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瑞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奥瑞金”或“我们公司”、“企业”)及股东会全体人员确保信息公开的实际、精确、详细,并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核心内容提醒:
1、此次股东会无否定提议的情况。
2、此次股东会不属于变动上次股东会议决议。
一、会议召开状况
(一)此次股东会的举办时长:
现场会议举行的时长:2023年3月10日早上10:00
网上投票时长:2023年3月10日早上9:15至2023年3月10日在下午15:00
利用深圳交易所交易软件开展网上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3月10日早上9:15-9:25,9:30一11:30,在下午13:00一15:00;通过网络投票软件开展网上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3月10日早上9:15至在下午15:00阶段的随意时长。
(二)现场会议地址:北京朝阳区建外大街永安里8号华彬商务大厦六层会议厅
(三)会议召开方法:当场网络投票与网上投票相结合的
(四)会议召集人:奥瑞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股东会
(五)会议主持:副董周原先生
(六)此次股东会的集结和举办合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法规、行政规章及《奥瑞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大会参加状况
(一)参加的整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及公司股东法定代理人总数共35人,意味着股权 1,062,893,823 股,占公司有投票权股权总量的41.3053%。在其中,出席本次交流会决议的中小股东(指除董事、公司监事、高管人员及独立或是总计持有公司5%之上股权股东之外的公司股东)24人,意味着股权 283,042,245 股,占公司有投票权股权总量的10.9994%。
董事、公司监事出席本次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此次会议,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侓师出席本次股东会开展印证,并提交法律意见书。
(二)现场会议参加状况
参加现场会议股东及公司股东法定代理人总数共14人,意味着股权779,859,778股,占公司有投票权股权总量的30.3063%。
(三)网上投票状况
根据网上投票列席会议股东21人,意味着股权283,034,045股,占公司有投票权股权总量的10.9990%。
三、提案决议表决状况
此次会议以当场网络投票与网上投票相结合的举办,决议并通过如下所示提案:
(一)表决通过《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决议结论:
允许:1,030,889,5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合理投票权股权总量的96.9889%;
抵制:32,004,3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合理投票权股权总量的3.0111%;
放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合理投票权股权总量的0.0000%。
本提案得到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及公司股东法定代理人所持有效投票权股权数量 2/3左右根据,决议结论根据。
在其中,中小股东决议状况:
允许:251,037,94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合理投票权股权总量的88.6927%;
抵制:32,004,3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合理投票权股权总量的11.3073%;
放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合理投票权股权总量的0.0000%。
(二)表决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决议结论:
允许:1,030,889,5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合理投票权股权总量的96.9889%;
抵制:32,004,3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合理投票权股权总量的3.0111%;
放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合理投票权股权总量的0.0000%。
本提案得到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及公司股东法定代理人所持有效投票权股权数量 2/3左右根据,决议结论根据。
在其中,中小股东决议状况:
允许:251,037,94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合理投票权股权总量的88.6927%;
抵制:32,004,3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合理投票权股权总量的11.3073%;
放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合理投票权股权总量的0.0000%。
(三)表决通过《关于延长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有效期的议案》,决议结论:
允许:1,030,889,5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合理投票权股权总量的96.9889%;
抵制:32,004,3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合理投票权股权总量的3.0111%;
放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合理投票权股权总量的0.0000%。
本提案得到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及公司股东法定代理人所持有效投票权股权数量 2/3左右根据,决议结论根据。
在其中,中小股东决议状况:
允许:251,037,94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合理投票权股权总量的88.6927%;
抵制:32,004,3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合理投票权股权总量的11.3073%;
放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合理投票权股权总量的0.0000%。
四、侓师开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李杰杨律师、陈睿侓师列席会议印证此次股东会,并提交了法律意见书,觉得公司本次股东会的集结和举办程序流程合乎《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工作的人员和召集人资格真实有效;此次股东会的决议流程和决议结论真实有效。
五、备查簿文档
(一)奥瑞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股东大会决议决定;
(二)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有关奥瑞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奥瑞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股东会
2023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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