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15版)
(6)其他自然人、法人和组织可能导致不当行为或不正当利益;
(7)投资者或配售对象被列入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的首次线下公开发行股票的异常名单和限制名单;
(8)信托资产管理产品或配售对象参与首发证券线下查询配售业务,主要目的是赢得证券一、二级市场价差;
(9)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投资者。
上述第(2)、(3)除禁止配售对象管理的公共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外,但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和国务院其他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上述第(9)项中未参与战略配售的公共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除外。
8、线下发行每个配售对象的认购股数上限为2.54万股,占线下发行初始股数的49.98%。线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应严格遵守行业监管要求,加强风险控制和合规管理,认真合理确定拟认购价格和数量。参与初步询价时,请特别注意拟认购价格与拟认购数量对应的拟认购金额是否超过联合主承销商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交易平台(https://iitp.uap.sse.com.cn/otcipo/)上个月末填写(招股说明书发表日上个月的最后一个自然日,2023年2月28日)总资产和询价前总资产价值较低;如果配售对象成立不到一个月,请特别注意拟认购金额是否超过初步询价前的第五个交易日(2023年3月29日,T-8日)查询前的总资产和总资产价值较低。联合主承销商发现线下投资者不符合行业监管要求,超过相应资产规模认购的,有权拒绝或排除配售对象的报价。
9、每个配售对象只能通过线下发行或在线发行进行认购。所有参与初步询价的配售对象,无论报价是否有效,都不能再参与在线发行。
10、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不得参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网上发行和线下发行,但上述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除非是未参与战略配售的公开发行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养老金和年金基金,由证券投资基金经理管理。
11、联合主承销商将在初步调查和配售前检查线下投资者是否禁止,投资者应按照联合主承销商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公司章程等工商登记材料,安排实际控制人访谈,如实提供相关自然人主要社会关系名单,配合其他相关关系调查等),如果线下投资者拒绝配合验证或提供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禁止,或验证后不符合配售资格,联合主承销商有权拒绝接受其初步询价或配售。
(二)线下投资者核实材料的提交方式
所有拟参与本次初步询价的线下投资者必须符合上述投资者的条件,并在规定时间内(2023年3月31日)(T-6日至2023年4月4日(T-4日)12:00前)通过中信建投证券线下投资者管理系统注册并提交相关验证材料。
线下机构投资者及其配售对象的信息以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并具有科技创新委员会权限的数据为准。配售对象是指参与线下配售的投资者或其管理的产品。未在上述规定时间点前完成登记备案的,不得参与线下发行。因配售对象信息填写与备案信息不一致而造成的后果,由线下机构投资者和配售对象自行承担。
1、线下投资者向联合主承销商提交的材料要求
所有投资者和配售对象应通过中信建设投资证券线下投资者管理系统提交验证材料的电子版。纸质原件不需要邮寄。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网下投资者参与科技创新板新股线下查询配售承诺书》、营业执照、网下投资者关联方信息表、资产证明材料(包括EXCEL汇总版、PDF盖章版及相关证明文件等。)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投资者信息表(如需)、私募产品备案函(如需)等,所有相关资料均需加盖公司公章。如果不按要求提交,联合主承销商有权确定配售对象的认购无效。
具体要求如下:
(1)有兴趣参与初步询价并符合联合主承销商线下投资者标准的投资者,应提交《线下投资者参与科技创新板新股线下询价配售的承诺书》。投资者可以点击中船特气项目下方的“投资者资格承诺函模板”下载最新模板,加盖公司公章并上传“项目列表”页面。根据《线下投资者参与科技创新板新股线下查询配售承诺书》,线下投资者一旦报价,将被视为接受本次发行的线下限售期安排。
