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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1)募集资金的管理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权益,本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南》第2号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的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2022〕结合公司实际情况,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了恒盛能源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以下简称管理制度)。
根据《管理制度》,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于2021年8月13日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龙游绿色专营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游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义务。三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模式没有重大差异,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严格遵守。
鉴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游分行存放的募集资金(账号:120922002920200404726)已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将不再使用。为方便账户管理,公司于2021年12月28日完成了该专户的销户手续。账户注销后,公司与发起人和开户银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相应终止。
公司于2022年8月1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2022年8月18日召开的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并永久补充营运资金的议案》。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募投项目“2”ד25MW三期热电联产技术改造扩建项目”已完成建设,达到预定可用状态。公司已按上述决议完成上述项目,将节余募集资金转入自有资金账户,并将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龙游绿色专营支行募集资金账户(账号:5709万2710405)取消。公司与保荐人、开户银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终止。
同次会议还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变更原募集资金项目“集中供压缩空气工程项目”,并将募集资金增加到全资子公司浙江恒信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信电力”),用于投资新增募集资金项目“建设无废物城市配套一般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处置项目”。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公司子公司恒信电力在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龙游分行开立了018898538700568募集资金专户。2022年9月5日,公司与子公司恒信电力联合保荐机构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与金华银行有限公司衢州龙游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义务。上述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模式没有重大差异,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严格遵守。公司将原招商银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户:5709002710604)余额转入恒信电力在金华银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户:018898538700568),用于新募集项目“建设无废物城市配套一般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处置项目”,原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作为账户处理,公司与保荐机构、开户银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也终止。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已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存放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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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今年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一)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见本报告附件1。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异常情况的说明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异常情况。
(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能单独计算效益的说明
本公司不存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法单独计算效益的情况。
四、变更募集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一)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表
本报告附件2详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情况表。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能单独计算效益的说明
本公司不存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法单独计算效益的情况。
(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的说明
公司不转让或更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五、募集资金使用和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今年,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和披露没有重大问题。
六、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出具的认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天健会计师审核了公司2022年募集资金的储存和使用情况,并出具了天健审计〔2023〕113号《募集资金年度存储使用鉴定报告》认为恒盛能源公司管理层编制的《2022年募集资金年度储存和使用专项报告》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南》第2号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中国证监会公告〔2022〕15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一号一一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2022〕2号)的规定,如实反映了2022年恒盛能源公司募集资金的实际存储和使用情况。
七、保荐机构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使用情况出具的专项核查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申万宏源承销保荐人认为,恒盛能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2022年上市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二号第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督指引第一号——规范经营》等文件的规定;恒盛能源专门存储和使用募集资金,没有非法改变募集资金的使用,损害股东利益,也没有非法使用募集资金。
八、网上披露的公告附件
(一)《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恒盛能源有限公司2022年募集资金储存使用专项核查报告》;
(二)《恒盛能源有限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使用鉴定报告》。
特此公告。
恒盛能源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30日
附件1
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对照表
2022年度
编制单位:恒盛能源有限公司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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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补充营运资金、偿还银行贷款”项目累计投资金额大于承诺投资总额9.82万元。
附件2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情况表
2022年度
编制单位:恒盛能源有限公司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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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根据公司2022年8月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www.sse.com.cn)公司披露的《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公告》(公告号:2022-029)预计,2023年12月将正常投产,产生“建设无废城市配套一般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处置项目”第一阶段收入。
证券代码:605580 证券简称:恒盛能源 公告编号:2023-007
恒盛能源有限公司
关于2023年日常关联交易预期的公告
公司董事会和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人和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董事会审批权限内的日常相关交易不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日常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本次交易不会对公司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不会对关联方形成更大的依赖,不会损害公司或中小股东的利益。
1.日常关联交易的基本情况
(一)执行日常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
1.董事会审议程序
