法院审理立案侦查,并未开庭审判,股权转让款是否能取回、取回时间以及取回额度均存在不确定性,现阶段暂没法估计对企业今天盈利或过后盈利的危害。
五、备查簿文档
1、起诉书;
2、厦门市海沧区法院开具的(2023)闽0205民初1170号《受理案件通知书》。
特此公告。
厦门市吉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股东会
2023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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