(2)所有投资者应向联合主承销商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3)所有投资者都需要向联合主承销商提交离线投资者关联方信息表。投资者需要在“模板下载”中下载模板,填写并上传。在提交离线投资者关联方信息表时,需要上传EXCEL版本和印章版本的PDF。
(4)所有投资者均需向联合主承销商提交配售对象资产证明材料:投资者上传《线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EXCEL汇总版、《线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PDF版(加盖公司公章或外部证明机构公章)。线下投资者应确保《线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EXCEL汇总版中填写的总资产数据与《线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PDF盖章版等相关证明文件中相应的总资产规模金额一致。
EXCEL汇总版《线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线下投资者必须上传《线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EXCEL汇总版,拟参与本次认购的所有配售对象。EXCEL模板可通过中信建设投资证券线下投资者管理系统下载。
PDF盖章版及相关证明材料对线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的具体要求如下:
①公开发行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基金、合格海外投资者证券投资账户等配售对象,应提供上个月末(上个月最后一个自然日、2023年2月28日)的产品资产规模报告,加盖公章,或托管机构出具资产规模报告,加盖估值或托管业务专用章;配售对象成立不足一个月的,截至初步询价日前第五个交易日(2023年3月29日),T-8)产品资产规模报告并加盖公章,或托管机构出具资产规模报告并加盖估值或托管业务专用章;
②专业机构投资者自营投资账户配售对象应提供上个月末(2023年2月28日)的产品资产规模报告,并加盖公章;
③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股权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私募股权证券投资基金等配售对象应提供上个月末(上个月最后一个自然日、2023年2月28日)的产品资产规模报告,并加盖估值或托管业务专用章。如果银行和其他托管机构不能出具资产规模报告,托管机构应出具基金估值表,并加盖估值或托管业务专用章,线下投资者应出具资产规模报告并加盖公章。基金估值表和资产规模报告数据应保持一致。
参与初步查询时,线下投资者应严格遵守行业监管要求,合理确定认购规模。原则上,为配售对象填写的认购金额不得超过保荐人(联合主承销商)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交易平台填写的总资产和查询前总资产的低值。保荐人(联合主承销商)有权拒绝或取消相关配售对象的报价,并提交中国证券业协会。
(5)配售对象属于公开发行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基金证券投资账户、合格境外投资者证券投资账户、机构自营投资账户的,无需提交配售对象投资者的基本信息表。此外,其他配售对象应在“模板下载”中下载《配售对象投资者基本信息表》,填写并上传。EXCEL版和盖章版PDF在提交配售对象投资者基本信息表时需要上传。
(6)提供产品记录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记录函和记录系统截图)。需要向基金行业协会登记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经理或私募股权基金(包括期货公司及其资产管理子公司的产品),应提供基金行业协会发布的有效记录确认函的印章扫描件或记录系统截图等证明材料。
2、检查提交材料的步骤
投资者请登录中信建投证券线下投资者管理系统(https://emp.csc.com.cn),2023年4月4日,点击“正在发行的项目”,根据网页右上角“操作指南下载”的操作说明(如果不能下载,请更新或更换浏览器)(T-4日)中午12:00前通过中信建投证券线下投资者管理系统注册并提交相关验证材料。用户在注册过程中需要提供有效的手机号码,一个手机号码只能注册一个用户。由于联合主承销商将在投资者材料验证过程中首次通过短信或电话反馈进展,请务必在发行过程中保持手机畅通。
2023年4月4日,用户提供有效的手机号码,接收手机验证码并成功登录后,请遵循以下步骤(T-4日)12:00前通过中信建投证券线下投资者管理系统注册并提交相关验证材料;
第一步:点击“正在发行的项目-中船特气-进入查询”链接进入投资者信息填写页面;
第二步:提交投资者的基本信息,包括输入和选择正确的投资者全称、正确的营业执照号码、正确的中国证券业协会编码、联系人姓名、电子邮件和办公电话号码。单击“保存和下一步”;
第三步:选择拟参与询价的配售对象,点击“保存及下一步”;
第四步:根据上述“1”,不同的配售对象、离线投资者向联合主承销商提交的材料要求”,并提交相应的材料(所需的材料模板在页面右侧的“模板下载”处)。
完成上述步骤后,点击提交并等待批准的短信提示(请保持手机畅通)。
3、投资者注意事项
