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25证券简称:众合科技公示序号:临2023—018
我们公司及股东会全体人员确保公告内容的实际、精准和详细,并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浙江监管局警示函的通知
浙江省众合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下称“企业”)以及公司相关负责人潘丽春、赵勤、何昊、何俊丽于近期接到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下称“浙江证监局”)开具的《关于对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认定书[2023]16号)(下称“警示函”),现就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具体内容
“浙江省众合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潘丽春、赵勤、何昊、何俊丽:
我区现场检查中发现浙江省众合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下称众合科技或者公司)存有对外担保信息公开有误、对控股子公司与此同时同比例增资扩股信息公开有误、公布的借款承诺书信息内容存有忽略,及其公司治理结构存有用章不合规、募集资金使用不合规、未按照公司制度对募资开展月度查验、委托理财未按照公司制度执行决议和公布程序流程、境外投资事宜未按照公司制度审核和审查、会计管理不到位等诸多问题。
企业上述行为违背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三条要求。公司董事长潘丽春、经理赵勤、曾任财务经理何昊、董事长助理何俊丽违背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第五十八条规定,对于该违规操作担负主责。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规定,我区确定对企业、潘丽春、赵勤、何昊、何俊丽各自采用出示警示函的监管具体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征信系统。大家应十分重视以上问题,立即采取有力措施,提升信息公开,加强成本核算,健全内控制度,切实提高规范运作观念和信息公开品质,采取有力措施避免再次发生违规行为。大家理应在接到本裁定书生效日10个工作日后向我局递交书面形式整改方案。
假如对该监管对策有异议的,能够在接到本裁定书生效日60日内向型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明确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还可以在接到本裁定书生效日6个月内向型有地域管辖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行政复议与诉讼期间,以上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有关表明
公司及潘丽春女性、赵勤老先生、何昊老先生、何俊丽女性接到警示函后,表明接纳浙江证监局的行政监管措施确定,十分重视所反应的问题,系统梳理、清查了企业在信息公开及规范运作中可能出现的合规管理安全隐患,建立了行之有效的目的性预防措施积极主动落实整改。公司将继续机构、催促有关部门及人员努力学习《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提升推进对相关的法律法规了解,进一步提高管理者及相关人员的职业判断精确性,提升规范运作水准,完善内控制度,严苛避免类似情况再次出现,保证日后的公司治理结构更加规范、高效率、全透明,切实保障公司及公司股东权益,推动企业营养健康、稳定性和稳定发展。
此次行政监管措施也不会影响企业正常生产安全管理主题活动。
企业提示广大投资者,《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为公司发展特定信息公开书报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为公司发展特定信息公开网址。企业全部信息都以以上特定新闻媒体发表的信息为标准。烦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省众合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股东会
二0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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