恒盛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3月2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日常关联交易预期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关联董事余国旭、余恒、余杜康回避表决。
公司独立董事提前审核并发表认可意见: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日常相关交易需要生产经营活动,交易基于平等互利,遵循公平合理的市场定价原则,价格公平,不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并按照《公司法》执行相应的审查程序、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相关董事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就该提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日常相关交易需要各方的生产经营活动。交易以平等互利为基础,遵循公平合理的市场定价原则,价格公平,不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并按照《公司法》执行相应的审查程序、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2.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意见
2023年,公司预计日常相关交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按照公平、公平、开放的市场原则,履行必要的审查决策程序,有利于公司生产经营的正常发展,不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审计委员会同意相关交易,并提交第二届董事会第21次会议审议。
三、监事会审议程序
2023年3月2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日常关联交易预期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监事会认为,公司预计2023年的日常相关交易是基于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相关交易价格参照市场价格协商定价,公平;公司业务不依赖关联方,不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相关交易审查程序符合有关规定,不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监事会同意日常相关交易。
(二)2022年日常关联交易的预期和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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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次日常关联交易的预期金额和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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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联方介绍及关联关系
(一)关联方
1、浙江徐荣新材料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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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关系:公司实际控制人余国旭先生直接控制的公司,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6.3.第三条上市公司关联自然人直接控制的公司。
2、浙江蓝宇新材料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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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关系:公司董事长余国旭先生控制的龙游旭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原持有公司51.0044%的股权,并拥有控制权。2022年9月,龙游旭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将持有公司股权对外转让。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6.3.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是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本条第二款、第三款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过去12个月或者相关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12个月内存在、自然人是上市公司的关联人,因此,蓝宇新材料是公司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
3、浙江龙游旭光再制造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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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关系:公司实际控制人余国旭先生直接控制的公司,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6.3.第三条上市公司关联自然人直接控制的公司。
4、龙游屯业建材经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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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关系: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余国旭先生直接控制的公司,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6.3.三条上市公司关联自然人直接控制的公司。
5、浙江华茂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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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关系:公司实际控制人余国旭先生直接控制的公司,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6.3.第三条上市公司关联自然人直接控制的公司。
6、龙游佳业建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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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关系: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余国旭先生直接控制的公司,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6.3.第三条上市公司关联自然人直接控制的公司。
7、龙游京贸酒店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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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关系: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杜顺仙女士直接控制的公司,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6.3.第三条上市公司关联自然人直接控制的公司。
(二)绩效能力分析
上述关联交易是正常生产经营所需,关联方资金充裕,履约能力好,双方交易有效执行。
三、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及定价政策
公司向浙江徐荣新材料有限公司、浙江蓝宇新材料有限公司销售蒸汽产品、龙游佳业建材有限公司、浙江徐荣新材料有限公司、浙江华茂科技有限公司、浙江龙游徐光再制造技术开发有限公司、龙游建材管理部、龙游京贸酒店有限公司提供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根据双方的真实意图,上述相关交易基于市场价格的公允定价原则,相关交易价格公平,不损害公司利益或中小股东利益。公司将根据实际需要与关联方进行业务往来,以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交易价格。交易行为在符合市场经济原则的情况下公开合理地进行。
四、关联交易的目的及其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上述关联交易是公司的日常关联交易,是公司业务发展和生产经营的正常需要,是合理和必要的。公司与关联方的关联交易行为遵循市场公平的原则,不影响公司业务结果的真实性。
五、网上公告附件
(一)恒盛能源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二)《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的独立意见》;
(三)《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先认可意见》;
(四)《恒盛能源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恒盛能源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30日
证券代码:605580 证券简称:恒盛能源 公告编号:2023-009
恒盛能源有限公司
公告预计将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
公司董事会和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及是否为上市公司关联人:浙江恒信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信电力”)。本担保预计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不属于相关担保。
● 本担保金额及实际提供的担保余额:公司计划为全资子公司恒信电力向银行申请的综合信贷融资提供总额不超过2万元的连带责任担保。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实际使用的担保余额为0万元。
● 本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是否有反担保
●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
● 本担保预计将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一、担保概述
恒盛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计划为全资子公司恒信电力向银行申请的综合信贷融资提供总额不超过2万元的连带责任担保,以满足子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的需要,实现高效筹集资金,有效期自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1)公司履行本担保事项的内部决策程序和仍需履行的决策程序