如果线下投资者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上述材料,联合主承销商将其报价视为无效报价。联合主承销商和律师将检查投资者的资格。如果投资者不符合条件、不合作或提供虚假信息,联合主承销商将其报价视为无效报价。投资者自行承担因投资者提供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而造成的后果。
(3)线下投资者资格验证
投资者应积极配合发行人和联合主承销商核实投资者资格,并可能要求其进一步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资者不符合条件的,投资者或其管理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产品的投资者属于《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关联方,投资者拒绝配合验证,未完全提交相关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足以排除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告禁止参与线下发行的,发行人和联合主承销商将拒绝其参与线下发行,并将其报价视为无效报价或不配售,并在发行公告中披露。违反规定参与新股线下发行的线下投资者,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线下投资者需要对关联方进行审查和比较,以确保他们不参与与与联合主承销商和发行人有任何直接或间接关系的新股线下查询。投资者参与查询的,视为与联合主承销商和发行人无直接或间接关系。投资者因投资者原因参与查询或配售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4)提交定价依据和建议价格或价格范围
1、线下投资者必须在招股说明书发表日(2023年3月31日)T-6日)13:00后至初步询价日(2023年4月6日)T-3日)9:30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交易平台提交定价依据及其建议价格或价格范围。未在询价开始前提交定价依据、建议价格或价格范围的线下投资者不得参与询价。
2、定价依据应至少包括线下投资者独立撰写的研究报告和研究报告审批流程证明文件(如有)。研究报告应包括发行人的基本面研究、发行人的盈利能力和财务状况分析、合理的估值定价模型、具体的报价建议或建议的价格范围。如果报价建议在价格范围内,最高价与最低价之间的差额不得超过最低价的20%。线下投资者应根据定价依据提供的建议价格或价格范围进行报价,原则上不得修改建议价格或超过建议价格范围。
(五)初步询价
1、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交易平台进行初步询价,线下投资者应于2023年4月4日进行(T-4日)中午12:00前,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了科技创新委员会线下投资者配售对象的注册,并开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交易平台CA证书,成为互联网交易平台的使用户后可参与初步查询。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交易平台网站如下:https://iitp.uap.sse.com.cn/otcipo/.符合条件的线下投资者可通过上述网站参与本次发行的初步查询和线下认购。
2、初步询价时间为2023年4月6日(T-3日)9:30-15:00.在上述时间内,线下投资者可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互联网交易平台填写和提交拟认购价格和拟认购数量。
特别提示:为进一步督促线下投资者发挥专业的市场定价能力,遵循独立、客观、诚信的原则,在充分深入研究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申报价格,要求线下投资者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交易平台上承诺资产规模和审慎报价。线下投资者按以下要求操作:
在初步查询之前,线下投资者必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互联网交易平台上(https://iitp.uap.sse.com.cn/otcipo/)如实填写上个月末(招股说明书上个月最后一个自然日,2023年2月28日)的总资产;如果配售对象成立不到一个月,截至询价日前,如实填写第五个交易日(2023年3月29日,T-8)总资产。线下投资者在互联网交易平台上填写的资产规模应与联合主承销商提供的资产规模报告及相关证明文件中规定的资产规模一致;不一致的,由线下投资者自行承担。
线下投资者应严格遵守行业监管要求,合理确定认购规模。原则上,拟认购金额不得超过配售对象最近一个月末的总资产和查询前的总资产(招股说明书发表日上个月的最后一个自然日、2023年2月28日);配售对象成立不满一个月的,原则上不得超过初步查询前的第五个交易日(2023年3月29日,T-8日)查询前的总资产和总资产价值较低。联合主承销商发现线下投资者不符合行业监管要求,超过相应资产规模认购的,有权拒绝或排除配售对象的报价。
投资者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交易平台上填写资产规模的具体流程如下:
