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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泰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下称“企业”)于2023年2月27日举办第三届股东会第三十一次大会、第三届职工监事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有关提案。依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企业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下称“此次激励计划”)中确立的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展开了公示公告。公司监事会融合公示情况对拟激励对象展开了审查,有关公示情况及审查建议如下所示:
一、公示情况及审查方法
1、企业对激励对象的公示情况
公司在2023年3月1日至2023年3月10日在公司内部对此次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位展开了公示公告,公示期间总共10天,公示期内,公司职员可以通过口头上、书面形式等形式向公司监事会反馈建议。
截止到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没有收到一切职工对此次拟激励对象名册提出质疑,无意见反馈纪录。
2、公司监事会对拟激励对象的审核形式
公司监事会审查了此次拟激励对象名单、身份证证件、拟激励对象与企业(含分、分公司等,相同)签署的劳动合同书或聘任合同及拟激励对象在企业出任的职务等相关信息。
二、职工监事审查建议
职工监事依据《管理办法》、企业《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下称“《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对企业《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下称“《激励对象名单》”)展开了审查,并做出审查建议如下所示:
1、纳入企业《激励对象名单》工作的人员合乎《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政策规定的激励对象标准,合乎《激励计划》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标准。
2、纳入企业《激励对象名单》工作的人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海泰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所规定的任职要求,不会有《管理办法》第八条所规定的不可变成激励对象的情况:
(1)近期12个月被证交所定性为不恰当候选人;
(2)近期12个月被证监会以及内设机构定性为不恰当候选人;
(3)近期12个月因重要违规行为被证监会以及内设机构行政处分或是采用市场禁入对策;
(4)具备《公司法》所规定的不可出任董事、高管人员情况的;
(5)有关法律法规不得参加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评定其他情形。
3、纳入《激励对象名单》工作的人员的相关情况确实,不会有虚报、刻意隐瞒或致死重大误解的地方。
4、激励对象均是企业执行此次激励计划在企业就职的执行董事、高管人员、关键专业技术人员、股东会觉得值得被鼓励的有关人员,不包含监事、独董。
综上所述,公司监事会觉得,纳入企业《激励对象名单》工作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法规和行政规章所特定条件,合乎《激励计划》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标准,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法律主体合理合法、合理。
特此公告。
上海市泰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职工监事
2023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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