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格力博证券简称:301260公示序号:2023-001
我们公司及股东会全体人员确保信息公开内容真正、精确、详细,并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资基本概况
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批准[2022]2348号)允许申请注册,并且经过深圳交易所允许,格力博(江苏省)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企业”)初次向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2,154.00亿港元,每一股的发行价为人民币30.85元,募资总额为rmb374,950.90万余元,扣减发行费rmb20,511.24万余元(没有企业增值税)后,募资净收益为人民币354,439.66万余元。
以上募资已经在2023年1月31日划至企业募资重点帐户(下称“募集资金专户”或“资金”),安永华明会计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经在2023年2月1日对募资的及时情况进行检审,并提交了《验资报告》(安永华明(2023)验字第61457418_B01号)。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署情况及募集资金专户的设立具体情况
为加强企业募资管理与应用,维护投资人的利益,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下称“《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成立公司了募集资金专户,并和工商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常州市广化分行、我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钟楼分行、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支行、大华银行(我国)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行、兴业银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支行、农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常州钟楼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常州市支行、中信银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南京分行、中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支行和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支行(下称“承包方”)及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丙方”)各自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有关募集资金专户情况如下:
企业:人民币元
注1:“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博爱路分行”为“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支行”的下级分行,其向外签署三方监管协议都以“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支行”为名签定。
注2:“江苏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钟楼分行”为“江苏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支行”的下级分行,其向外签署三方监管协议都以“江苏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支行”为名签定。
注3:“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常州天宁分行”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南京分行”的下级分行,其向外签署三方监管协议都以“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南京分行”为名签定。
注4:“农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常州市都市桃源分行”为“农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常州钟楼分行”的下级分行,其向外签署三方监管协议都以“农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常州钟楼分行”为名签定。
注5:余额为截止到2023年2月10日数据信息,以上募集资金专户储放额度合计数超过募资净收益,主要系并未支付和尚未更换的那一部分发行费。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1、企业(下称“招标方”)已经在承包方设立募集资金专户,该资金仅限于招标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存储和应用,不可以作为别的主要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招标方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资金里的部分资金以存款单或其它有效理财方式储放。招标方应先存款单或其它有效理财方式储放账款的实际额度、储放方法、储放时限等相关信息及时联系丙方。以上存款单或其它有效理财方式储存的账款不可设置质押贷款、不能转让。招标方不可从以上存款单或其它有效理财方式储存的账款立即取出资产。
2、招标方、承包方理应一同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政策法规、规章制度。
3、丙方做为甲方的承销商,应依据相关规定特定保荐代表人或其它工作人员对招标方募集资金使用状况进行监管。丙方应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其招标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执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利采用现场勘察、书面形式咨询等形式履行其决定权。甲方和乙方理应相互配合丙方调查分析与查看。丙方每个季度对招标方现场勘察时要与此同时查验募集资金专户存放状况。
4、招标方受权丙方指定保荐代表人刘新浩、黄建飞随时都可以到承包方查看、复制招标方资金的相关资料;承包方应当立即、精确、全面地向给予所需要的相关资金的相关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看招标方资金相关情况时应该出示个人的合理合法身份证件;丙方指定别的工作员向乙方查看招标方资金相关情况时应该出示个人的合理合法身份证件和介绍信。
5、承包方分月向甲方出示银行对账单,并密送丙方。承包方理应确保银行对账单具体内容真正、精确、详细。
6、业主一次或十二个月之内总计从资金中取出的金额超过5,000万余元(依照孰低原则在5,000万余元或募资净收益的20%中间明确)的,承包方应当立即以发传真及/或电子邮件形式通告丙方,并提供资金的开支明细。
7、如招标方存有违规使用募资或其它重大风险时,承包方应相互配合丙方展开调查和核查。
8、丙方有权利根据有关要求拆换指定保荐代表人。丙方拆换保荐代表人的,理应将这些证明材料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与此同时向乙方通告拆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电话。拆换保荐代表人不受影响本协议法律效力,本协议第四条合同约定的招标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的受权由拆换后保荐代表人继受具有。
9、承包方连续三次未能及时向丙方出示银行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告资金超大金额取出状况,及其存有未相互配合丙方调研资金情况的,业主或丙方有权要求招标方单方停止本协议并销户募集资金专户。
10、本协议一切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书,需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而所遭遇的损害。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人代表(责任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签定(签名或盖上名章)加盖分别公司公章或合同章生效日起效,至资金资产所有开支结束且丙方督查期结束后无效。
四、备查簿文档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格力博(江苏省)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会
2023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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