(1)投资者在提交初步查询报价前,应承诺审慎报价,否则不能进入初步查询录入阶段。承诺内容为“参与新股认购的线下投资者及相关人员遵循独立、客观、诚信的原则,严格执行报价评估和决策程序,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在发行人开始发行后,询价结束前不泄露报价,询问他人报价,不故意降低或提高价格,其他线下投资者及相关工作人员、发行人、承销商不存在合谋报价、协商报价等违法行为。
(2)投资者在提交初步查询报价前,应承诺资产规模,否则不能进入初步查询录入阶段。承诺内容为“参与新股认购的线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已充分了解,初步查询公告要求的基准日对应的资产规模是否超过本次发行可认购金额的上限(拟认购价格)×确认初步查询公告中线下认购数量的上限),与事实一致。上述配售对象拟认购金额(拟认购价格)×拟认购数量)不得超过其资产规模,并按联合主承销商的要求提交真实、准确、有效的资产规模数据。上述线下投资者和配售对象自行承担违反上述承诺造成的一切后果”。
(3)投资者应在初步报价表中填写“资产规模是否超过本次发行可认购金额上限”和“资产规模(万元)”。
资产规模超过本次发行可申购金额上限(本次发行可申购金额上限=配售对象拟申购价格×2.540.00万股,下同)配售对象应在“资产规模是否超过本次发行可认购金额上限”栏中选择“是”,并在“资产规模(万元)”栏中选择填写具体资产规模金额;资产规模不超过本次发行可认购金额上限的配售对象,“否”应在“资产规模是否超过本次发行可认购金额上限”中选择,具体资产规模金额必须在“资产规模(万元)”栏填写。
投资者应对每个配售对象填写具体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以确保没有超过资产规模的认购。
3、初步询价采用拟认购价格与拟认购数量同时申报的方式进行,线下投资者报价应包括每股价格与该价格对应的拟认购数量。参与询价的线下投资者可以填写不同配售对象账户的报价,每个报价应包括配售对象信息、每股价格和价格对应的拟认购股票数量。同一线下投资者报价中的不同拟购价格不超过3个。初步询价时,同一线下投资者填写的拟认购价格中,最高价与最低价之间的差额不得超过最低价的20%。
特别提醒线下投资者,为进一步规范科技创新委员会新股发行承销秩序,线下投资者严格按照科学、独立、客观、谨慎的原则参与线下查询,具体如下:
(1)对于同一科技创新委员会的IPO发行,互联网交易平台最多记录同一线下投资者提交的两个初步询价报价记录。线下投资者将所有配售对象输入所有报价记录后,应一次性提交。提交两份报价记录的,以第二次提交的报价记录为准。
(2)线下投资者首次提交报价记录后,原则上不得修改。如有必要修改,应重新执行定价决策程序,填写第二次提交页面的价格变更原因、价格变更范围的逻辑计算依据,以及之前的报价是否存在定价依据不足、定价决策程序不完整等情况,并将相关材料存档备查。提交的内容和备查材料将作为后续监管机构检查线下投资者报价决策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重要依据。
线下投资者申报价格的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每个配售对象的最低申购金额为50.00万股,申购金额超过50.00万股的部分必须是10.00万股的整数倍,不得超过2.54万股。投资者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初步询价,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网下投资者申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无效:
(1)2023年4月4日,线下投资者未能(T-4日)12:00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科技创新板线下投资者配售对象的注册,或2023年4月4日未完成(T-4日)中午12:00前按相关要求及时向联合主承销商提交线下投资者验证材料的;
(2)配售对象名称、证券账户、银行收付款账户/账户等申报信息与注册信息不一致的,配售对象的报价部分无效;
(3)单个配售对象拟认购超过2540.00万股的部分,无效申报;
(4)如果单个配售对象的申请数量不符合50.00万股的最低要求,或者申请数量不符合10.00万股的整数倍,则配售对象的申请无效;
(5)经审查不符合本公告“三、(一)线下投资者参与条件及报价要求”所列线下投资者条件的;
(6)联合主承销商发现线下投资者不符合行业监管要求,超过相应总资产规模认购的,配售对象认购无效;
(7)被列入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线下投资者异常名单和限制名单的线下投资者或配售对象;
(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私募股权基金(包括期货公司及其资产管理子公司的产品)未能在基金行业协会完成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
(9)线下投资者资格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告规定的,报价无效。
