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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西藏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企业”、“上市企业”)原大股东藏区天易兴达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天易兴达”)资金占用费事宜碰触《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情况,企业股票自2019年4月10日被推行其他风险警示。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公司就原大股东资金占用费事项工作进展公告如下:
企业2021年第三次股东大会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资金占用解决方案的议案》。依据公司规范运作必须,为尽早清除天易兴达对企业资金占用费的不良影响,公司控股股东藏区盛邦集团有限公司(下称“藏区盛邦”)确定根据转让债权方法切实解决。上市企业与藏区盛邦于2021年10月28日签署了《债权转让协议》(下称“协议书”),将因资金占用费事宜对天易兴达拥有的7,365,468.91元债务转让予藏区盛邦,转让对价总额为7,365,468.91元。藏区盛邦已一次性进行转让对价付款,企业原大股东天易兴达对上市公司的资金占用费账户余额7,365,468.91元得到偿还。
根据协议,藏区盛邦变成天易兴达一个新的债务人,上市企业接纳藏区盛邦授权委托坚持以上市企业名义向天易兴达提出诉讼、提起诉讼。2022年8月1日,企业通过委任侓师获得青海省拉萨市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2)藏01民初22号),裁定天易兴达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西藏发展偿还占用资金736.55万余元,并且以736.55万余元为基准,按中央人民银行受权银行间同业拆借核心发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测算,付款自2018年11月30日起止具体付款之日起计算利息。假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期内执行支付钱财责任,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要求,翻倍付款延迟履行阶段的债务利息。诉讼费用67,581元,由天易兴达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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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西藏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会
2023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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