2023年3月2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期的议案》。根据《股票上市规则》,为满足子公司的经营和发展需要、《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规定,公司计划在保证经营规范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为恒信电力向银行申请的综合信贷融资提供总额不超过2万元的连带责任担保。同时,授权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授权代理人在上述范围内处理具体担保事项,并根据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签署相关协议文件。实施期限至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之日止。本担保预计将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担保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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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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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尚未签订相关担保协议,上述计划的总担保金额仅为公司提供的担保金额。上述担保仍需银行或有关机关审批,签订时间以实际签订的合同为准。具体担保金额、担保期限等条款将在上述范围内确定恒信电力运营资金的实际需求。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上述担保预计是为了满足全资子公司的业务需求,满足公司的整体利益和发展战略,被担保人是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公司可以有效控制其日常业务活动的风险和决策,及时控制其信用状况,风险可控。
五、董事会意见
2023年3月2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全资子公司担保额度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独立董事就该提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计划为恒信电力向银行申请的综合信贷融资提供总额不超过2万元的连带责任担保,以满足子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和业务需求,实现有效筹集资金,满足公司长期发展和未来发展的需要,不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符合《公司法》的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的《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规定。并同意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对外担保和逾期担保的累计数量
截至公告披露日,上市公司无对外担保和逾期担保金额。
特此公告。
恒盛能源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30日
证券代码:605580 证券简称:恒盛能源 公告编号:2023-010
恒盛能源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公司董事会和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人和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会计政策的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的最新会计准则进行的相应变更,不影响公司的财务报表,也不影响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
一、概述
(1) 自2022年1月1日起,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报表无影响。
(2) 自2022年1月1日起,公司实施了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和《损失合同判断》,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报表无影响。
(3) 自2022年起,公司提前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规定,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报表无影响。
(4) 自2022年11月30日起,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规定,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报表无影响。
(5) 自2022年11月30日起,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规定,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报表无影响。
二、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会计政策变更内容
1、会计处理企业在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用状态之前或研发过程中生产的产品或副产品。
企业在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用状态或研发过程中生产的产品或副产品(以下简称“试运行销售”)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库存》的规定,对试运行销售的相关收入和成本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抵销相关成本后的净额不得减少固定资产成本或研发费用。试运行生产的相关产品或副产品,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一号第一存货规定的,确认为存货,符合其他相关企业会计准则中相关资产确认条件的,确认为相关资产。
测试固定资产能否正常运行的支出是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用状态前的必要支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的有关规定计入固定资产成本。
2、损失合同判断的会计处理
损失合同是指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的成本超过预期经济利益的合同。其中,“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的成本”应反映退出合同的最低净成本,即履行合同的成本与未履行合同的赔偿或处罚之间的较低成本。
企业履行合同的成本包括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和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其中,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包括直接劳动力、直接材料等。;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包括用于履行合同的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
3、与单笔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于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
企业合并或交易不影响会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损失)、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个人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弃置义务而确认预期负债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以下简称适用本解释的单项交易),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一所得税》第11条(2)、第十三条关于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豁免的初步确认。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一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分别确认因资产和负债初步确认而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4、对发行人分类为股权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所得税的影响进行会计处理
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第一金融工具清单等规定分类为股权工具的金融工具(如股权工具的永久债券等),按照税收政策的有关规定扣除企业所得税前的相关股利支出,企业在确认应付股利时,应当确认与股利有关的所得税影响。股利所得税的影响通常与过去产生可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更直接相关。企业应当按照与过去产生可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一致的会计处理方式,将股利所得税的影响计入当期损益或所有者权益项目(包括其他综合收益项目)。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计入当期损益;股利分配的利润来自以前确认的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事项,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计入所有者权益项目。
5、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股权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
企业修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协议中的条款和条件,使其成为以股权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日,企业应当按照授予股权工具当日的公允价值计量以股权结算的股份支付,并将取得的服务计入资本公积。同时,修改日已确认的现金结算股份支付负债终止,两者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上述规定也适用于修改等待期结束后发生的情况。因修改延长或缩短等待期的,企业应当按照修改后的等待期进行上述会计处理(无需考虑不利修改的有关会计处理规定)。企业取消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授予以股权结算的股份支付,并在授予股权工具日确定用于取代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因不符合可行权条件而取消的除外)的,适用本解释的上述规定。
(二)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根据财政部修订的最新会计准则,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度的调整,会计政策的变更进行了相应的变更。
(3)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会计政策的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的最新会计准则,新标准的实施可以更客观、公平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实际情况,最新会计准则的实施对公司的财务报表没有影响,也不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特此公告。
恒盛能源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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