5、如果线下投资者或配售对象有下列情形,联合主承销商将及时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告并公告:
(1)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提交的信息;
(2)使用他人账户和多个账户报价;
(三)经行政许可,委托他人开展首发证券线下查询认购业务的除外;
(4)在询价结束前泄露本机构或本人报价,询问、收集、传播其他线下投资者报价,或协商报价;
(5)与发行人或承销商串通报价;
(6)使用内幕信息和未公开信息报价的;
(7)故意压低、抬高或不慎报价的;
(8)通过嵌套投资虚增资产规模获得不正当利益的;
(9)接受发行人、承销商和其他利益相关者提供的财务补贴、补偿和回扣;
(10)拟认购数量未合理确定的,拟认购数量和(或)被分配后持有的股份数量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的要求;
(11)拟认购数量未合理确定,拟认购金额超过配售对象总资产的;
(12)未履行报价评估和决策程序,(或)无定价依据的;
(13)网上网下同时认购;
(14)未遵守限售期等相关承诺的;
(15)报价评估和决策程序未严格执行,(或)定价依据不足;
(16)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认购或未足额认购的;
(17)未按时足额缴纳认购资金的;
(18)未及时延期导致认购或付款失败的;
(19)向主承销商提交的资产规模报告等数据文件不准确、不完整或不一致;
(20)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提交的数据信息不准确、不完整或不一致;
(21)其他影响线下发行秩序的情况,如以任何形式谋取或传递不正当利益或不独立、不客观、不诚实、不诚实等。
四、确定投资者的发行价格和有效报价
(一)投资者确定发行价格和有效报价的原则
1、本次线下初步询价截止日期后,发行人和联合主承销商将对线下投资者的报价资格进行验证,不符合本公告“3、(1)线下投资者的参与条件和报价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投资者的报价将被删除,视为无效。
根据不符合要求的投资者报价后的初步询价结果,发行人和联合主承销商,所有符合条件的配售对象的报价从高到低,根据配售对象的数量从小到大,根据申报时间(申报时间以上交易所互联网交易平台记录为准)从后到先,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管理系统平台自动生成的配售对象顺序,排除报价最高部分配售对象的报价,排除部分不低于所有符合条件的线下投资者拟认购总额的1%。当计划删除的最高申报价格部分的最低价格与确定的发行价格相同时,不能再删除该价格的申报。当拟剔除的最高申报价格部分中的最低价格与确定的发行价格相同时,不能再排除该价格的申报。排除部分不得参与线下认购。
2、2023年4月10日,发行价格及其确定流程,以及可参与线下认购的配售对象及其有效拟认购数量信息(T-1日)发布的《发行公告》披露。
同时,发行人和联合主承销商将确定发行数量和募集资金,并在发行公告中披露以下信息:
(1)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
(2)排除最高报价部分后,所有线下投资者和各类线下投资者剩余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
(3)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基金、年金基金、保险基金、合格境外投资者剩余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不包括最高报价部分;
(4)线下投资者的详细报价包括投资者名称、配售对象信息、认购价格及相应的认购数量、发行价格确定的主要依据,以及发行价格对应的线下投资者的超额认购倍数。
排除最高部分报价后,发行人和联合主承销商根据线下发行查询报价,综合评价公司合理投资价值、二级市场估值水平、行业二级市场估值水平,充分考虑线下投资者有效认购倍数、市场状况、募集资金需求和承销风险,仔细合理确定发行价格、最终发行数量、有效报价投资者和有效认购数量。发行人和联合主承销商将仔细评估确定的发行价格是否超过排除最高报价部分后线下投资者剩余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公共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基金和合格海外投资者剩余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值。超出的,超出范围不超过30%。
如果发行价格超过最高报价部分后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公共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基金和合格的海外投资者资金剩余报价中位数和加权平均值,或相应的市盈率超过同一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中国证券指数有限公司)发行人和联合主承销商将在网上认购前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详细说明定价的合理性,提醒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投资者对有效报价的确定
