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建新(身份证号:120107196******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年修订)等有关规定,我局决定警告您,并处以90万元罚款。根据《证券市场禁入条例》(证监会令第115号)等规定,对您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由于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我局现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送达您(〔2023〕2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市场禁入决定》(〔2023〕1)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限制您,携带身份证到中国证监会黑龙江监管局领取上述决定(联系电话:0451-51898087)。逾期视为送达。
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您应将罚款汇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业务部门,账户:7110101898万162,银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省监管局备案。如果您对处罚和禁止决定不满意,您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60天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上述决定在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
黑龙江证监局
2023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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