在初步询价期间提供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必须作为有效报价的投资者参与认购。有效报价投资者按以下方式确定:
(1)申报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不作为最高报价部分被删除或认定为无效的报价为有效报价,有效报价对应的申报数量为有效申报数量。
(2)有效报价的投资者数量不得少于10人;少于10人的,发行人和联合主承销商将暂停发行并予以公告。
五、线下网上认购
(一)线下认购
网下认购时间为2023年4月11日(T日)9:30-15:00。在初步询价阶段提交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必须参与线下认购。线下投资者在参与线下认购时,必须填写并提交网上交易平台管理的有效报价配售对象的认购价格和数量,其中认购价格为本次发行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数量为初步查询阶段提交的有效报价对应的有效申报数量。
线下投资者将参与认购的所有有效报价配售对象输入认购记录后,应一次性提交。在线下认购期间,线下投资者可以多次提交认购记录,但以最后一次提交的所有认购记录为准。
2023年4月13日,在线下认购阶段,线下投资者无需缴纳认购资金。(T+2日)缴纳认购资金。
(二)网上认购
网上发行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上认购时间为2023年4月11日(T日)9:30-11:30、13:00-15:00。网上发行对象为境内自然人、法人等机构(法律法规禁止买方除外),持有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账户卡,开立科技创新板投资账户。根据投资者持有的市值,确定网上认购金额。市值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投资者可以参与新股认购。每5万元的市值可以购买一个认购单位,不足5万元的部分不计入认购金额。每个认购单位为500股,认购数量应为500股或其整数倍,但最高不得超过网上初始发行股数的千分之一,即最高不得超过12500股。网上发行的具体数量将在发行公告中披露。
2023年4月7日,投资者持有的市值(T-2日(含T-2日)前20个交易日的日均持有市值计算,可用于2023年4月11日(T日)认购多只新股。投资者持有的市值应符合《网上发行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网上投资者应当独立表达认购意向,不得总结委托证券公司认购新股。
2023年4月11日(T日)网上投资者认购日不需要缴纳认购款,2023年4月13日(T+2日)根据中标结果缴纳认购款。
参与本次初步询价的配售对象不得再参与网上发行。如果配售对象同时参与线下询价和网上认购,则网上认购部分无效。
六、本次发行的回拨机制
2023年4月11日(T日)网上网下认购:00同时结束。认购结束后,发行人和联合主承销商将于2023年4月11日(T日)决定是否启动回拨机制,调整线下和线上发行规模。回拨机制的启动将根据网上投资者的初步有效认购倍数来确定:
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认购倍数=网上有效认购数量/回拨前网上发行数量。
回拨机制的具体安排如下:
(一)2023年4月7日,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T-2日)首先回拨线下发行;
(2)2023年4月11日(T日)网上、线下全额认购的,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认购倍数不超过50倍的,不启动回拨机制;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认购倍数超过50倍但低于100倍(含)的,应从线下回拨至网上,回拨比例为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5%;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认购倍数超过100倍,回拨率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10%;原则上,回拨后无限期线下发行数量不得超过本次公开发行无限期股票数量的80%;本款所指的公开发行股票数量,是指扣除战略配售股票数量后的线下、线上发行总量;
(3)如果网上认购不足,可以回拨给线下投资者。线下回拨后,如果有效报价投资者未能全额认购,将暂停发行;
(四)网下发行未取得全额认购的,不足部分不回拨网上,暂停发行。
2023年4月12日,发行人和联合主承销商将及时启动回拨机制(T+1日)在《中船(邯郸)派瑞特种气体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在科技创新板上市网上发行认购及中签率公告》中披露。
七、线下配售原则及方法
2023年4月11日(T日)发行人和联合主承销商回拨后,将按以下原则配售线下投资者:
(1)联合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将检查提供有效报价的线下投资者是否符合联合主承销商和发行人确定的线下投资者标准。不符合配售投资者条件的,将被淘汰,不能参与线下配售。
(2)联合主承销商将符合配售投资者条件的线下投资者提供有效报价分为以下两类:
1、A类投资者为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基金、年金基金、保险基金和合格境外投资者,其配售比例为RA;
2、所有不属于A类的线下投资者都是B类投资者,B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是RB。
(三)确定配售规则和配售比例
RA原则上按照各种配售对象的配售比例关系≥RB。调整原则:
1、优先权不低于回拨后线下发行股票数量的70%,分配给A类投资者。如果A类投资者的有效认购量不足以安排数量,则其有效认购将全额配售,其余部分可以分配给B类投资者;
2、联合主承销商在配售A类和B类投资者时,确保A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不低于B类投资者,即RA≥RB。
如果初步配售后满足上述要求,则不进行调整。
(4)配售数量计算:配售对象的配股数量=配售对象的有效认购数量×联合主承销商将根据上述标准获得各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和配股数量。在实施配售过程中,每个配售对象的分配数量准确到1股,产生的零股分配给A类投资者中认购数量最多的配售对象;如果配售对象中没有A类投资者,则产生的零股分配给B类投资者中认购数量最多的配售对象。当认购数量相同时,产生的零股分配给最早的配售对象(以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管理系统平台显示的申报时间和申报编号为准)。
如果线下有效认购总额等于线下最终发行数量,发行人和联合主承销商将根据配售对象的实际认购数量直接配售。
若线下有效认购总量小于本次线下发行数量,则暂停发行。
(五)线下限售比例
线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的方式,线下投资者应承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之日起6个月限售股份数量的10%(向上取整计算)。也就是说,在每个配售对象获得的股票中,90%的股票无限售期可以自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流通;10%的股票限售期为6个月,限售期自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计算。
线下投资者在参与初步询价报价和线下认购时,无需为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填写限售期安排。一旦报价被视为接受本次发行的线下限售期安排。
发行人和联合主承销商将在《离线初步配售结果和在线中标结果公告》中披露离线配售对象的配股数量。上述公告一经发布,视为已向离线配售对象发出相应的安排通知。
八、投资者支付
(一)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的支付
2023年4月6日(T-3日前,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将全额向联合主承销商支付认购资金。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将于2023年4月17日(T+4日)审核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缴纳的认购资金的到达情况,并出具验资报告。
(二)线下投资者支付
2023年4月13日,线下配置投资者(T+2日)2023年4月13日披露的《线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标结果公告》及时足额缴纳新股认购资金。(T+2日)16:00前到账。
如果线下投资者每天获得多只新股,请务必按每只新股单独支付。如果同一天获得多只新股,如果只汇总金额,合并支付将导致入账失败,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2023年4月17日,联合主承销商(T+4日)发布的《中船(邯郸)派瑞特种气体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技创新板上市发行结果公告》(以下简称《发行结果公告》)披露了网上和线下投资者未支付的金额以及联合主承销商的包销比例。
有效报价线下投资者未参与认购或者未足额认购,线下有效报价投资者未及时足额缴纳认购款的,视为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联合主承销商将违约情况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3)网上投资者支付
网上投资者中标后,应按照《网上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标结果公告》履行资金交付义务,确保其资金账户于2023年4月13日(T+2日)新股认购资金充足,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的资金转移应当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有关规定。
特别提醒,网上投资者连续12个月累计3次未全额支付,自结算参与者最近申报放弃认购之日起6个月(按180个自然日计算,包括第二天)不得参与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网上认购。根据投资者实际放弃认购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次数,计算放弃认购的次数。
九、投资者放弃认购部分股份处理
如果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认购不足,其弃购数量将首先返还线下发行。
当线下和线上投资者认购的股份总数不足以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公开发行数量的70%时,发行人和联合主承销商将暂停新股发行,并披露暂停发行的原因和后续安排。
当线下和线上投资者认购的股份总数不低于扣除最终战略配售金额后公开发行金额的70%时,因线下和线上投资者未全额支付认购金额而放弃认购的股份由联合主承销商承销。联合主承销商可能承担的最大包销责任是扣除最终战略配售金额后公开发行金额的30%。
2023年4月17日,线下、线上投资者获得未付款金额、联合主承销商包销比例等具体情况见(T+4日)发布的《发行结果公告》。
十、暂停发行
在下列情况下,发行人和联合主承销商将采取措施暂停发行:
(1)初步询价结束后,线下投资者报价不足10家;
(2)初步询价结束后,投资者有效报价少于10家;
(3)初步查询结束后,如果拟议认购总量不足于初步查询阶段的线下初始发行数量,或者排除最高报价部分后剩余拟议认购总量不足于初步查询阶段的线下初始发行数量;
(4)发行价格未达到发行人预期或发行人与联合主承销商就发行价格未达成协议;
(5)预计发行后总市值不符合选定市值和财务指标上市标准的(预计发行后总市值是指发行后按确定发行价乘以总股本计算的总市值);
(六)保荐人相关子公司未按承诺跟进投资的;
(7)线下认购总量小于线下初始发行数量的;
(8)网上认购不足,认购不足部分回拨线下后,线下投资者未能全额认购;
(9)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线下和线上投资者认购的股份总数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
(10)发行人在发行过程中发生重大会后事项影响发行;P>
(11)根据《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和《实施细则》第七十一条,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以责令发行人和联合主承销商暂停或者暂停发行,并对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如发生上述情况,发行人和联合主承销商将及时宣布暂停原因和恢复发行安排。暂停发行后,发行人和联合主承销商将在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决定有效期内,满足会后事项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在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后,选择机会重新启动发行。
十一、发行人和联合主承销商
1、发行人:中船(邯郸)派瑞特种气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孟祥军
联系地址:河北省邯郸市经济开发区世纪街6号
联系人:许晖
电话:0310-7183519
传真:0310-7182717
2、保荐人(联合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北京市东城区朝内街2号凯恒中心B座10层
联系人:股权资本市场部:
提交验证材料和咨询电话:010-86451547、010-86451548
3、联合主承销商:中信证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优秀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联系人:股票资本市场部:
电话:021-20262387
发行人:中船(邯郸)派瑞特种气体有限公司
保荐人(联合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有限公司
联合主承销商:中信证券有限公司
2023年3月31日
未经数字化报网授权,严禁转载或镜像,违者必究。
特别提醒:如内容、图片、视频出现侵权问题,请发送邮箱:tousu_ts@sina.com。
风险提示:数字化报网呈现的所有信息仅作为学习分享,不构成投资建议,一切投资操作信息不能作为投资依据。本网站所报道的文章资料、图片、数据等信息来源于互联网,仅供参考使用,相关侵权责任由信息来源第三方承担。
Copyright © 2013-2023 数字化报(数字化报商业报告)
数字化报并非新闻媒体,不提供新闻信息服务,提供商业信息服务
浙ICP备2023000407号数字化报网(杭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浙公网安备 3301270200046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